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附民,88,2009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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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899 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強盜等案件(即本院97年度訴字第899號),業於民國98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而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98年11月6 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之前開說明,應認本件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48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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