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附民,74,2009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戊○○
丁○○
王柔云原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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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自字第16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丁○○、王柔云妨害秘密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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