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訴,217,200910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
甲○○
(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
選任辯護人 吳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225、4556、543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定民國98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許在第五法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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