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綽號阿賢、小胖)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屬
- 三、甲○○復明知大麻係政府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
- 四、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以營利之犯
- 五、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⑴基於施用第
- 六、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本件判決後開所示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或書面陳
- 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 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包含扣押物提示)、
- 貳、實體部分:
- 一、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二、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
- 三、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
- 四、綜上,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
- 五、論罪科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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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新竹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39號、98年度毒偵字第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論罪科刑」欄所載之刑;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5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甲○○(綽號阿賢、小胖)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7 月31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26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0月27日停止觀察、勒戒出所視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27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8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 月3 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38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甲○○竟基於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由甲○○於97年6 、7 月間起在新竹市○○○街108 巷14之4 樓2 樓居處或住處巷口路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女子以每1 克新臺幣(下同)4, 000至5, 000元之價格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再分裝為每小袋0.2 公克(含袋重)後伺機販賣,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及7 所示之時間,由丙○○(綽號鑫鑫)、丁○○(綽號阿勳)、戊○○(綽號賴打)分別以其等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甲○○所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洽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交易時間、地點後,再由丙○○(綽號鑫鑫)、丁○○(綽號阿勳)、戊○○(綽號賴打)分別至甲○○居住之新竹市○○○街108 巷14之4 號住處大門口前、新竹市○○路○ 段「碧雲天汽車旅館」605 號房間內及新竹縣光明十三街98巷49號丁○○居所處,以1,000 元之代價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及7 所示)。
三、甲○○復明知大麻係政府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基於販售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營利之犯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女子以175,000 元販入不詳數量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後,並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乙○○(綽號安達)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甲○○接聽洽定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數量、交易時間、地點後,再由乙○○分別至新竹市○○路親水公園、甲○○所居住之新竹市○○○街108 巷14之4 號住處,以淨重0.8 公克1,000元之代價購買大麻,並由甲○○交付大麻並收取價款(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間,由戊○○(綽號賴打)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甲○○接聽洽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數量、交易時間、地點後,再由戊○○至甲○○所居住之新竹市○○○街108 巷14之4 號住處門口前,分別以1,00 0元之代價同時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並由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詳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
五、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 月6 日晚間某時,在其所居住之新竹市○○○街108 巷14之4 號2 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煙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⑵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向綽號「小林」之成年女子買入如附表三編號5 至7所示之大麻後,於98年4 月7 日凌晨0 時至1 時許,在上開處所,以將大麻置入香菸內點燃施用方式施用大麻1 次。
嗣於98年4 月8 日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處所,扣得其所有供犯販毒所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吸管、安非他命殘渣袋、大麻(詳如附表三所示)及與本案無關之日嘉敏所有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ONY牌(含SIM 卡)、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ONY ERICSSON 牌(含SIM 卡)行動電話各1 支、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7顆(鑑驗後餘25顆)後,經警徵得甲○○同意採尿送驗,呈大麻、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等類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六、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件判決後開所示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或書面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79頁)。
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上開物證經員警合法取得,具有證據能力。
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包含扣押物提示)、鑑定書、被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通聯記錄,被告及其辯護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上開譯文並告以要旨,被告其辯護人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且查並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㈠被告甲○○自98年6 、7 月間起在新竹市○○○街108 巷14之4 號2 樓住處或其巷口路邊向1 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女子以1 克4,000 至5,000 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自98年1 至4 月開始以每1 袋含袋重0.2 公克賣1,000 元,而於如附表一所示購買毒品之丙○○、丁○○、戊○○撥打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接聽並洽談時間、地點及購買數量,而附表一所示交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價金等情,業據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丁○○、戊○○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通聯譯文在卷可按(詳如附表一「證據欄」、「通聯譯文欄」所示),並有被告甲○○所有而供聯絡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甲○○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本案就被告甲○○就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㈠就被告先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女子以175,000 元販入不詳數量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後於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予戊○○、乙○○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戊○○、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且有通聯譯文在卷可按(詳如附表一編號6 、附表二「證據欄」、「通聯譯文欄」所示),此外,尚有被告甲○○所有而供聯絡上開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搭配門號0000 000000 號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甲○○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綜上所述,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就被告有於98年4月6日晚間某時,在新竹市○○○街108巷14之4 號2 樓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98年4 月20 日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038 】在卷可按(見98年度毒偵字第683 號第27至28 頁) ,足見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就被告有於98年4 月7 日凌晨0 時至1 時許,在新竹市○○○街108 巷14之4 號2 樓居處,以將大麻置入香菸內點燃吸用,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98年5 月22日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038 】在卷可按(見98年度毒偵字第683 號第27頁、第32頁),足見被告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乙次之犯行洵堪認定。
㈢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7 月31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26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0月27日停止觀察、勒戒出所視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27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8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 月3 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38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犯行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針對當次公布之修正條文,未另訂施行日期,至原毒品危害條例條例第36條所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核其所稱「本條例」係指係92年7 月9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並非指98年5 月20日公布之部分修正條文。
是98年5 月20日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之生效日期,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對於法規生效施行日之規範,自公布日起至第3 日即98年5 月22日發生效力。
據此,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爰說明如下:查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核修正後之規定,得併科之罰金均已提高,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而法律之適用,應一體適用不宜割裂而分別為新舊法之適用,而按新舊法適用孰者對被告較為有利,應先審查應否諭知無罪,次審查應否諭知免訴不受理,再次則審查有無法定必應免刑之情形;
如無前開情形,則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有最高法院24年度民刑庭總會決議㈡可參。
是以本案應就第4條第2項之刑度為比較,既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則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適用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㈡核被告就事實二、三、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五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甲○○所為就事實二、三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實五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不論時間、地點、販賣之對象,均截然可分,顯見均係分別起意,是其所犯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
就事實四之販賣毒品行為,係於以一行為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大麻予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㈣查被告甲○○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38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是以除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均應依累犯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原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嗣經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新增之第2項規定明顯有利被告,則被告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第3 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
⒉查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 、2 、7 所示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一編號6 、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曾自白(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6 、7 及附表二「證據欄」所示),本院認上開部分均符合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給他人施用,影響所及,非僅他人之生命、身體將可能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自應嚴厲規範暨不思上進,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把握自新機會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再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惟尚能坦承犯行,另考量被告經查獲之販賣次數及金額均屬有限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㈦沒收部分: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 至7 所示大麻係被告所用且經送驗結果,確認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4 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155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在卷可稽,應在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項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8 所示之包裹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所用之物因與毒品無從完全剝離,併分別在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吸管5 支,係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係被告甲○○所有,並供被告甲○○販賣毒品予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⒋被告甲○○先後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所得財物共為11,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⒌再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ONY ERICSSON 牌(含SIM 卡)行動電話各1 支、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7顆(鑑驗後餘25顆),或為被告女友日嘉敏所有,或與本案無關,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編號 │交易時間 │行為人 │買受人│ 交易地點 │交易的毒品│ 證 據 │ 通聯譯文 │ 論罪科刑 │
│ │ │ │ │ │種類及數額│ │ │ │
├───┼─────┼────┼───┼─────────┼─────┼────────────┼────────┼──────────────┤
│ 1 │98年1月15 │甲○○ │丙○○│新竹市○○○街108 │1000元,淨│被告甲○○之自白:(問:│2009/01/15 11:3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上午11時│ │(綽號│巷14之4號甲○○居 │重0.2 公克│丙○○有無跟你買過安非他│B:我現在過去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
│ │43分許 │ │鑫鑫)│處大門口前 │之甲基安非│命?)有的。…,我拿給他│A:什麼 │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他命 │好幾次。(問:98年1月15 │B:鑫鑫,拿一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日在你家樓下賣給丙○○安│喔!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非他命1包約0.2公克?)是│A:拜拜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的。(見98偵2939號卷第15│ │ │
│ │ │ │ │ │ │3 至154 頁偵訊筆錄);承│2009/01/15 11:43│ │
│ │ │ │ │ │ │認98年1 月15日於住家給沈│B:樓下 │ │
│ │ │ │ │ │ │澤鑫安非他命。(見98訴16│ │ │
│ │ │ │ │ │ │5 號卷第30頁背面);(問│ │ │
│ │ │ │ │ │ │:對於起訴書販賣安非他命│ │ │
│ │ │ │ │ │ │給丙○○有何意見?)沒有│ │ │
│ │ │ │ │ │ │意見,都是1 包1000元淨重│ │ │
│ │ │ │ │ │ │0.2 公克(見98訴165 號卷│ │ │
│ │ │ │ │ │ │第85至86頁)。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丙○○之證述:我吸用│ │ │
│ │ │ │ │ │ │之安非他命都是跟阿賢購買│ │ │
│ │ │ │ │ │ │的,…,他的電話00000000│ │ │
│ │ │ │ │ │ │70,並指認照片及承認98年│ │ │
│ │ │ │ │ │ │1月15日11時35分撥打電話 │ │ │
│ │ │ │ │ │ │給小胖(甲○○)購買毒品│ │ │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82頁警│ │ │
│ │ │ │ │ │ │詢筆錄);97年12月份開始│ │ │
│ │ │ │ │ │ │跟甲○○買過4 次(後改稱│ │ │
│ │ │ │ │ │ │5次) 安非他命,98年1 月│ │ │
│ │ │ │ │ │ │15 日 是第2 次購買(見98│ │ │
│ │ │ │ │ │ │偵2939號卷第131 頁偵訊筆│ │ │
│ │ │ │ │ │ │錄)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卷第│ │ │
│ │ │ │ │ │ │86頁第1至2則) │ │ │
├───┼─────┼────┼───┼─────────┼─────┼────────────┼────────┼──────────────┤
│ 2 │98年1 月26│甲○○ │丙○○│新竹市○○路○段「 │1000元,淨│被告甲○○之自白:(問:│2009/01/26 13:45│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下午2時8│ │(綽號│碧雲天汽車旅館」60│重0.2 公克│丙○○有無跟你買過安非他│B:你說要做甚麼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
│ │分許 │ │鑫鑫)│5 號房間內(起訴書│之甲基安非│命?)有的。…,我拿給他│A:請妳幫忙 │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誤載為508號房) │他命 │好幾次。(問:98年1月26 │B:你說啊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日在碧雲天汽車旅館內賣給│A:要多裝一個東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丙○○安非他命1包?)有 │ 西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因為周玟伶在那裡上班。│B:裝在哪裡 │ │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153 至│A :多裝一個攝影│ │
│ │ │ │ │ │ │154 頁偵訊筆錄);承認於│機,電話中不要講│ │
│ │ │ │ │ │ │98 年1月26日在碧雲天汽車│,我前幾天才被抓│ │
│ │ │ │ │ │ │旅館賣安非他命給丙○○。│B :你那邊有嗎 │ │
│ │ │ │ │ │ │(見98訴165 號卷第30頁背│A :電話中不要問│ │
│ │ │ │ │ │ │面);(問:對於起訴書販│我有嗎,新新我跟│ │
│ │ │ │ │ │ │賣安非他命給丙○○有何意│你講,到時侯你們│ │
│ │ │ │ │ │ │見?)沒有意見,都是1 包│都會被追 │ │
│ │ │ │ │ │ │1000元淨重0.2 公克。(見│B :好啦 │ │
│ │ │ │ │ │ │98訴165號卷第85至86頁) │!OK │ │
│ │ │ │ │ │ │ │A:你要有空 │ │
│ │ │ │ │ │ │證人丙○○之證述:我吸用│B: 我知道,現在│ │
│ │ │ │ │ │ │之安非他命都是跟阿賢購買│我先去找你,我東│ │
│ │ │ │ │ │ │的,…,他的電話00000000│西幫你弄 │ │
│ │ │ │ │ │ │70,並指認照片及承認98年│A :我連家都回不│ │
│ │ │ │ │ │ │1月26日13時45分撥打電話 │ 去 │ │
│ │ │ │ │ │ │給小胖(甲○○)購買毒品│B :你在哪裡 │ │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82至83│A :碧雲天 │ │
│ │ │ │ │ │ │頁);97年12月份開始跟王│B: 我到打給你 │ │
│ │ │ │ │ │ │效賢買過4 次(後改稱5 次│ │ │
│ │ │ │ │ │ │)安非他命,98年1 月26日│2009/01/26 14:07│ │
│ │ │ │ │ │ │中午去碧雲天汽車旅館跟他│B:到了 │ │
│ │ │ │ │ │ │買1 包1000元(見98偵2939│A:605 │ │
│ │ │ │ │ │ │號卷第131 至132 頁)。 │ │ │
│ │ │ │ │ │ │ │2009/01/26 14:08│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卷第│B:605還是508 │ │
│ │ │ │ │ │ │86頁第7則及第87頁第1至3 │A:605 │ │
│ │ │ │ │ │ │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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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2月27 │甲○○ │丁○○│新竹縣竹北市光明13│1000元,淨│被告甲○○自白:當時賣給│"2009/2/27 10:21│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上午11時│ │(綽號│街98巷49號丁○○居│重0.2 公克│丁○○淨重0.2 公克。(98│B:你在家嗎? │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
│ │6 分許 │ │阿勳)│所 │之甲基安非│訴165 號卷第85頁背面本院│A:我現在沒有粗 │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他命 │審理) │的。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B:喔!沒關係。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未曾於偵查或警詢中承認│A:還是你過來晚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上我再弄給你。 │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二級│B:只是及時性的 │ │
│ │ │ │ │ │ │毒品: │。 │ │
│ │ │ │ │ │ │(問: 到底有無賣大麻及安│A:你想要沒關係 │ │
│ │ │ │ │ │ │非他命給丁○○?)有,但│,只是我這裡沒有│ │
│ │ │ │ │ │ │是我都沒有賺。…他用大麻│工具那些。 │ │
│ │ │ │ │ │ │跟我的安非他命交換,2 月│B:你現在有只是 │ │
│ │ │ │ │ │ │27日那天也是用這種方式交│沒有工具嗎?我有│ │
│ │ │ │ │ │ │換(見98偵2939卷第156 頁│啊。 │ │
│ │ │ │ │ │ │偵查筆錄);(法官問:是│A:你什麼時侯過 │ │
│ │ │ │ │ │ │否於98年2 月27日在新竹縣│來? │ │
│ │ │ │ │ │ │竹北市○○○○街98巷49號劉│B:我現在過去找 │ │
│ │ │ │ │ │ │世勳住處樓下以1 千元價格│你。 │ │
│ │ │ │ │ │ │販賣第二級安非他命給劉世│ │ │
│ │ │ │ │ │ │勳?)我沒有賣安非他命給│2009/02/27 11:06│ │
│ │ │ │ │ │ │他們。…我們是一起去拿安│B:你可以自己過 │ │
│ │ │ │ │ │ │非他命的…。(見98聲羈63│來嗎,我鑰匙反鎖│ │
│ │ │ │ │ │ │卷第11頁訊問筆錄);(問│沒車出去。 │ │
│ │ │ │ │ │ │:你有無販售毒品與丁○○│A:我自己過去嗎 │ │
│ │ │ │ │ │ │?)沒有。(見98毒偵683 │?不用帶什麼嗎?│ │
│ │ │ │ │ │ │第5 頁警詢);(問:自何│ │ │
│ │ │ │ │ │ │時起販賣毒品?)我沒有賣│2009/02/27 11:06│ │
│ │ │ │ │ │ │毒品。(見98偵2939卷第13│A:星哥,我到了 │ │
│ │ │ │ │ │ │9 頁)販賣的部分,我沒有│。 │ │
│ │ │ │ │ │ │拿給丁○○過…(見98訴 │ │ │
│ │ │ │ │ │ │165 卷第9 頁);販賣的部│ │ │
│ │ │ │ │ │ │分我不認罪,…我沒有拿東│ │ │
│ │ │ │ │ │ │西給丁○○…(見98訴165 │ │ │
│ │ │ │ │ │ │卷第29頁背面本院準備程序│ │ │
│ │ │ │ │ │ │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丁○○之證述:安非他│ │ │
│ │ │ │ │ │ │命我是以每包(約0.2-0.3 │ │ │
│ │ │ │ │ │ │公克)新台幣1000元的代價│ │ │
│ │ │ │ │ │ │購買,大約購買7、8次…,│ │ │
│ │ │ │ │ │ │我都以我所有之0000000000│ │ │
│ │ │ │ │ │ │撥打阿賢的0000000000跟他│ │ │
│ │ │ │ │ │ │購買…(見98偵2939卷第49│ │ │
│ │ │ │ │ │ │頁警詢筆錄);(問:你所│ │ │
│ │ │ │ │ │ │施用之安非他命向何人購買│ │ │
│ │ │ │ │ │ │?)甲○○…。需要時會打│ │ │
│ │ │ │ │ │ │甲○○0000000000行動…我│ │ │
│ │ │ │ │ │ │當場付現金給甲○○…,我│ │ │
│ │ │ │ │ │ │於97年6 月起陸續購買7 至│ │ │
│ │ │ │ │ │ │8次 …,經我目讀後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為我向甲○○購買毒│ │ │
│ │ │ │ │ │ │品之交易對話內容…(見98│ │ │
│ │ │ │ │ │ │偵2939卷第55至57頁警詢筆│ │ │
│ │ │ │ │ │ │錄);譯文中指的是安非他│ │ │
│ │ │ │ │ │ │命,他當天有賣一包給我…│ │ │
│ │ │ │ │ │ │錢有交給他…一手交錢,一│ │ │
│ │ │ │ │ │ │手交貨(見98偵2939卷第10│ │ │
│ │ │ │ │ │ │7 頁偵訊筆錄);(問:跟│ │ │
│ │ │ │ │ │ │甲○○買過幾次毒品?)2 │ │ │
│ │ │ │ │ │ │次。(問:98年2 月27日?│ │ │
│ │ │ │ │ │ │)是的,那1 次是跟他購買│ │ │
│ │ │ │ │ │ │安非他命。(見98偵2939 │ │ │
│ │ │ │ │ │ │卷第172 頁偵訊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59頁2至4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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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2 月28│甲○○ │戊○○│新竹市○○○街108 │1000元,淨│被告甲○○之自白:當時賣│2009/02/28 18:40│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晚上8 時│ │(綽號│巷14之4號甲○○居 │重0.2 公克│給戊○○安非他命1000元淨│A:你CD要幾片? │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
│ │58分許 │ │賴打)│處大門口前 │之甲基安非│重0.2 公克(見98訴165 號│B:就是我跟梁玉 │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他命 │卷第85頁背面)。 │、安達3個人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A:沒關係就是要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未曾於偵查或警詢中承認│多少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B:2 PARK 2我們 │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二級│直接就是有現的 │ │
│ │ │ │ │ │ │毒品安非他命:(問:你有│A:那就是2 PARK │ │
│ │ │ │ │ │ │無販售毒品與戊○○?)沒│ │ │
│ │ │ │ │ │ │有(見98毒偵683 第5 頁警│2009/02/28 19:31│ │
│ │ │ │ │ │ │詢筆錄);我沒有賣毒品(│B:我們什麼時侯 │ │
│ │ │ │ │ │ │見98偵2939卷第139 頁偵訊│可以碰面 │ │
│ │ │ │ │ │ │筆錄);(問:98年2 月28│A:差不多啦 │ │
│ │ │ │ │ │ │日晚上在你家樓下是否有賣│B:在哪 │ │
│ │ │ │ │ │ │安非他命1 包1000元給賴佐│A:老地方 │ │
│ │ │ │ │ │ │弦?)應該有,但是我記得│B:我家喔 │ │
│ │ │ │ │ │ │是我們要一起去拿安非他命│A:對啊! │ │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155 頁│ │ │
│ │ │ │ │ │ │偵查筆錄);我只有拿過起│2009/02/28 20:58│ │
│ │ │ │ │ │ │訴書所載的3 次安非他命給│B:到樓下了 │ │
│ │ │ │ │ │ │他,但我完全沒有收他錢(│ │ │
│ │ │ │ │ │ │見98訴165 號卷第9 頁);│ │ │
│ │ │ │ │ │ │販賣的部分我不認罪,被告│ │ │
│ │ │ │ │ │ │認為和戊○○部分為一同購│ │ │
│ │ │ │ │ │ │買安非他命(見98訴165 號│ │ │
│ │ │ │ │ │ │卷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戊○○之證述:我向綽│ │ │
│ │ │ │ │ │ │號小胖購買安非他命3次,1│ │ │
│ │ │ │ │ │ │小包新台幣1000元,以行動│ │ │
│ │ │ │ │ │ │電話0000000000聯絡。(98│ │ │
│ │ │ │ │ │ │偵2939號卷第61頁警詢、第│ │ │
│ │ │ │ │ │ │63頁背面警詢)(問:提示│ │ │
│ │ │ │ │ │ │98年2月28日晚8、9時通訊 │ │ │
│ │ │ │ │ │ │監察譯文,是否為你購買毒│ │ │
│ │ │ │ │ │ │品之對話?)是,…他從門│ │ │
│ │ │ │ │ │ │縫遞一包安非他命給我,我│ │ │
│ │ │ │ │ │ │從門縫遞一張千元鈔進去,│ │ │
│ │ │ │ │ │ │…這是我第一次買。…。我│ │ │
│ │ │ │ │ │ │共買過3次,每次都是1000 │ │ │
│ │ │ │ │ │ │元1包。(98偵2939號卷第 │ │ │
│ │ │ │ │ │ │107頁)後又改稱:2月28日│ │ │
│ │ │ │ │ │ │那天我是去他家找他吃東西│ │ │
│ │ │ │ │ │ │。(98偵2939號卷第17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65頁背面第7至8則、第66│ │ │
│ │ │ │ │ │ │頁第1至2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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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3 月2 │甲○○ │戊○○│新竹市○○○街108 │1000元,淨│被告甲○○之自白:(問:│2009/03/02 00:2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凌晨0 時│ │(綽號│巷14之4號甲○○居 │重0.2 公克│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B :你可以幫我燒│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
│ │29分許後某│ │賴打)│處大門口前 │之甲基安非│)2所載你販賣安非他命給 │一張CD嗎? │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時 │ │ │ │他命 │戊○○,有何意見?)沒有│A:我現在處理黑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意見。當時賣給戊○○安非│膠不到好煩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他命1000元淨重0.2公克。 │B:黑膠不是說下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98訴165號卷第85頁背面 │禮拜嗎 │ │
│ │ │ │ │ │ │) │A:我沒辦法等 │ │
│ │ │ │ │ │ │→未曾於偵查或警詢中承認│B:我等一下打給 │ │
│ │ │ │ │ │ │ │你,我喬一下 │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二級│ │ │
│ │ │ │ │ │ │毒品安非他命:(問:你有│ │ │
│ │ │ │ │ │ │無販售毒品與戊○○?)沒│ │ │
│ │ │ │ │ │ │有(見98毒偵683 卷第5 頁│ │ │
│ │ │ │ │ │ │警詢);我沒有賣毒品(見│ │ │
│ │ │ │ │ │ │98 偵2939 卷第139 頁);│ │ │
│ │ │ │ │ │ │我只有拿過起訴書所載的3 │ │ │
│ │ │ │ │ │ │次安非他命給他,但我完全│ │ │
│ │ │ │ │ │ │沒有收他錢(見98訴165 號│ │ │
│ │ │ │ │ │ │卷第9 頁);販賣的部分我│ │ │
│ │ │ │ │ │ │不認罪,被告認為和戊○○│ │ │
│ │ │ │ │ │ │部分為一同購買安非他命。│ │ │
│ │ │ │ │ │ │(98 訴165號卷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戊○○之證述:我向綽│ │ │
│ │ │ │ │ │ │號小胖購買安非他命3次,1│ │ │
│ │ │ │ │ │ │小包新台幣1000元,以行動│ │ │
│ │ │ │ │ │ │電話0000000000聯絡。(見│ │ │
│ │ │ │ │ │ │98偵2939號卷第61頁警詢、│ │ │
│ │ │ │ │ │ │第63頁背面警詢);(問:│ │ │
│ │ │ │ │ │ │提示98年3 月2 日凌晨0 時│ │ │
│ │ │ │ │ │ │許通訊監察譯文,是否為你│ │ │
│ │ │ │ │ │ │與甲○○購買毒品之對話?│ │ │
│ │ │ │ │ │ │)我只是問他有沒有安非他│ │ │
│ │ │ │ │ │ │命,但這次沒有交易(見98│ │ │
│ │ │ │ │ │ │偵2939號卷第111 頁);3 │ │ │
│ │ │ │ │ │ │月2 日那次是去找他拿安非│ │ │
│ │ │ │ │ │ │他命,我從門縫塞1000元進│ │ │
│ │ │ │ │ │ │去,他塞1 包不知幾公克的│ │ │
│ │ │ │ │ │ │安非他命給我(見98偵2939│ │ │
│ │ │ │ │ │ │號卷第17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66頁第3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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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8年3月7日│甲○○ │戊○○│新竹市○○○街108 │1000元,淨│被告甲○○之自白:(問:│2009/03/07 00:23│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0時23分至0│ │(綽號│巷14之4號甲○○居 │重0.2 公克│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聊天)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
│ │時56分許 │ │賴打)│處大門口前 │之甲基安非│)2所載你販賣安非他命給 │B:我要一張CD和 │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他命 │戊○○,有何意見?)沒有│黑膠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意見,當時賣給戊○○安非│A:好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他命1000元淨重0.2 公克。│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見98訴165 號卷第85頁背│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未曾於偵查或警詢中承認│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二級│ │ │
│ │ │ │ │ │ │毒品安非他命:(問:你有│ │ │
│ │ │ │ │ │ │無販售毒品與戊○○?)沒│ │ │
│ │ │ │ │ │ │有(見98毒偵683 第5 頁警│ │ │
│ │ │ │ │ │ │詢);我沒有賣毒品(見98│ │ │
│ │ │ │ │ │ │偵2939卷第139 頁);我只│ │ │
│ │ │ │ │ │ │有拿過起訴書所載的3 次安│ │ │
│ │ │ │ │ │ │非他命給他,但我完全沒有│ │ │
│ │ │ │ │ │ │收他錢(見98訴165 號卷第│ │ │
│ │ │ │ │ │ │9 頁);販賣的部分我不認│ │ │
│ │ │ │ │ │ │罪,被告認為和戊○○部分│ │ │
│ │ │ │ │ │ │為一同購買安非他命。(98│ │ │
│ │ │ │ │ │ │訴165 號卷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戊○○之證述:我向綽│ │ │
│ │ │ │ │ │ │號小胖購買安非他命3次,1│ │ │
│ │ │ │ │ │ │小包新台幣1000元,以行動│ │ │
│ │ │ │ │ │ │電話0000000000聯絡(見98│ │ │
│ │ │ │ │ │ │偵2939號卷第61頁警詢、第│ │ │
│ │ │ │ │ │ │63頁背面警詢);(問:提│ │ │
│ │ │ │ │ │ │示98年3 月7 日凌晨0 時監│ │ │
│ │ │ │ │ │ │察譯文,是否為你與甲○○│ │ │
│ │ │ │ │ │ │購買毒品之對話?)印象中│ │ │
│ │ │ │ │ │ │我沒有去,因為我沒有錢(│ │ │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112 頁)│ │ │
│ │ │ │ │ │ │;3 月7 日我有去他家跟他│ │ │
│ │ │ │ │ │ │買安非他命,情形跟3 月2 │ │ │
│ │ │ │ │ │ │日是一樣。(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173 至17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66頁第4則) │ │ │
│ │ │ │ │ ├─────┼────────────┤ │ │
│ │ │ │ │ │1000元淨重│被告甲○○之自白:(問:│ │ │
│ │ │ │ │ │0.8 公克大│除了戊○○外還有何人跟你│ │ │
│ │ │ │ │ │麻 │買大麻?)戊○○是最常買│ │ │
│ │ │ │ │ │ │的。…扣案之大麻除了賣給│ │ │
│ │ │ │ │ │ │戊○○外,還沒有賣出去。│ │ │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152 至│ │ │
│ │ │ │ │ │ │153 頁);98年3 月7 日我│ │ │
│ │ │ │ │ │ │在住家有拿大麻1 包給賴佐│ │ │
│ │ │ │ │ │ │弦(見98訴165 號卷第30頁│ │ │
│ │ │ │ │ │ │);對於起訴書所載販賣給│ │ │
│ │ │ │ │ │ │戊○○1000元淨重0.8 公克│ │ │
│ │ │ │ │ │ │大麻部分沒有意見(見98訴│ │ │
│ │ │ │ │ │ │165 號卷第85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二級│ │ │
│ │ │ │ │ │ │毒品大麻:(問:你有無販│ │ │
│ │ │ │ │ │ │售毒品與戊○○?)沒有。│ │ │
│ │ │ │ │ │ │…只有在去年年底跟他一起│ │ │
│ │ │ │ │ │ │拿大麻一次(見98毒偵683 │ │ │
│ │ │ │ │ │ │第5 頁警詢);我沒有賣毒│ │ │
│ │ │ │ │ │ │品(見98偵2939卷第139 頁│ │ │
│ │ │ │ │ │ │);沒收過戊○○錢,僅承│ │ │
│ │ │ │ │ │ │認起訴書所載之3 次安非他│ │ │
│ │ │ │ │ │ │命(見98訴165 號卷第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戊○○之證述:3 月7 │ │ │
│ │ │ │ │ │ │日我有去他家跟他大麻及安│ │ │
│ │ │ │ │ │ │非他命各1000元1 小包。(│ │ │
│ │ │ │ │ │ │見98偵2939第173 至17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66頁第4則) │ │ │
├───┼─────┼────┼───┼─────────┼─────┼────────────┼────────┼──────────────┤
│ 7 │98年3月31 │甲○○ │丙○○│新竹市○○○街108 │1000元,淨│被告甲○○之自白:(問:│2009/03/31 17:38│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下午5時 │ │(綽號│巷14之4號甲○○居 │重0.2 公克│丙○○有無跟你買過安非他│B:賢,拿一張就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
│ │38分後某時│ │鑫鑫)│處大門口前 │之甲基安非│命?)有的。…,我拿給他│好 │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他命 │好幾次,(問:98年3 月31│A:你過來我有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日是否在你家樓下以1000元│跟你講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1 包的價格賣安非他命給沈│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澤鑫?)是的(見98偵2939│ │ │
│ │ │ │ │ │ │號卷第153 至154 頁);98│ │ │
│ │ │ │ │ │ │年3 月31日有拿安非他命給│ │ │
│ │ │ │ │ │ │丙○○(見98訴165 號卷第│ │ │
│ │ │ │ │ │ │30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2級 │ │ │
│ │ │ │ │ │ │毒品安非他命:(問:你有│ │ │
│ │ │ │ │ │ │無販售毒品與丙○○?)沒│ │ │
│ │ │ │ │ │ │有(見98毒偵683 第5 頁警│ │ │
│ │ │ │ │ │ │詢);我沒有賣毒品。(98│ │ │
│ │ │ │ │ │ │偵2939卷第13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丙○○之證述:我吸用│ │ │
│ │ │ │ │ │ │之安非他命都是跟阿賢購買│ │ │
│ │ │ │ │ │ │的,…,他的電話00000000│ │ │
│ │ │ │ │ │ │70,並指認照片及承認98年│ │ │
│ │ │ │ │ │ │3月31日17時38分撥打電話 │ │ │
│ │ │ │ │ │ │給小胖(甲○○)購買毒品│ │ │
│ │ │ │ │ │ │(見98偵2939號第82頁);│ │ │
│ │ │ │ │ │ │97 年12 月份開始跟甲○○│ │ │
│ │ │ │ │ │ │買過4 次(後改稱5 次)安│ │ │
│ │ │ │ │ │ │非他命,98年3 月31日是第│ │ │
│ │ │ │ │ │ │4 次購買(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13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87頁第10則) │ │ │
└───┴─────┴────┴───┴─────────┴─────┴────────────┴────────┴──────────────┘
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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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交易時間 │行為人 │買受人│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 │ 證 據 │ 通聯譯文 │ 論罪科刑 │
│ │ │ │ │ │ │ │ │ │
├───┼─────┼────┼───┼─────────┼─────┼────────────┼────────┼──────────────┤
│ 1 │98年2月7日│甲○○ │乙○○│新竹市○○路親水公│2000元(每│被告甲○○之自白:(問:│2009/02/07 15:0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晚上10時許│ │(綽號│園內 │包淨重0.8 │乙○○說他有親自跟你買過│B:我用安達電話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
│ │(起訴書誤│ │安達)│ │公克,共2 │大麻?)有的,…。(問:│打,你那還有黑膠│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載部分,業│ │ │ │包) │98年2月7日下午在親水公園│嗎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經本院更正│ │ │ │ │以1000元賣給乙○○?)有│A:剩一點點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155 頁│B:他想跟你擋3張│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問:對於起訴書犯罪│黑膠,重點是下個│ │
│ │ │ │ │ │ │事實一(一)3 所載你販賣│月才領 │ │
│ │ │ │ │ │ │大麻給乙○○有何意見?)│A:沒關係,如果 │ │
│ │ │ │ │ │ │沒有意見。當時賣給乙○○│有的話,因為我現│ │
│ │ │ │ │ │ │大麻1000元淨重0.8 克。98│在不在家 │ │
│ │ │ │ │ │ │年2 月7 日晚上10點多,到│ │ │
│ │ │ │ │ │ │親水公園交付大麻(見98訴│2009/02/07 21:33│ │
│ │ │ │ │ │ │16 5號卷第85頁背面)。 │A:安達 │ │
│ │ │ │ │ │ │ │B:你那CD是拿ROC│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二級│ K幾張? │ │
│ │ │ │ │ │ │毒品大麻:(問:你有無販│A:你是說黑膠嗎 │ │
│ │ │ │ │ │ │售毒品與乙○○?)沒有(│ ?我拿給他2 │ │
│ │ │ │ │ │ │見98毒偵683 第5 頁警詢)│ 張的量,快2 │ │
│ │ │ │ │ │ │;我沒有賣毒品(見98偵 │ 克 │ │
│ │ │ │ │ │ │2939 卷 第139 頁)販賣的│ │ │
│ │ │ │ │ │ │部分我不認罪。我只是先幫│ │ │
│ │ │ │ │ │ │乙○○出錢拿大麻,不是賣│ │ │
│ │ │ │ │ │ │給他(見98訴165 號卷第29│ │ │
│ │ │ │ │ │ │頁背面、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乙○○證述:以092638│ │ │
│ │ │ │ │ │ │5232行動電話聯絡甲○○購│ │ │
│ │ │ │ │ │ │買毒品的事情(見98偵2939│ │ │
│ │ │ │ │ │ │號卷第68頁背面);我記得│ │ │
│ │ │ │ │ │ │2月 初有向甲○○購買過1 │ │ │
│ │ │ │ │ │ │次大麻,交易地點在親水公│ │ │
│ │ │ │ │ │ │園內,…(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73至74頁);今年2 月,│ │ │
│ │ │ │ │ │ │我說我需要3 張黑膠,1 張│ │ │
│ │ │ │ │ │ │1000元,但當天他只給我2 │ │ │
│ │ │ │ │ │ │張,98年2 月7 日有與王效│ │ │
│ │ │ │ │ │ │賢用行動電話聯絡(見98偵│ │ │
│ │ │ │ │ │ │偵2939號卷第117 至11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121頁第1至2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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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3月21 │甲○○ │乙○○│新竹市○○○街108 │1000元淨重│被告甲○○之自白:(問:│2009/03/21 16:3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晚上6至7│ │(綽號│巷14之4號甲○○居 │0.8 公克大│乙○○說他有親自跟你買過│B:我想跟你燒一張│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
│ │時許之某時│ │安達)│處大門口前 │麻 │大麻?)有的,…。(問:│CD聽,我跟良育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之,│
│ │(起訴書誤│ │ │ │ │98年3月21日下午在你家樓 │滿想聽的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載部分,業│ │ │ │ │下以1000元賣給乙○○?)│A:好,等一下打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經本院更正│ │ │ │ │有的(見98偵2939號卷第 │給你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55 頁);(問:對於起訴│ │ │
│ │ │ │ │ │ │書犯罪事實一(一)3 所載│2009/03/21 18:35│ │
│ │ │ │ │ │ │你販賣大麻給乙○○有何意│B:到了、到了 │ │
│ │ │ │ │ │ │見?)沒有意見。當時賣給│A:我知道 │ │
│ │ │ │ │ │ │乙○○大麻1000元淨重0.8 │ │ │
│ │ │ │ │ │ │克。98年3 月21日晚上6 、│ │ │
│ │ │ │ │ │ │7 點多交付大麻(見98訴16│ │ │
│ │ │ │ │ │ │5 號卷第85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甲○○否認販賣第二級│ │ │
│ │ │ │ │ │ │毒品大麻:(問:你有無販│ │ │
│ │ │ │ │ │ │售毒品與乙○○?)沒有(│ │ │
│ │ │ │ │ │ │見98毒偵683 第5 頁警詢)│ │ │
│ │ │ │ │ │ │;我沒有賣毒品(見98偵 │ │ │
│ │ │ │ │ │ │2939 卷 第139 頁);販賣│ │ │
│ │ │ │ │ │ │的部分我不認罪。我只是先│ │ │
│ │ │ │ │ │ │幫乙○○出錢拿大麻,不是│ │ │
│ │ │ │ │ │ │賣給他。(見98訴165 號卷│ │ │
│ │ │ │ │ │ │第29頁背面、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乙○○證述:以092638│ │ │
│ │ │ │ │ │ │5232行動電話聯絡甲○○購│ │ │
│ │ │ │ │ │ │買毒品的事情(見98偵2939│ │ │
│ │ │ │ │ │ │號卷第68頁背面);我記得│ │ │
│ │ │ │ │ │ │3月 中旬也有向甲○○購買│ │ │
│ │ │ │ │ │ │過1 次大麻,交易地點王效│ │ │
│ │ │ │ │ │ │賢住處樓下門口前(見98偵│ │ │
│ │ │ │ │ │ │偵2939號卷第73至74頁);│ │ │
│ │ │ │ │ │ │我在3 月21日向甲○○買安│ │ │
│ │ │ │ │ │ │非他命(大麻誤稱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在他家樓下拿的。│ │ │
│ │ │ │ │ │ │(見98偵2939號卷第118 至│ │ │
│ │ │ │ │ │ │11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通聯譯文(見98偵2939號卷│ │ │
│ │ │ │ │ │ │第121頁第3至4則)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 數 量 │ 備 註 │
├──┼────────┼────────┼────────────────┤
│ 1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 │
├──┼────────┼────────┼────────────────┤
│ 2 │吸管 │5支 │ │
├──┼────────┼────────┼────────────────┤
│ 3 │裝安非他命之殘渣│2個 │ │
│ │袋 │ │ │
├──┼────────┼────────┼────────────────┤
│ 4 │行動電話(含SIM │1支 │HTC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
│ │卡) │ │動電話1支 │
│ │ │ │ │
│ │ │ │ │
├──┼────────┼────────┼────────────────┤
│ 5 │大麻 │送驗數量:41.253│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98年│
│ │ │1公克,驗餘數量 │4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8 0400155號,│
│ │ │:41.2085公克 │檢體編號:B0000 000(98訴165號卷│
│ │ │ │第39頁),為原扣案大麻3包(毛重 │
│ │ │ │24.83 公克)及大麻2包(17.58公克│
│ │ │ │),經送鑑定確定數量如前 │
│ │ │ │ │
├──┼────────┼────────┼────────────────┤
│ 6 │大麻 │送驗數量:9.5895│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98年│
│ │ │公克,驗餘數量:│4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8 0400155號,│
│ │ │9.5682公克 │檢體編號:B0000 000(98訴165號卷│
│ │ │ │第39頁),為原扣案大麻1瓶(毛重 │
│ │ │ │4.22 公克)及大麻另1瓶(毛重4. │
│ │ │ │44公克),經送鑑定確定數量如前 │
│ │ │ │ │
│ │ │ │ │
├──┼────────┼────────┼────────────────┤
│ 7 │大麻 │送驗數量:153.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98年│
│ │ │6549公克,驗餘數│4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155號, │
│ │ │量:153.6143公克│檢體編號:B0000000(98訴165號卷 │
│ │ │ │第39頁),為原扣押大麻1包(毛重 │
│ │ │ │154.03公克),經送鑑定確定數量如│
│ │ │ │前 │
├──┼────────┼────────┼────────────────┤
│ 8 │裝大麻所用之塑膠│塑膠袋6個 │ │
│ │袋、藥瓶 │小藥瓶1個 │ │
│ │ │大藥瓶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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