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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共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7 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 、3 之罪,業經同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編號4 、5 之罪,業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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