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聲,1657,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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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許俊昱 原名許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典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許俊昱(原名許俊郁)犯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復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訊、拘提被告無著,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亦未到庭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與具保人最新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及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證,又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考,堪認具保之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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