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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乙○○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345 號判決、98年度竹審訴字第451 號判決)尚待執行,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行刑期在案。
該署檢察官已於98年12月9 日起執行刑期,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 月14 日竹檢執憲98執2829字第33900 號函文暨所附98年執憲字第2829、2940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暫時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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