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凃登耀明知"N,N-二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
-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凃登耀對於99年1月間之某日,在新竹縣某一不詳
- (一)證人王美粧於警詢中證述:新竹市○○路○段216號房屋
- (二)並有99年3月24日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
-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
- (四)按"N,N-二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屬人工合成物質,其合成
- (五)況扣案附表一編號2、3、4、5、10、11所示之物及附
- (六)綜上事證,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二、論罪科刑部分:
- (一)按"N,N-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 (二)被告與華恒霖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 (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
- (四)爰審酌製造毒品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
- (五)至被告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前開犯行迄今並無完成任
- 三、沒收部分:
-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 (二)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 (三)至扣案附表一編號6漏斗雖為被告所有,且在被告使用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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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登耀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登耀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附表一編號2 、3 、4 、5 、10、11及附表二編號2 、3 、4 、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如附表一編號1 、7 、8 、9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及附表二編號5 、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凃登耀明知"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與華恒霖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1 月間之某日,在新竹縣某一不詳海邊廣場之華恒霖車上,由華恒霖教導凃登耀製造第二級毒品"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過程,並由凃登耀將之謄寫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筆記本上,且約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原料,製造完成後,成品由提供原料之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2 分之1 ,餘由凃登耀、華恒霖均分。
嗣華恒霖於99年3 月23日15時許,將供製毒所需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不含附表一編號6 塑膠漏斗、編號17製程筆記)所示原料、先前製成已含"N ,N-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溶液及器具,在凃登耀女友王美粧所承租共同居住之新竹市○區○○路四段216 號諸羅山檳榔攤內,交付予凃登耀後,即先行離開,凃登耀則於當日約20時許在上址建物內,依華恒霖先前指示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淡黃色液體加熱。
嗣因製造加熱過程中散發臭味,員警接獲報案,而前往上址察看,經上開檳榔攤負責人王美粧同意搜索該處,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另卷附查獲現場照片,係使用科學儀器客觀紀錄物體現象,其性質非屬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排除之問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凃登耀對於99年1 月間之某日,在新竹縣某一不詳海邊廣場之華恒霖車上,由華恒霖教導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被告將之謄寫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筆記本上,並約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原料,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成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2 分之1 ,餘由凃登耀、華恒霖均分。
華恒霖於99年3月23日15時許,將製毒所需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不含附表一編號6 塑膠漏斗、編號17製程筆記)原料、先前製成已含"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溶液及器具,在新竹市○區○○路四段216 號諸羅山檳榔攤內,交付予被告,被告則於當日約20時許開始著手製造毒品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
(一)證人王美粧於警詢中證述:新竹市○○路○段216 號房屋為伊所承租,伊及3 個小孩、1 個孫女還有被告共同居住在上址,並開設諸羅山檳榔攤。
警方於99年3 月23日23時15分經伊同意在該址進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
伊於23日晚上有看到被告在他1 樓房間裡面用加熱器將燒杯裡黑色的水加熱,加熱時有聞到異味,被告是於23日晚上才開始加工那些黑色的水等語(見偵查卷第10頁背面、第11頁)。
(二)並有99年3 月24日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犯罪嫌疑人華恒霖指認照片各1 份、華恒霖基本資料1 紙、華恒霖前案資料表1 份、房屋租賃契約、製程筆記節本各1 份、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41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14日刑鑑字第0990040043號鑑定書1 份、法務部調查局99年6 月7 日調科壹字第09900249450 號函1 紙、職務報告1 紙、搜索平面圖1 紙、現場查獲照片25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7 月19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90015088號函及函附偵查報告、照片1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0月7 日刑鑑字第0990125205號鑑定書1 份、本院勘驗筆錄1 份、本院勘驗扣押物品照片20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11月9 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90023890號函及函附新竹市警察局刑案證物室證物管制登記簿、新竹市警察局99年12月3 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90025645號函暨函附資料1 份、照片27張(見偵查卷第5 頁、第15至21頁、第23頁、第24頁、第25至27頁、第28至29頁、第30至32頁、第33至51頁、第96至97頁,本院卷一第34至35頁、第67頁、第68頁、第69至79頁、第83至85頁、第118-1 頁、第120 至121 頁、第123至124 頁、第132 頁至142 頁、第145 至146 頁、本院卷二第5 至21頁)在卷可稽,暨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27、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扣案可考。
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一條參照);
是就製造第二級毒品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第二級毒品"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
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
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307號判決參照)。
(四)按"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屬人工合成物質,其合成過程之設計因人而異,從原料之選擇到器具之使用,藥品之添加均因方法之不同而有差異,經查目前國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地下工廠多採毒品先趨原料(假)麻黃作為反應起始物,流程與(假)麻黃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類似,反應過程大多以鹵化、氫化、及純化三階段製造;
或以紅磷∕碘化法二階段生成"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反應過程為原料純化階段、合成反應階段、產物純化階段,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0月7 日刑鑑字第0990125205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99年6 月7 日調科壹字第09900249450 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20 至121 頁、第34至35頁)附卷可按。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製造」行為,既無立法定義,亦未將所指「製造」劃限於某一特定階段,且製毒者為避免遭受查緝,或將製毒各階段分由數人在不同地點各自完成,是無論行為人所參與之製程為何,本均無礙於其著手「製造」之行為評價。
故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如有分工為之者,縱然係在上揭進一步加工階段始參與作為,就先前實行製造行為人之製造行為,仍應視為其製造之部分行為,事屬合理。
(五)況扣案附表一編號2 、3 、4 、5 、10、11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2 、3 、4 、11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鑑定結果,亦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14日刑鑑字第0990040043號鑑定書、99年10月7 日刑鑑字第0990125205號鑑定書可按。
依上說明,亦足認被告所為製造"N,N-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行為已達於既遂,至堪認定。
被告辯護人被告利益辯稱被告前開犯行係屬未遂,尚有誤會。
(六)綜上事證,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N,N- 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附表第114項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凃登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其因製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華恒霖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行為人在偵查及審判中之歷次陳述,各有一次以上之自白,即已完全合致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須歷次陳述均全部自白方有適用。
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製造毒品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尤為法所嚴禁。
被告因一時貪念,由華恒霖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先前製成已含"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溶液及器具後,當日晚間在其居住建物內,依華恒霖指示將含"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液態物質加熱,去除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尚未完成之際,因散發臭味,經鄰居報警而遭查獲,之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8 年2 月,尚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至被告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前開犯行迄今並無完成任何毒品之製造而造成社會具體之傷害,且因生活困苦而涉法,誠猶屬法重而情輕,自客觀而言,被告確實尚有可憫恕之處,求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
惟刑法第59條之規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然被告前開行為,難認有何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減特殊事由,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按附表二編號2 、3 、4 、11所示之含"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溶液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 、3 、4 、5 、10、11所示之物,雖為製造"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之器具,惟均含有第二級毒品"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殘留,且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全部視為亦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扣案,附表一編號17有關第二級毒品製程筆記為被告所有,附表一編號1 、7 、8 、9 、12、13、14、15、16、18、19、20、21、22、23、24、25、26、27及附表二編號5 、12所示之物,均係華恒霖所有,均供被告共同製造"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之原料及器具,均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於共同正犯間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附表一編號6 漏斗雖為被告所有,且在被告使用1樓房間內置物架上查扣,然經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後,未發現可供鑑驗物質,而被告亦否認前開物品係供製毒所用;
另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製毒所用,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註及鑑定結果 │扣押物品位置│
│同查│ │ │ │ │
│扣現│ │ │ │ │
│場編│ │ │ │ │
│號 │ │ │ │ │
├──┼───────┼───┼─────────┼──────┤
│1 │甲苯 │1瓶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樓房間地板 │
│ │ │ │警局贓物庫。 │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1.驗前總毛重298.17│ │
│ │ │ │公克(包裝塑膠瓶重│ │
│ │ │ │119.56公克) │ │
│ │ │ │2.取11.23 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67.38公克│ │
│ │ │ │。 │ │
│ │ │ │3.檢出Toluene (甲│ │
│ │ │ │苯)成份。 │ │
├──┼───────┼───┼─────────┼──────┤
│2 │量杯 │1杯 │經本院勘驗為玻璃材│1 樓房間門後│
│ │ │ │質、容量1000cc。 │地板上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已加熱)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1000ml燒杯│ │
│ │ │ │1 個,內有白色殘渣│ │
│ │ │ │,殘渣無法有效秤重│ │
│ │ │ │,以甲醇溶劑洗滌後│ │
│ │ │ │,取洗滌液鑑定。檢│ │
│ │ │ │出二級毒品"N,N- 二│ │
│ │ │ │甲基安非他命" (N,│ │
│ │ │ │N-Dimethylamphet │ │
│ │ │ │amine )成分。 │ │
├──┼───────┼───┼─────────┼──────┤
│3 │量杯 │1杯 │經本院勘驗為玻璃材│1 樓房間左方│
│ │ │ │質、容量250cc。 │置物架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250ml 燒杯│ │
│ │ │ │1 個,內有淡黃色殘│ │
│ │ │ │渣,殘渣無法有效秤│ │
│ │ │ │重,以甲醇溶劑洗滌│ │
│ │ │ │後,取洗滌液鑑定。│ │
│ │ │ │檢出二級毒品"N,N- │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 │N,N-Dimethylamphet│ │
│ │ │ │amine)成分。 │ │
├──┼───────┼───┼─────────┼──────┤
│4 │量杯 │1杯 │經本院勘驗為玻璃材│1 樓房間左方│
│ │ │ │質、容量1000cc │置物架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1000ml燒杯│ │
│ │ │ │1 個,內有白色及紅│ │
│ │ │ │色殘渣,殘渣無法有│ │
│ │ │ │效秤重,以甲醇溶劑│ │
│ │ │ │洗滌後,取洗滌液鑑│ │
│ │ │ │定。檢出二級毒品" │ │
│ │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 (N,N-Dimethylam│ │
│ │ │ │phetamine )成分。│ │
├──┼───────┼───┼─────────┼──────┤
│5 │量杯 │1杯 │經本院勘驗為塑膠材│1 樓房間左方│
│ │ │ │質、容量1000cc。 │置物架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1000ml塑膠│ │
│ │ │ │量杯1 個,內有淡黃│ │
│ │ │ │色殘渣,殘渣無法有│ │
│ │ │ │效秤重,以甲醇溶劑│ │
│ │ │ │洗滌後,取洗滌液鑑│ │
│ │ │ │定,檢出二級毒品" │ │
│ │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 (N,N-Dimethylam│ │
│ │ │ │phetamine )成分。│ │
├──┼───────┼───┼─────────┼──────┤
│6 │漏斗 │1個 │經本院勘驗為塑膠材│1 樓房間左方│
│ │ │ │質。 │置物架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塑膠漏斗1 │ │
│ │ │ │個,未發現可供鑑驗│ │
│ │ │ │物質,不予鑑定。 │ │
├──┼───────┼───┼─────────┼──────┤
│7 │陶瓷漏斗 │1個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 樓房間左方│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置物架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陶瓷漏斗1 │ │
│ │ │ │個,未發現可供鑑驗│ │
│ │ │ │物質,不予鑑定。 │ │
├──┼───────┼───┼─────────┼──────┤
│8 │玻璃管 │1支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 樓房間左方│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置物架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玻璃管1支 │ │
│ │ │ │,未發現可供鑑驗物│ │
│ │ │ │質,不予鑑定。 │ │
├──┼───────┼───┼─────────┼──────┤
│9 │溫度計 │1支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 樓房間左方│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置物架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溫度計1 支│ │
│ │ │ │,未發現可供鑑驗物│ │
│ │ │ │質,不予鑑定。 │ │
├──┼───────┼───┼─────────┼──────┤
│10 │三通管 │1個 │經本院勘驗為塑膠材│1 樓房間左方│
│ │ │ │質。 │置物架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安全吸球1 │ │
│ │ │ │個,表面有白色粉末│ │
│ │ │ │狀殘渣,殘渣無法有│ │
│ │ │ │效秤重,以甲醇溶劑│ │
│ │ │ │洗滌後,取洗滌液鑑│ │
│ │ │ │定。檢出二級毒品 │ │
│ │ │ │"N,N- 二甲基安非他│ │
│ │ │ │命" (N,N-Dimethyl│ │
│ │ │ │amphetamine )成分│ │
│ │ │ │。 │ │
├──┼───────┼───┼─────────┼──────┤
│11 │量杯 │1杯 │經本院勘驗為玻璃材│1樓房間床頭 │
│ │ │ │質、容量250cc │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250ml 燒杯│ │
│ │ │ │1 個,內有白色殘渣│ │
│ │ │ │,殘渣無法有效秤重│ │
│ │ │ │,以甲醇溶劑洗滌後│ │
│ │ │ │,取洗滌液鑑定。檢│ │
│ │ │ │出二級毒品"N,N- 二│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N,N-Dimethylamphet│ │
│ │ │ │tamine)成分。 │ │
├──┼───────┼───┼─────────┼──────┤
│12 │燒杯球 │1個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樓房間床頭 │
│ │ │ │警局贓物庫。 │ │
├──┼───────┼───┼─────────┼──────┤
│13 │紅磷 │1瓶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樓房間床頭 │
│ │ │ │警局贓物庫。 │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紅色粉末,│ │
│ │ │ │取適量鑑定。檢出P │ │
│ │ │ │(磷)成分 │ │
├──┼───────┼───┼─────────┼──────┤
│14 │硫酸 │1罐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樓房間床頭 │
│ │ │ │警局贓物庫 │ │
├──┼───────┼───┼─────────┼──────┤
│15 │碘 │1罐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樓房間床頭 │
│ │ │ │警局贓物。 │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黑色顆粒,│ │
│ │ │ │取適量鑑定。檢出I│ │
│ │ │ │2(碘)成分。 │ │
├──┼───────┼───┼─────────┼──────┤
│16 │加熱器 │1台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樓房間床頭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平板加熱器│ │
│ │ │ │1 台,未發現可供鑑│ │
│ │ │ │驗物質,不予鑑定。│ │
├──┼───────┼───┼─────────┼──────┤
│17 │製程筆記 │1本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 樓房間右方│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置物架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筆記本1本 │ │
│ │ │ │。 │ │
├──┼───────┼───┼─────────┼──────┤
│18 │PH試紙 │1盒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 樓廚房置物│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架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PH試紙1 盒│ │
│ │ │ │,未發現可供鑑驗物│ │
│ │ │ │質,不予鑑定。 │ │
├──┼───────┼───┼─────────┼──────┤
│19 │鹽酸 │1罐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 樓廚房置物│
│ │ │ │警局贓物庫。 │架 │
├──┼───────┼───┼─────────┼──────┤
│20 │濾紙 │1盒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 樓廚房冰箱│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上方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濾紙1 盒,│ │
│ │ │ │未發現可供鑑驗物質│ │
│ │ │ │,不予鑑定。 │ │
├──┼───────┼───┼─────────┼──────┤
│21 │錐形瓶 │1瓶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1 樓客廳電視│
│ │ │ │為燒杯,經本院勘驗│櫃角落。 │
│ │ │ │為一玻璃製錐形瓶。│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錐形瓶1 個│ │
│ │ │ │,內有白色殘渣,殘│ │
│ │ │ │渣無法有效秤重,以│ │
│ │ │ │甲醇溶劑洗滌後,取│ │
│ │ │ │洗滌液鑑定,檢出 │ │
│ │ │ │Acetaminophen (乙│ │
│ │ │ │醯胺酚,係解熱、鎮│ │
│ │ │ │痛劑)成分。 │ │
├──┼───────┼───┼─────────┼──────┤
│22 │陶瓷漏斗 │1個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 樓客廳電視│
│ │ │ │警局贓物庫。 │櫃角落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檢視為白色殘渣,殘│ │
│ │ │ │渣無法有效秤重,以│ │
│ │ │ │甲醇溶劑洗滌後,未│ │
│ │ │ │檢出二級毒品" 甲基│ │
│ │ │ │安非他命" (Metham│ │
│ │ │ │phetamine )" 、三│ │
│ │ │ │級毒品" 愷他命" (│ │
│ │ │ │Ketamine,又稱K 他│ │
│ │ │ │命)即四級毒品:毒│ │
│ │ │ │品先驅原料" 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 │
│ │ │ │ine )等常見二、三│ │
│ │ │ │、四級毒品成分。 │ │
├──┼───────┼───┼─────────┼──────┤
│23 │泡打粉 │1罐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 樓客廳電視│
│ │ │ │警局贓物庫。 │櫃角落 │
├──┼───────┼───┼─────────┼──────┤
│24 │紅磷 │1盒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1 樓客廳電視│
│ │ │ │警局贓物庫。 │櫃角落 │
├──┼───────┼───┼─────────┼──────┤
│25 │燒杯連接塑膠管│1條 │經本院勘驗為塑膠材│1 樓客廳電視│
│ │ │ │質。 │櫃角落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塑膠材質管│ │
│ │ │ │1 支,表面有白色殘│ │
│ │ │ │渣,殘渣無法有效秤│ │
│ │ │ │重,以甲醇溶劑洗滌│ │
│ │ │ │後,取洗滌液鑑定。│ │
│ │ │ │檢出Acetaminophen │ │
│ │ │ │(乙醯胺酚,係解熱│ │
│ │ │ │、鎮痛劑)成分。 │ │
├──┼───────┼───┼─────────┼──────┤
│26 │滴管 │1個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 樓客廳電視│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櫃角落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滴管1 支,│ │
│ │ │ │未發現可供鑑驗物質│ │
│ │ │ │,不予鑑定。 │ │
├──┼───────┼───┼─────────┼──────┤
│27 │橡皮塞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未記│1 樓客廳電視│
│ │ │ │載,經本院勘驗後與│櫃角落 │
│ │ │ │可與編號 21 錐形瓶│ │
│ │ │ │瓶口密合。 │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99年10月7 日│ │
│ │ │ │刑鑑字第0990125205│ │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 │經檢視為插有玻璃棒│ │
│ │ │ │支橡皮塞1 個,未發│ │
│ │ │ │現可供鑑驗物質,不│ │
│ │ │ │予鑑定。 │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同查│ │ │ │
│扣現│ │ │ │
│場編│ │ │ │
│號 │ │ │ │
├──┼───────┼───┼─────────┤
│2 │淡黃色液體 │750cc │取自附表一編號2量 │
│ │ │ │杯。 │
│ │ │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
│ │ │ │警局贓物庫。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一)1.驗前毛重 │
│ │ │ │1111.95 公克(包裝│
│ │ │ │玻璃罐重563.12公克│
│ │ │ │)。 │
│ │ │ │(二)1.取10.96 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537.│
│ │ │ │87公克。 │
│ │ │ │2.檢出二級毒品"N,N│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 │
│ │ │ │3.純度約1%,驗前純│
│ │ │ │質淨重約5.48公克。│
├──┼───────┼───┼─────────┤
│3 │淡黃色液體殘渣│ │取自附表一編號3量 │
│ │ │ │杯。 │
│ │ │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
│ │ │ │警局贓物庫。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 │ │ │殘渣,殘渣無法有效│
│ │ │ │秤重,以甲醇溶劑洗│
│ │ │ │滌後,取洗滌液鑑定│
│ │ │ │,檢出二級毒品"N, │
│ │ │ │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 │
├──┼───────┼───┼─────────┤
│4 │透明液體 │730cc │取自附表一編號4量 │
│ │ │ │杯。 │
│ │ │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
│ │ │ │警局贓物庫。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一)驗前毛重1147│
│ │ │ │.56 公克(包裝玻璃│
│ │ │ │罐重563.12公克)。│
│ │ │ │(二)1.取22.04 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562.│
│ │ │ │40公克。 │
│ │ │ │2.檢出微量二級毒品│
│ │ │ │"N,N- 二甲基安非命│
│ │ │ │"成分。 │
├──┼───────┼───┼─────────┤
│5 │透明液體 │350cc │取自附表一編號5量 │
│ │ │ │杯。 │
│ │ │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
│ │ │ │警局贓物庫。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一)驗前毛重837.│
│ │ │ │71公克(包裝玻璃罐│
│ │ │ │重563.12公克) │
│ │ │ │(二)1.取9.53公克│
│ │ │ │鑑定用罄,餘265.06│
│ │ │ │公克。 │
│ │ │ │2.檢出Toluene (甲│
│ │ │ │苯)成分。 │
├──┼───────┼───┼─────────┤
│11 │透明液體 │100cc │取自附表一編號11量│
│ │ │ │量。 │
│ │ │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
│ │ │ │警局贓物庫。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一)驗前毛重201.│
│ │ │ │47 公 克(包裝玻璃│
│ │ │ │罐重563.12公克) │
│ │ │ │(二)1.取10.75 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67.5│
│ │ │ │3 公克。 │
│ │ │ │2.檢出二級毒品"N,N│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 │
│ │ │ │3.純度約5%,驗前純│
│ │ │ │純質淨重約 3.91公 │
│ │ │ │克。 │
├──┼───────┼───┼─────────┤
│12 │紅色濕黏膏狀物│ │取自附表一編號12燒│
│ │ │ │杯球。 │
│ │ │ │未入庫,目前存放在│
│ │ │ │警局贓物庫。 │
│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99年4 月14日│
│ │ │ │刑鑑字第0990040043│
│ │ │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 │ │ │經檢視為紅色濕黏膏│
│ │ │ │狀物,黏稠無法有效│
│ │ │ │秤重,取適量鑑定。│
│ │ │ │檢出Acetaminophen │
│ │ │ │(乙醯胺酚,係解熱│
│ │ │ │、鎮痛劑)成分。 │
└──┴───────┴───┴─────────┘
附表三: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 │ │ │
├──┼───────┼───┼─────────┤
│1 │三星廠牌行動電│1支 │(含門號 │
│ │話 │ │0000000000之SIM1枚│
│ │ │ │)(亞太) │
├──┼───────┼───┼─────────┤
│2 │MUSIC 廠牌行動│1支 │(含門號0000000000│
│ │電話 │ │之SIM1枚)(遠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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