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楊政道前於民國85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 二、楊政道於93年12月9日起擔任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被告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
- 貳、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楊政道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期間擔任中華客家文化協
- ㈠、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證人即同案被告(下稱證人)毛黛
- ㈡、又上開證人毛黛玲等人所取得之不實捐贈收據,確實係經由
- ㈢、是依上開證人毛黛玲、余松坤、陳曉虹、李嘉祥、彭永增、
- ㈣、此外,並有96年(西元2007年)支票登記簿1本、95年(
- ㈤、被告雖辯稱係因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積欠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
- ㈥、被告雖又辯稱上開證人等人所述係刻意誣陷,為保全自己之
-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尚難憑採,其前揭單獨或分別與
- ㈧、被告雖另請求傳喚名為郭啟屘之人,然被告並未提出該人之
- 二、論罪科刑部分
- ㈠、論罪
- ㈡、共犯
- ㈢、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中華客家文
- ㈣、罪數
- ㈤、累犯
- ㈥、量刑
- ㈦、減刑條例適用:
- ㈧、另扣案之2007支票登記簿1本、2006支票日曆簿1本、2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52 號、98年度偵字第5295號、98年度撤緩偵字第2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政道所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楊政道前於民國85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7 月31日以88年上更一字第7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後,經最高法院於91年1 月3 日以91年台上字第20號駁回上訴後,於91年1 月3 日確定,91年5 月10日入監執行,於93年9 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94年5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竟不思悛悔。
二、楊政道於93年12月9 日起擔任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26 號2 樓之「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下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理事長。
其明知一般民眾捐款應收取足額,據實按捐款金額開立捐款收據,竟單獨或與明知及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服務之成年人或曾筠婷或劉彥宏(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曾筠婷、劉彥宏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分別由楊政道、曾筠婷、劉彥宏親自或由楊政道、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以電話向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人表示可以捐贈收據所載之金額之百分之10至20之金額取得捐贈收據後,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人即分別依指示先匯款捐款收據所載金額全額至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帳戶,嗣由該協會以支票或現金方式退回部分款項,並由楊政道指示不知情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捐贈收據開立時間欄所示時間,將與實際捐贈金額不符之金額記載於職務所掌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收據上,並蓋用楊政道之印文後,再交付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人,用以申報扣抵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供其等於附表一、二所示年度,將所購得之不實捐款收據金額,登載於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以虛增支出金額即以「捐少報多」之施用詐術方式,幫助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之納稅義務人,逃漏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各年度綜合所得稅(附表一編號15,洪鶴群部分,係因提供收據影本不符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不予認列而須補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嗣於97年7 月30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持搜索票前往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會址執行搜索,並扣得2007 支票登記簿、2006支票日曆簿、2005大戶支票日曆簿各1 本、收據複寫聯1 本、扣繳憑單、中華商銀對帳單、96年1 月至97年1 月存簿對帳單、96年捐贈金額明細、昇慶餘96年薪資一覽表各1 冊、客家協會中華商銀支票存根15本、中華客家協會及楊政道支票存根34本等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被告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調查局人員詢問、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供述證據及卷內以其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應可作為本件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楊政道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期間擔任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理事長,並有於95、96年間接受他人捐款,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因為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當初因幫忙中原衛視擔任保證人,因而積欠約5 億元之債務,經與債權人聯邦資產管理公司協議後,決定由聯邦資產公司出面幫忙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募款,部分金額用以返還欠款,所有募款過程都是聯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及聯繫,後續他們是否有其他行為伊不知情,支票開立後也都是交付給聯邦資產管理公司,該收據非不實文書,伊並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
惟查:
㈠、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證人即同案被告(下稱證人)毛黛玲、余松坤、陳曉虹、李嘉祥、胡明徹、彭永增、唐麗華、邱仲麟、黃月娥、李藹芸、李奕蓁、黃哲宏、王金龍、屈鳳玲、曲建全、曲建仲、邱藹玲、金筱玫、殷千惠、林嫺、梁嘉玲、蘇宣銘、張燕慧、許名素、許雅媚、蔡崇榮、蘇專誠、陳沛輝、郭冠蘭、陳守棕、留忠正、黃王胤、彭成元、邵遵華、李虹佑、黃美娥、李兆薰、鄭隆賓、劉彥宏、郭子鴻(即郭富雄)、施文娟、黃靖絜、張純敏、宋淑娥、楊芷鈴等人均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渠等分別於95、96年間以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名義並蓋有被告印文所開立之較實際捐贈金額捐贈為多之收據,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該年度之所得稅,以此方式逃漏稅額(申報年度、收據金額及逃漏稅額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證人劉彥宏並以此方式於代證人林靜璇處理稅務之機會,幫助不知情之證人林靜璇逃漏95年度之稅捐,另證人洪鶴群於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亦有提出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名義並蓋有楊政道印文所開立之不實捐贈收據,惟因所提出者為影本與規定不符,經稅捐機關核定後不予認列等情,已分別據證人毛黛玲、余松坤、陳曉虹、李嘉祥、胡明徹、彭永增、唐麗華、邱仲麟、黃月娥、李藹芸、李奕蓁、黃哲宏、王金龍、屈鳳玲、曲建全、曲建仲、邱藹玲、金筱玫、殷千惠、林嫺、梁嘉玲、蘇宣銘、張燕慧、宋淑娥、許名素、許雅媚、蔡崇榮、蘇專誠、陳沛輝、郭冠蘭、陳守棕、留忠正、黃王胤、彭成元、邵遵華、李虹佑、黃美娥、李兆薰、鄭隆賓、劉彥宏、郭子鴻、林靜璇、施文娟、黃靖絜、張純敏、楊芷鈴及洪鶴群等人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偵訊中或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 月2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1423號函檢送客戶劉彥宏帳戶之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9 張、(毛黛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4 紙、(余松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 紙、(陳曉虹)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4 紙、(李嘉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 紙、(胡明徹)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彭永增)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唐麗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邱仲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黃月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1紙、(李藹芸)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李奕蓁)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黃哲宏)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王金龍)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屈鳳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洪鶴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區建全)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1 紙、(區建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1 紙、(邱藹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 紙、(金筱玫)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殷千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 紙、(林嫺)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梁嘉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蘇宣銘)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張燕慧)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宋淑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6 紙、(許名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許雅媚)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蔡崇榮)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蘇專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邵遵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陳守棕)支票存根照片10張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 紙、(留忠正)支票存根照片18張、楊政道2007大戶支票日曆簿(留忠正)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黃王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23張、(彭成元)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11張、(李虹佑)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6 張、財政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8年2 月11日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80018196號函檢送李虹佑95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前後核定通知書、申請書影本、捐贈收據影本、申請書、繳上繳款書資料查詢畫面、94年度申請書影本、核定通知書、及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表各1 份、(劉彥宏)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林靜璇)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4 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98 年2月2 日國世銀西中字第00023 號函檢送本行存戶劉彥宏君、岑秀蘭君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共8 紙、(郭子鴻)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董宗順)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施文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黃靖絜)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張純敏)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楊芷鈴)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5年度申報核定1 頁、(鄭隆賓)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12張、(黃月娥)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1 紙、(陳沛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10月9 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71030798號函檢送納稅義務人潘宇琴君之配偶陳沛輝君94、95年綜合所得稅更正結算申請書、更正前後核定通知書、自動補報繳款書、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相關附件資料影本共24紙及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黃美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收取楊政道退款支票一覽表2 頁及支票存根照片4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8年6 月8 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80016170號函檢送黃美娥君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J) 及相關佐證資料計29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8年4 月28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80008242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李兆薰君及其配偶許南榮君95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納稅人申報列舉捐贈扣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張計100 萬元整暨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李兆薰)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6 月22日中區國稅二字第0980035247號函檢附納稅義務人林達雄君等人列報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共3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8年6 月12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80016507號函檢送納稅義務人黃美娥君等3 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共2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10月1 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71030074號函檢附納稅人蘇專誠君94年及95年度列舉捐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核定通知書及朱世淦君94年度列舉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及核定通知書共11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7年3 月11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70211245號函檢送已查註之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其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7年3 月4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70012565號函檢送填報後之「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2 紙暨相關資料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7年2 月27日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0971002734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 、(B) 」共2 紙暨相關資料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3 月10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71009739號函檢陳本轄94及95年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 及(B)2紙暨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資料1 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97年3 月3 日財北國稅大同綜所二字第0970001926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等共2 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7年2月25日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0970007565號函檢送陳曉虹等26人94至95年度「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 」、「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B)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捐贈收據影本及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7年2 月27日中區國稅中市二字第0970005899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B)」及表列當事人94或95年度查核過程之相關資料影本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7年2 月27日中區國稅大智二字第0970004018號函檢送已填報「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7年2 月27日財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70002443號函檢送本轄納稅人邱品聰君等3 人(如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申報中華客家文化傳播會之捐贈收據影本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97年2 月29日北區國稅汐止二字第0971003438號函檢陳納稅人「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影本計61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97年2 月29日財北國稅南港綜所字第0970001188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及捐贈收據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7年2 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綜所一字第0970200853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毛黛玲君94年度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申請書所附捐贈收據影本計2 份及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1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97年2 月26日南區國稅南縣二字第0970005700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殷千惠君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收據影本、結算申報書影本、核定通知書影本及「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計17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97年2 月26日北區國稅金門二字第0971000868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邵遵華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暨捐贈收據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97年2 月27日北區國稅宜縣二字第0971002116號函檢陳本轄納稅義務人李奕蓁持有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申報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97年2 月26日北區國稅淡水二字第0971002947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1 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7年2月26日中區國稅沙鹿二字第0970005024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97年2 月26日中區國稅東勢二字第0970001684號函檢還「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B) 」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7年2 月27日財高國稅前鎮綜所字第0970001688號函檢還「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附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7年2 月27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971002875號函檢陳納稅義務人李嘉祥君、翁培菱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更正後核定通知書、捐贈收據影本及「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共11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7年3 月4 日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71003035號函檢陳本轄納稅人屈鳳玲君94及95年度「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共22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 月29日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70002661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相關附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7年3 月5 日財北國稅信義綜所一字第0970001965號函檢送蘇宣銘君95年度列報捐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統一編號:00000000)相關資料1 份暨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97年2 月27日財北國稅北投綜所二字第0970200655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區建仲君等3 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及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核定通知書暨「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共25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7年3 月13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70004970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附件、(鄭隆賓)91年度至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各1 份、(毛黛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94年度、95年度申報核定共4 頁、(余松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 紙、(唐麗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邱仲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王金龍)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劉彥宏)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共6 紙、(林靜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共6 紙、(楊芷鈴)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服務證明書共2 紙、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3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1 年2 月14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1010217237號函暨納稅義務人董宗順、郭冠蘭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收據影本5 紙等資料附卷足憑(卷證位置參見附件證據清單所示)。
被告對於前揭證人毛黛玲等人確實有收受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所開立之支票退款及前揭收據等情,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在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上開證人毛黛玲等人所取得之不實捐贈收據,確實係經由被告或證人曾筠婷或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遊說後,先匯款入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帳戶,於其後則陸續取得自該協會被告處之退款及前揭不實捐贈收據等情,業經證人毛黛玲等人分別證述如下:1、證人毛黛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度時,是楊政道打電話給我,要我以捐款方式贊助該協會,捐款金額可以用來節稅,而當該協會活動之政府補助款核撥後,該協會會將活動結餘款退還之方式捐款給該協會,於是我在95年11月間,以我及我母親的名義,各捐贈30萬元給該協會,並以同樣方式匯款至該協會銀行帳戶內,而95年度之捐款款項,楊政道將我捐款的款項以支票退還給我,換算退還給我的捐款金額為8 成,所以實際上我僅捐贈2 成金額,約12萬元,卷附收據的確是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理事長楊政道所開立,並售予我申報所得稅之捐款證明,前述捐款皆是以匯款方式匯入該協會於中華商業銀行之帳戶內;
而收據皆是楊政道以郵寄方式寄給我等語(見97偵3955第3 至4 頁)。
於偵查中證稱:全額匯款之後對方是以支票方式退款給我,我實際上捐了約收據金額的2 成等語明確(見97偵3955第32頁)。
2、證人余松坤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當初是客家協會人員主動打電話給我介紹捐款事宜並寄來該協會簡介,我看了之後覺得該協會簡介中介紹的捐款節稅方式不錯,就主動打電話給楊政道連絡,電話中楊政道告訴我實際上只需要捐款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至百分之15就可以,但為了躲避國稅局稽查,我表面上必須將捐款百分之百以匯款方式匯到客家文化協會帳戶,楊政道收到錢後會再私下開立支票將多餘款項退還給我;
我實際捐款就是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至百分之15,金額約在6 萬元至9 萬元之間;
我當初實際上是匯了60萬元進入客家協會帳戶,楊政道收到錢後在1 個月內寄來多張他本人與他人名義開立的多張支票給我,這些支票都有兌現等語(見97偵3955第17、18頁)。
於偵訊中證稱:當時有小姐打電話給我,是說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推廣客家文化,就寄文宣過來給我,對方有留名字是楊政道,我就打電話過去,楊政道告訴我有優惠的方式可以幫助客家文化,他說我們贊助的捐款,有剩餘的錢會再返還給我們,大約成本是在百分之10至15,收據是最後楊政道寄給我的等語明確(見97偵3955第33至34頁)。
3、證人陳曉虹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捐贈收據係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理事長楊政道給我的,楊政道告訴我可以採取先匯款贊助活動,然後再開立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支票退差額給我,我實際捐款金額約只是捐贈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至15不等,因此我實際上94、95年的捐贈金額分別約只有5 、6 萬元左右,卷附收據係事後楊政道才將捐款以郵寄方式給我等語(見97偵3955第22頁)。
於偵訊中證稱:我是全額匯款之後再陸續接受支票退款,實際金額約是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至15等語明確(見97偵3955 第32 頁 )。
4、證人李嘉祥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4年間楊政道有打電話給我表示,希望我可以捐款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作為公益之用,只要實際捐款百分之15,該協會就可以開立全額收據給我報稅,因此我就以我名義及幫我太太名義於95年度捐款,楊政道再將實際捐款金額與報稅金額之差額用支票退還給我,是楊政道將捐款收據郵寄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3955第45至46頁)。
5、證人胡明徹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當時是一位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女職員打電話給我,說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所提供的捐贈收據可以用來合法節稅,而且只有支付捐贈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左右,但我必須支付與捐贈收據相同的金額,然後他們會將差額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給我,在她遊說之下,我因而答應向該協會購買30萬元的捐贈收據,後來該協會退還給我約20餘萬元,所以我實際捐贈金額只有不到10萬元,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職員是將捐款收據以郵寄方式寄給我等語在卷(見97偵3955第56至57頁)。
6、證人彭永增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於94年間在一個活動中認識楊政道,他向我表示希望我能贊助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經費,以利辦理各項活動之用,且相關贊助均可取得捐贈收據,做為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金額,我當時並沒有做出決定,後來楊政道經常主動打電話給我,要求我贊助經費,捐款比例與實際捐款金額比例是1 比5 ,也就是我實際上在95年實際捐贈金額為7 萬6000元,他都是親自將捐贈收據送到辦公室給我等語(見97偵3956第10、11頁)。
於偵訊中證稱:我是參加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舉辦的活動就認識楊政道再與他交換名片,當天楊政道有跟我提到可以捐款但沒有講到細節,我也沒有當場答應,之後楊政道不斷打電話給我,楊政道感覺很誠懇並說他是合法的機構,說要推廣客家文化等語在卷(見97偵3956第37頁)。
7、證人唐麗華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跟楊政道因參加活動認識,楊政道跟我提到可以捐款給他們協會,一方面做好事一方面可以節稅,當初我記得楊政道有提到只要捐收據金額的百分之5 ,他就會開立百分之百捐款的收據給我報稅,因為我們夫妻合併申報稅率是在百分之13以上,所以我覺得既可以做好事又可以節稅,就答應楊政道的提議等語明確(見97偵3956第27、28頁)。
於偵訊中證稱:我去參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舉辦的活動,事後楊政道本人一直向我募款並說可以節稅,跟我說只要捐百分之5 就可以拿到足額的收據等語在卷(見97偵3956第37頁)。
8、證人邱仲麟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於 94 年間認識楊政道,當時楊政道跟我說明該協會因為要舉辦桃竹苗地區發揚客家文化的活動,需要許多企業人士的捐贈贊助及政府機關的補助款來推動會務及客家文化傳承活動,所以要我捐款至該協會,並提及捐款的金額可以用來節稅,而所捐贈的金額到時候政府補助款撥發時可以退還,退還數不足的部分就當作是捐贈給該協會;
所以我在94年間陸續捐款給該協會,捐贈之後,楊政道亦有以開立支票方式將部分捐贈金額退還給我,而94年年終時,楊政道便開立前述2 張各20萬元,總計40萬元之捐款收據給我,並表示該收據可以用來當作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證明。
95年間,楊政道亦以同一模式要我捐款給該協會,而我亦以同一方式陸續捐款,並於事後取得楊政道所開立退還款項之支票,95年間楊政道所開立之支票皆有兌現,並於年終時以該協會之名義,開立36萬元之捐款收據,而我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收據列入列舉扣除額中,於95年間,我共匯入36萬元捐款,而楊政道實際退還款項總數約27、28萬元等語綦詳(見97偵3956第50、50頁反面)。
於偵訊時證稱:支票都是楊政道用寄的給我,楊政道都會先跟我聯絡說會寄還支票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3956第72頁)。
9、證人黃月娥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4年間楊政道到我們公司向我表示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捐贈收據可以用來合法節稅,他說可以用1 比5 的比例來購買,在他遊說之下,我在95年以2 萬元的代價,向他購買面額為10萬元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捐贈收據,卷附收據確實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楊政道販售給我的(見97偵3956第80頁);
95年間,楊政道要求我先匯款10萬元到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的帳戶內,再由楊政道扣除購買收據的費用2 萬元後,陸續開立支票退還給我,並於年底時將面額10萬元的捐款收據寄給我等語(見98偵緝152 卷㈡第178 至179 頁)。
於偵訊中證稱:楊政道來我們辦公室講說可用比例捐款,可以節稅,並說他的機構是合法的,我是拿現金交給楊政道本人,收據是楊政道本人拿過來給我的等語明確(見97偵3956第114 頁)。
、證人李藹芸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間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義工以電話聯絡我,表示該協會有舉辦推廣客家文化活動,請我能捐贈款項贊助該協會活動,活動結束後會將政府核撥下來之補助款或活動結餘款退還給我,後來我有打電話給該協會理事長楊政道詢問此事,楊政道叫我放心,我所捐贈款項會扣除百分之10至15,其餘捐贈款項百分之85至90會於活動結束後退還給我。
楊政道會在年終時將捐贈收據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以做為我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用等語綦詳(見97偵4139第9頁反面至10頁)。
、證人李奕蓁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4年間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職員以電話跟我聯絡,表示只要捐贈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收據可以用來合法節稅,而且實際捐款金額只需要捐贈收據的百分之10至15而已,但是他要求我必須先依照捐贈收據所載金額匯至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銀行帳戶,然後他再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差額給我(見97偵4139第21頁)。
於偵訊中證稱:我95年陸續匯款22萬,之後退款19萬元等語在卷(見97偵4139第34頁)。
、證人黃哲宏於偵訊中證稱:我是先捐30萬元,對方再退還20萬元(見97偵4139第34頁),因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的義工打電話給我表示有舉辦活動需要捐款,並說事後會退款,我是以現金匯款給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後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是以支票退款給我,收據是連同支票一起交給我的等語在卷(見97偵4139第36頁)。
、證人王金龍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職員以電話告訴我捐款可以節稅及可以退款8 成,所以我是先匯款60萬元至該協會,事後該協會再開立數張支票退還我約8成的捐款,所以我實際只有捐款約12萬元,該協會則開立60萬元的捐款收據並寄給我等語在卷(見97偵4139第49頁)。
、證人屈鳳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一名女性義工曾於94年間打電話給我,表示該協會為要舉辦推廣客家文化的活動,要我捐款贊助活動,捐贈款項除了可以節稅外,並表示捐款的款項會在活動結束後,會將結餘款項退還給我,所以我才會在94年、95年間陸續捐款。
而該協會在年終時將收據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58頁反面至59頁)。
、證人洪鶴群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是透過公司同事介紹認識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該協會並寄來簡介介紹捐款節稅,我看了之後覺得該協會簡介中介紹的捐款節稅方式不錯,所以我於95年度購買30萬元收據,當初講好實際支付金額只需要捐款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就可以,但為了躲避國稅局稽查,我表面上必須將捐款百分之百以匯款方式匯到客家文化協會帳戶,實際捐款金額就是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等語(見97偵4139第64、65頁)。
於偵訊中證稱:95年我是以現金匯款至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帳戶,我匯了30萬元,後來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有陸續以支票退款,收據是他們寄過來的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78至79頁)。
、證人區建全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於95年間我接到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的來電表示可以捐款給該協會作公益,也可以節稅,同時該協會也寄一些文宣資料給我參考,實際不用全數捐款,只要捐款百分之8 或百分之10就可以拿到全額的捐款之收據,所以我就匯給該協會36萬元,我實際只捐2 萬8800元,後來該協會後來有寄給我36萬元的收據,另該協會理事長楊政道表示可以退33萬1200元,另外我也有用我哥哥區建仲名義捐款20萬元給該協會,但實際上只捐了1 萬6000元,同樣該協會也寄給我20萬元之捐款收據,楊政道退還給我錢的方式係開立支票給我,後來也拿現金來贖回支票等語(見97偵4139第91頁)。
於偵訊中證稱:區建仲匯款20萬,我是匯款36萬,也是拿到同等金額的收據,但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有退款給我,我的部分是退款33萬多、區建仲是18萬多,捐款的過程中我有接觸到楊政道,初期交付支票時有見面,是楊政道本人將退款的支票交給我等語綦詳(見97偵4139第104、105頁)。
、證人區建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間我聽我弟弟區建全表示捐款給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可以退稅,要我匯款20萬元給該協會,區建全說該協會後來有退還18萬元給他,所以實際上只捐了2 萬元,後來該協會後來有寄給我弟弟區建全20萬元的收據,並由他代替我去報稅等語綦詳(見97偵4139第98頁)。
、證人邱藹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一名女性義工曾於94年間打電話給我,表示該協會為要舉辦推廣客家文化的活動要我捐款贊助,並表示捐款的款項會在活動結束後,將結餘款項退還給我,所以我才會在94年、95年間陸續以匯款方式匯入該協會於中華商業銀行帳戶內,我於94年、95年各匯入30萬元,共計60萬元給該協會。
而該協會在捐款事後,將約9 成的捐贈款項以開立支票的方式退還給我,所以我於94年、95年度共僅支付6 萬餘元捐款,該協會會將收據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等語(見97偵4139第113 頁反面至114 頁)。
、證人金筱玫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記得當初是客家協會人員打電話介紹捐款事宜,表示可以節稅,實際捐款金額大概只有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左右,但為了躲避國稅局稽查,我表面上必須將捐款百分之百以匯款方式匯到客家文化協會帳戶,我2 個年度總共60萬元只是名義上捐款,但實際上只有捐出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左右,金額約在6 萬元;
我當初實際上是匯了60萬元進入客家協會帳戶(見97偵4139第120 頁反面)。
於偵訊時證稱:在電話裡有講到退款的事情,大約只要捐款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左右就可以拿到足額的收據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148 頁)。
、證人殷千惠於偵訊中證稱:我是接到志工電話說可以推廣客家文化而且可以節稅,在電話裡有講到只要捐款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至20就可以拿到足額的收據,我匯出足額款項後中華客家文化協會陸續以支票退款寄給我,年底再開立收據給我;
我有到協會會址外面看過他們辦理活動,我有詢問誰是楊政道,我也有詢問他關於協會的事情,楊政道有說起不需要足額的捐款就可以拿到足額的收據的事情等語(見97 偵4139第148 頁)。
、證人林嫺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間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職員以電話跟我聯絡,表示只要捐贈給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收據可以用來節稅,他們會再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餘額給我,後來中華客家文化協會開立約24萬元支票將餘額退還給我,因此我實際捐贈金額在95年度約只有6 萬元等語(見97偵4139第134 頁)。
、證人梁嘉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4年間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以電話跟我聯絡,表示捐贈給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捐贈收據可以用來節稅,而且實際捐款金額只需要捐贈收據的百分之10而已,我實際捐贈金額在95年度只有3 萬元,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後來是以郵寄方式將支票及捐贈收據給我,而這些支票也有陸續兌現等語在卷(見97偵4139 第139頁)。
、證人蘇宣銘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當時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職員告訴我捐款該協會可以節稅,同時,該協會可以退還部份所捐之款項,所以我就總共匯款40萬元至該協會帳戶,事後該協會就陸續開立數張支票退還給我,款項約30萬元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163 頁)。
、證人張燕慧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楊政道曾於 94 年間打電話給我,表示該協會為要舉辦推廣客家文化的活動,要我捐款贊助活動經費,並表示捐款的款項會在活動結束後,該協會會將結餘款的款項退還給我,所以我才於95年匯入50萬元給該協會,該協會在捐款事後有將約8 成5 的捐贈款項約42萬餘元以開立支票的方式退還給我等語(見97偵4139第168 頁反面至169 頁)。
於偵訊中證稱:95年也是楊政道打電話給我要我捐款,收據是協會寄給我的等語在卷(見97偵4139第210 頁)。
、證人宋淑娥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間我聽我朋友李明芬說可以捐錢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我亦陸續拿現金拿給我朋友李明芬約14萬元左右(包括我及我先生邱品聰捐給該協會),後來該協會也寄給我捐款收據給我及我先生,分別是30萬元及25萬元,所以實際上我們的捐款沒有像該協會開立的收據那麼多,後來所有的捐款收據都是由李明芬交給我的等語(見97偵4139第175 頁)。
於偵訊中證稱:我是現金拿給李明芬,我是大約捐收據金額的百分之25,年底就會拿到足額的收據等語在卷(見97偵4139第209 頁)。
並經證人李明芬於偵訊中證稱:楊政道本人來我們公司募款,楊政道要求我們贊助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還可以節稅,沒有說到捐款比例的事情,但我們拿到的收據就是比我們實際捐款的金額還高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210至211 頁)。
、證人許名素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度我捐款給該協會共62萬元,實際約捐款8 萬6000元,協會約退給我53萬4000元,但開立給我62萬元之捐贈收據給我作為報稅之用,該協會都是用支票退款給我等語在卷(見97偵4139第201 頁)。
、證人許雅媚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在保誠人壽位於台中市○○路之營業處所內宣傳客家文化推廣活動時,該協會志工有向我提及如捐款給該協會,可以開立該協會的捐款收據,但僅需要繳付捐款面額的部分款項,並表示如捐8000元即可取得該協會之10萬元收據,我便在95年12月間以2 次匯款各15萬元的方式,將總額30萬元的款項匯入該協會帳戶中;
而退款的方式為在我第一次將15萬元匯入該協會帳戶時,該協會即將扣除百分之8 費用之13萬8000元以支票方式寄還給我,而在我第二次將15萬元匯入該協會帳戶後,該協會亦以同樣方式開立13萬8000元的支票寄還給我等語(見97偵4348第21頁反面)。
、證人蔡崇榮於偵訊中證稱:楊政道在電話裡跟我說這是合法的節稅,在電話裡楊政道沒有說會退多少,只說會退錢,後來我收到支票是27萬6000 元 ,所以協會是收取百分之8 等語在卷(見97偵4348第37至38頁)。
、證人蘇專誠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是先捐贈50萬元,事後楊政道再退還給我部分款項,所以實際捐贈金額比收據金額少,後來楊政道有將差額開立支票退還給我等語(見97偵6120第80頁反面)。
於偵訊中證稱:我是先捐全額,之後再退款,大約是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或12等語,因為楊政道的太太是我的病患,楊政道跟我說事後會退款,並會介紹病人給我,後來楊政道本人是有拿支票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6120 第86 、87頁)。
、證人陳沛輝於偵訊中證稱:楊政道是將收據與支票一起寄過來,楊政道主動找我去捐款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款是由我拿我戶頭裡捐款,之後楊政道有寄收據連同支票給我們,是楊政道主動到醫院跟我募款等語(見97偵6410第34至36頁 )。
、證人郭冠蘭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剛開始我們是參加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的活動,參加幾次後楊政道打電話給我說可以大額捐款,他可以退一些款項給我們,但可以達到捐贈的目的,楊政道有提到比例是百分之10,所以95、96年各退款90萬元,楊政道說所有的基金會都可以向政府請領補助款,他一直跟我保證是合法的,不會害我等語(見97偵6747第11頁)。
我剛開始純粹參加活動與楊政道聊天,幾次後,我們比較熟,楊政道提到說可以捐贈方式節稅,考慮之後,楊政道說不會害我,而且是完全合法,所以我從94年開始用支票捐足額的款項再退款,並跟我說不要存在三等親的帳戶內,楊政道跟我提過不同的捐款額度有不同的退款,因為我是客家人,是按楊政道訂的標準,94年我付的金額是捐款金額的百分之10,95、96年也是付捐款金額的百分之10,捐款支票是我寄到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也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寄過來的,我收到楊政道的退款支票,我是請我的朋友幫我提示,再請朋友將錢提還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6747第11-1頁)。
、證人陳守棕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係透過曾筠婷而知悉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及理事長楊政道,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係將捐贈款項的收據透過曾筠婷交給我,但我實際捐款的金額僅為捐贈收據金額的百分之8 (見98偵279 第4 頁反面),該協會係以支票的方式將前述捐贈的款項退還百分之92 給 我,而退款之支票亦是透過曾筠婷交付給我等語在卷(見98偵279第5頁)。
、證人留忠正於偵訊中證稱:我的聯絡人張燕慧賣過我保險,他問我是否有節稅的需要,因為他自己有做過這樣的事情,都是由張燕慧去處理,再將收據交給我,過一段時間,他收到退款支票後兌現,再將現金退給我等語在卷(見 98 偵279第34頁)。
、證人黃王胤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楊政道告訴我要我先匯款全額捐贈金額,他會以支票退款部分款項給我,退款比例是依據捐贈數額不同,大約是百分之85至95,我是依據楊政道提供中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匯款(見98偵279 第18頁反面至19頁),楊政道確實有退款給我,且告訴我不要自己去兌現等語明確(見98偵279第19頁反面)。
、證人彭成元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間曾筠婷曾向我表示我僅需支付部份捐贈款項即可取得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所開立的全額捐贈收據,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於是我便由曾筠婷協助我處理匯款及捐款事宜等語(見98偵313 第13頁反面)。
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所開立的捐贈收據80萬元中,我僅捐贈8 萬元,剩餘72萬元則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透過曾筠婷以匯款及現金方式退還給我等語明確(見98偵313 第14頁)。
、證人邵遵華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是在95年1 月間認識楊政道,並經過他鼓吹後以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4作為購買該協會收據的代價,我是去中壢找楊政道時當場在該協會開立11萬2000元支票給他等語(見97偵7225第67頁)。
於偵訊中證稱:後來要報95年度的稅時,楊政道寄95年度的收據給我(見97偵7225第74頁)。
我主動打電話給楊政道,楊政道叫我去中壢找他,我就自己去中壢的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找楊政道,楊政道才跟我說比例的問題,我之後算一算才知道是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4,我是一次開立11萬2000元的支票給楊政道,後來支票有被提示,收據是楊政道後來補寄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7225第75頁)。
、證人李虹佑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是曾筠婷替我申報9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並表示無須全額捐贈,就可以取得中華文化客家協會的捐贈收據,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節稅之用;
曾筠婷告訴我僅需要支付收據面額的百分之8 金額即1 萬6000元,之後我即將現金交付給曾筠婷,並由曾筠婷幫我處理後續捐贈及報稅事宜等語(見98偵707 第2 頁反面)。
於偵訊中證稱:當初申報捐款收據金額是曾筠婷經手的,我只知道我是出收據金額的百分之8 的錢等語在卷(見99偵707 第9 頁)。
、證人黃美娥於調查人員詢問及偵訊時證稱:楊政道有打電話給我,表示他們要舉辦大型活動需要經費,我當時收入較高,經我計算稅率之後就決定捐贈100 萬元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收據是楊政道親自送到我位於敦化北路的辦公室給我,楊政道告訴我,我捐贈後他會將部分款項退還給我,退還的比例是由楊政道決定,96年我是以百分之20的比例捐贈,楊政道要我分2 次匯款,之後楊政道陸續到我辦公室交給我退還捐款的支票等語明確(見98偵2984第2 頁反面至第3 頁反面、20至21頁)。
、證人李兆薰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曾筠婷向我表示能提供節稅管道,也就是無需全額捐贈就可以取得捐贈收據作為扣抵之用,之後曾筠婷就將捐贈收據及合計90萬元的退款支票交給我,並告訴我不要存到自己的帳戶等語(見98偵3221第2 頁反面)。
、證人鄭隆賓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曾筠婷告訴我捐贈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的捐贈金額並未實際捐贈,僅實際捐贈收據金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5等語(見98偵緝152 卷㈡第158 頁反面至159 頁)。
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其自身所涉犯行均坦承不諱(見98審訴829 卷㈠第209 頁反面、227 頁、240 頁反面)。
、證人劉彥宏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楊政道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志工於94年度間曾到我們公司找我並要求我捐款給該協會,我於94、95年度各以匯款方式捐20萬元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事後該協會理事長楊政道有陸續以支票方式退還我約36萬8000元,實際我只有繳交前述捐贈金額的百分之8 共3 萬2000元給該協會理事長楊政道,我也於94、95年度以我太太岑秀蘭的名義各捐贈30萬元、10萬元,共計40萬元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但實際我也是僅繳交前述金額的百分之8 共3 萬2000元給該協會理事長楊政道,楊政道於事後以支票的方式退還給我36萬8000 元 。
另外我亦以我公司助理林靜璇的名義於94、95年度以她的名義各捐贈10萬元,共計20萬元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但實際我也是僅繳交前述金額的百分之8 共1 萬6000元給該協會理事長楊政道,楊政道於事後以支票的方式退還給我18萬4000元,而且都有於當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做為申報列舉扣除額之用以逃漏稅捐等語明確(見98偵緝152 卷㈠第96至96頁反面)。
於偵訊中證稱:楊政道來找我之後我們就以電話聯絡,是楊政道主動來拜訪的等語明確(見98偵緝152 卷㈠第124 至125 頁)。
、證人林靜璇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劉彥宏主動找我一同至國泰世華銀行以我的名義匯款,單筆捐贈5 萬元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因為我知道捐贈可以作為報稅扣抵,所以我才會同意劉彥宏以他自己的款項用我的名義辦理捐贈,之後我便不過問這件事,因為我申報所得稅都是由經理劉彥宏幫我處理,直到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傳訊劉彥宏後,劉彥宏才把這件事的始末告訴我,我才知道有這件事等語在卷(見98偵緝152 卷㈠第80頁)。
、證人曾筠婷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楊政道有告訴我捐贈給該協會不用全額捐贈,只要捐贈金額在30萬元以下者,實際捐贈金額只佔捐贈金額的百分之10,捐贈30至50萬以下者,實際捐贈金額只佔捐贈金額的百分之12,捐贈50萬以上者,實際捐贈金額只佔捐贈金額的百分之15,另外95年間我還幫客戶及同事代為處理假捐贈收據之事宜等語(見98偵緝152卷㈡第138 至138 頁反面)。
楊政道先詢問我的年度所得,再計算出我所需要捐贈的金額及實際付款之比例,我會用2種方式取的假捐收據,第一種是我以匯款方式匯給他捐贈收據全額款項,同時再扣除實際購買之金額後,由他開立支票退還給我,第二種是我直接將實際捐款以現金交給楊政道,楊政道都是在年度報稅前,將大部分之捐贈收據郵寄至我公司給我,如果他有到公司,就會直接拿收據給我等語(見98偵緝152 卷㈡第138 頁反面)。
我曾幫我客戶彭成元、陳守棕、鄭隆賓及我同事李虹佑等人代為處理捐贈收據事宜;
除了吳思樺及李家文的實際支付款項是我幫他們支付外,其他人都是以現金交給我後,我再拿給楊政道,楊政道再郵寄前述捐款收據給我,由我一併拿給他們(見98偵緝152 卷㈡第138 頁反面至139 頁),彭成元、陳守棕及李虹佑等人,是由楊政道幫他們計算需要捐贈的金額,再透過我將實際捐贈金額交給楊政道,由我將捐贈收據交給他們自行申報94、95年綜合所得稅等語(見98偵緝152 卷㈡第139 至13 9頁反面)。
、另同案被告郭子鴻、施文娟、黃靖絜、張純敏、楊芷鈴等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起訴書所指犯行亦均坦承在卷(見98審訴829 卷㈠第152 頁、152 頁反面、227 、240 頁反面、24 4至244 頁反面、250 頁、98審訴829 卷(二)第94頁反面)。
㈢、是依上開證人毛黛玲、余松坤、陳曉虹、李嘉祥、彭永增、唐麗華、李藹芸、邱仲麟、黃月娥、曲建全、張燕慧、蔡崇榮、蘇專誠、陳沛輝、邵遵華、黃美娥、劉彥宏、殷千惠所述,渠等確實係分別經由被告親自介紹說明先捐贈全額後再予以退款而取得捐贈收據之方式,或經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聯繫後,即與被告確認是否確有此事,且渠等對於被告招募之說法均表示係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要辦理推廣客家文化活動需對方贊助活動經費,捐款之款項會在活動結束後退還等語,關於退款方式亦均證稱係先依收據金額全額捐贈後,被告會再以支票或現金方式退回一定比例之款項,渠等所述互核大致相符,證人黃月娥甚證稱收據係被告本人前往交付,證人區建全、黃美娥及蘇專誠亦證稱退款支票係被告本人交付;
證人曾筠婷就被告如何向其介紹捐款之方式、退款比例等細節均係明確陳述,而非僅泛指係經由被告招募,倘若證人曾筠婷係虛言構陷,應無法就具體細節如此詳盡說明,且證人曾筠婷自承有替證人彭成元、鄭隆賓、李虹佑、陳守棕處理捐款與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事宜一節,核與證人彭成元、鄭隆賓、李虹佑、陳守棕等人所述大致相符,從而上揭證人毛黛玲等人所言應堪採信,足認與事實相符。
至其餘經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介紹捐款細節之情況,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係表示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欲舉辦活動需要捐款贊助,全額捐款後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會再開立支票退還款項,不需捐贈與收據所載相符之金額等語,已經證人李奕蓁、黃哲宏、王金龍、屈鳳玲、邱藹玲、林嫺、梁嘉玲、蘇宣銘、許雅媚等人證述在卷,且觀諸其等所稱捐款、退款及取得收據之模式,均與前揭經由被告親自說明或處理之情況相同,倘非基於同一體系、分工所為,應不至就不同人均呈現相同之模式,參以被告既擔任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理事長,指揮及管理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運作,而前揭證人等人所持以報稅之捐款收據,亦均蓋有被告之印文,有前揭捐款收據附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在卷,又扣案之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支票存根有多筆係記載以上開證人為受款人,且該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係被告個人名義之支票簿等情,有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存根聯)5 本扣案可資佐證,則該帳戶既係被告個人帳戶,應係由被告自己保管使用,則退款予上開證人等人之支票既有部分應係由被告開立個人帳戶支票所支付,被告豈可能對於前揭捐款人全額捐贈後再接受退款一情竟全然不知乎。
㈣、此外,並有96年(西元2007年)支票登記簿1 本、95 年 (西元2006年)支票日曆簿1 本、中華客家文化協會96年度收據(複寫聯)1 本、中華客家文化協會96年度捐贈金額明細1 本、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中華商業銀行支票簿支票存根15本、臺灣土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支票簿(支票存根)共34本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綜上所述,上開證人等對於捐贈予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模式,均證稱係先全額捐贈後,再經被告以支票或現金方式退款,堪認被告於95年、96年間確實知悉前揭證人捐贈予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目的係為取得不實收據以逃漏稅捐,被告仍接受各該捐款並處理退款之事宜且開立不實收據等情為真實。
㈤、被告雖辯稱係因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積欠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債務,與該公司協議還款計畫後,即依合約內容由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外替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募款,故究竟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如何對外募款及後續如何與捐款人接觸均與其無關,其僅係單純接受捐款,而依照捐款人匯入之金額開立收據云云。
然查,被告固提出1 紙由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於93年12月5日所簽立之還款計畫合約書以為佐證,然觀諸其上所載之債權總額為1 億1500萬元之鉅款,全文卻未見該債權之內容,就常理而言,倘若債權債務之金額龐大,為確保雙方之權利義務,應會以文字明文記載所有債權內容、清償期限等細節,惟該份合約書卻均無相關之記載,此部分已與常情有違;
復觀諸該合約書上所載甲方係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係郭啟屘,地址記載為中壢市○○路39 8號9 樓之5,簽約日期係93年12月5 日,然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於100 年1 月9 日始經核准設立,代表人係郭寶國一節,有台北市政府101 年1 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0489000 號函及101 年1 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0541800 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參(見99訴182 第84-86 、91-96 頁),且經本院電詢現營運中之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該公司亦表示並未曾於桃園設立過,負責人非郭啟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見99訴182 第68頁);
從而,合約所載之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既係於100 年始設立,豈有可能於93年間與被告簽訂上開合約書,況代表人及地址均與本院所查詢資料不同,則93年間是否確有被告所稱之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存在實非無疑。
被告另辯稱所開立之支票均係為返回積欠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債務,並非要退回捐贈者之款項云云,然觀諸扣案之支票本存根聯,相關受款人之記載均係前揭捐款人,而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捐款人確實於捐款後收到由被告或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支票並提示兌現,倘若被告開立支票之目的係為返還積欠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款項,應逕以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可,何以開立支票之對象非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反係捐贈予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人,其此部分所辯顯與常情有違。
參以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捐款人與被告並不熟識一情,已據被告供陳在卷,且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亦非一般知名之公益或社會福利團體,倘無利可圖,前揭證人又豈可能捐款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捐款收據所載之甚高之金額予被告擔任理事長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被告上開所辯均無足憑採。
至證人黃駿雖於本院審理到庭證稱其於94至96年間任職於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收帳,老闆姓郭,曾去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收帳、收據及支票等語,然對於公司經理為何人、收回之支票、收據公司如何處理、公司募款業務係何人負責等均無法說明(見99訴182 第100 頁反面至102 頁),並證稱:我去收錢時不知道收的是什麼錢,只知道是他要還給我們公司的錢,錢交回公司後我不清楚之後的流向(見99訴182 第102 頁反面、103 頁),惟是否確有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存在已非無疑,業如前述,縱使證人黃駿所述非虛,然依其所述內容觀之,亦僅能證明證人黃駿曾有去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向被告收款,然所收之款項內容為何?是否為被告所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與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之債務?抑或是被告自身與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債務關係?均無法證明,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
㈥、被告雖又辯稱上開證人等人所述係刻意誣陷,為保全自己之利益而串通說法云云。
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一再表示其與上開證人均不相識,則上開證人與被告既無恩怨,且對於自身所涉犯行均坦承不諱,僅係說明清楚不實收據之取得過程,倘若實係由他人之處取得,據實陳述亦無礙於上開證人自身罪責之認定,應無刻意誣陷被告之可能;
復佐以前揭證人於偵訊中均經具結,渠等既與被告無仇怨,衡情當無設詞構誣被告而自陷偽證罪處罰之風險,況上開證人所述之證言堪可採信已據本院說明如前,被告此部分空言所辯難認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尚難憑採,其前揭單獨或分別與證人曾筠婷、劉彥宏、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共同以前揭開立與實際捐贈金額不符之不實捐贈收據予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人供其申報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以此施用詐術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逃漏稅捐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㈧、被告雖另請求傳喚名為郭啟屘之人,然被告並未提出該人之年籍資料,且本院亦查無名為郭啟屘之人之基本資料,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99訴182 第69頁),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傳喚,參以被告確有為本件犯行已經本院認定如前,亦無再調查此部分證據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論罪1、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認定幫助犯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質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 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 。
則附表一編號15所示證人洪鶴群部分,係經稅捐機關以證人洪鶴群所提出之收據為影本不符規定為由不予認列,,雖非因提供不實收據而達逃漏捐之結果,惟參諸前揭說明,被告既已提供不實捐贈收據予證人洪鶴群,並退還部分捐款,仍不影響被告此部分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之構成。
2、核被告楊政道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部分,被告均係以一交付不實之捐贈收據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處斷。
㈡、共犯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所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此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1號)。
就附表一編號5 、10、11、12、13、14、16、18至23、27部分,被告與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人員就此部分犯行間,及附表一編號33、34、37、39、41,附表二編號1 部分,被告與證人曾筠婷間,及附表二編號3 被告與證人劉彥宏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另就附表一編號5 、10、11、12、13、14、16、18至23、27部分,卷內並無證據足認上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係未成年人,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開立捐贈收據,為間接正犯。
㈣、罪數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對象均不同,其中附表一編號31、32對象雖同為證人郭冠蘭、編號33、34雖同為證人陳守棕,然係於2 個不同年度所為,時間差距甚遠,則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顯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累犯被告前於85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7 月31日以88年上更一字第7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後,經最高法院於91年1 月3 日以91年台上字第20 號駁回上訴後,於91年1 月3 日確定,91年5 月10日入監執行,於93年9 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94年5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
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量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有價證券、公共危險、違反入出國移民法、偽造文書等前科紀錄,且前曾以相同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竟不思悛悔,以上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稽徵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及業務上登載文書之可信度,且犯後猶飾詞狡辯,兼衡其各次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㈦、減刑條例適用:附表一編號1 至31、33、35至39、41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部分,被告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且無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㈧、另扣案之2007支票登記簿1 本、2006支票日曆簿1 本、2005大戶支票日曆簿1 本,內容均係就所開立支票之記錄,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尚難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另中華商銀對帳單1 本、存簿對帳單1 本、扣繳憑單1 本、96年度捐贈金額明細1 本、昇慶餘96年薪資一覽表1 本、客家協會中華商業銀行支票存根15本、中華客家協會及楊政道支票存根34本、收據1 本等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均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一:
┌──┬────┬────────┬─────────┬────┬─────┬─────┬───────┐
│編號│捐贈或納│不實捐贈收據報稅│取得捐贈收據之代價│逃漏稅額│捐贈收據開│幫助他人逃│ 宣 告 刑 │
│ │稅義務人│年度、款項及數額│ │ │立時間 │漏稅之行為│ │
│ │ │(新臺幣,下同)│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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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毛黛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12萬元。│36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 │日:毛黛玲│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60萬元,共2 │20%)(先付全額, │ │30萬元、毛│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以毛黛玲名│後取支票退部分款)│ │孫秀蘭30萬│ │漏稅捐罪,累犯│
│ │ │義捐贈30萬元;以│ │ │元 │ │,處有期徒刑壹│
│ │ │其母毛孫秀蘭名義│ │ │(書證編號│ │年,減為有期徒│
│ │ │捐贈30萬元) │ │ │132,見97 │ │刑陸月。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3955號卷第│ │ │
│ │ │ │ │ │7至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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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余松坤(│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8 萬4717│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10%至15% │元 │日:余松坤│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60萬元,共2 │ │ │24萬元、陳│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以余松坤名│ │ │小美36萬元│ │漏稅捐罪,累犯│
│ │ │義捐贈24萬元、以│ │ │(書證編號│ │,處有期徒刑捌│
│ │ │陳小美名義捐贈36│ │ │329,見98 │ │月,減為有期徒│
│ │ │萬元) │ │ │年度偵字第│ │刑肆月。 │
│ │ │ │ │ │5295號卷㈣│ │ │
│ │ │ │ │ │第170至171│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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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曉虹(│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5、6萬元│22萬691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元 │日:陳曉虹│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60萬元,共2 │約10%至15%)(先付│ │30萬元、楊│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以陳曉虹名│全部,後取支票退部│ │德懋30萬元│ │漏稅捐罪,累犯│
│ │ │義捐贈30萬元;以│分款) │ │(書證編號│ │,處有期徒刑拾│
│ │ │配偶楊德懋名義捐│ │ │135,見97 │ │月,減為有期徒│
│ │ │贈30萬元。 │ │ │年度偵字第│ │刑伍月。 │
│ │ │ │ │ │3955號卷第│ │ │
│ │ │ │ │ │24至2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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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嘉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8萬。 │24萬元 │⒈97年6月3│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 │ 日警詢筆│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80萬元,共2 │15%)(先付全部, │ │ 錄(見97│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以李嘉祥及│後取支票退部分款)│ │ 年度偵字│ │漏稅捐罪,累犯│
│ │ │翁培菱名義各捐贈│ │ │ 第3955號│ │,處有期徒刑拾│
│ │ │40萬元) │ │ │ 卷第44至│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47頁) │ │刑伍月。 │
│ │ │ │ │ │⒉97年6月3│ │ │
│ │ │ │ │ │ 日偵訊筆│ │ │
│ │ │ │ │ │ 錄(見97│ │ │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第3955號│ │ │
│ │ │ │ │ │ 卷第61至│ │ │
│ │ │ │ │ │ 63頁) │ │ │
│ │ │ │ │ │⒊財政部臺│ │ │
│ │ │ │ │ │ 北市國稅│ │ │
│ │ │ │ │ │ 局大同稽│ │ │
│ │ │ │ │ │ 徵所97年│ │ │
│ │ │ │ │ │ 3月3日財│ │ │
│ │ │ │ │ │ 北國稅大│ │ │
│ │ │ │ │ │ 同綜所二│ │ │
│ │ │ │ │ │ 字第0970│ │ │
│ │ │ │ │ │ 001926號│ │ │
│ │ │ │ │ │ 函檢送納│ │ │
│ │ │ │ │ │ 稅人列報│ │ │
│ │ │ │ │ │ 捐贈待查│ │ │
│ │ │ │ │ │ 明事項一│ │ │
│ │ │ │ │ │ 覽表等共│ │ │
│ │ │ │ │ │ 2紙。( │ │ │
│ │ │ │ │ │ 書證編號│ │ │
│ │ │ │ │ │ 296,見 │ │ │
│ │ │ │ │ │ 98年度偵│ │ │
│ │ │ │ │ │ 字第5295│ │ │
│ │ │ │ │ │ 號卷㈢第│ │ │
│ │ │ │ │ │ 79至81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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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胡明徹(│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10萬元。│9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 │日:胡明徹│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10%)(先付全部, │ │30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後取支票退部分款)│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138,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3955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5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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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彭永增(│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7 萬6000元│9 萬7564│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元 │日:彭永增│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38萬元,共1 │20% ) │ │38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140,見97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3956號卷第│ │刑肆月。 │
│ │ │ │ │ │16頁) │ │ │
├──┼────┼────────┼─────────┼────┼─────┼─────┼───────┤
│ 7 │唐麗華(│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24萬6267│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5% │ 元 │日:唐麗華│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3張 金額共 24 萬│ │ │及陳良道40│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2000 元。 │ │ │萬元、陳良│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道13萬2000│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元、唐麗華│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34 萬 元(│ │刑伍月。 │
│ │ │ │ │ │書證編號 │ │ │
│ │ │ │ │ │330 ,見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5295 號 卷│ │ │
│ │ │ │ │ │㈣第230 至│ │ │
│ │ │ │ │ │232 頁) │ │ │
├──┼────┼────────┼─────────┼────┼─────┼─────┼───────┤
│ 8 │邱仲麟(│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8、9萬元│7 萬560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全額,後取│元 │日:邱仲麟│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36萬元,共1 │得部分退款) │ │36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331,見98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5295號卷㈤│ │刑肆月。 │
│ │ │ │ │ │第57頁) │ │ │
├──┼────┼────────┼─────────┼────┼─────┼─────┼───────┤
│ 9 │黃月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2萬元。 │1 萬2987│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元 │日:黃月娥│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10萬元,共1 │20%) │ │1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147,見97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3956號卷第│ │刑肆月。 │
│ │ │ │ │ │84頁) │ │ │
├──┼────┼────────┼─────────┼────┼─────┼─────┼───────┤
│ 10 │李藹芸(│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8萬餘元。 │16萬914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元 │日:李藹芸│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50萬元,共2 │10%至15%)(先付全│ │30萬元、20│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額,後退款萬元) │ │萬元 │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書證編號│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154,見97 │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年度偵字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4139號卷第│ │ │
│ │ │ │ │ │11至12頁)│ │ │
├──┼────┼────────┼─────────┼────┼─────┼─────┼───────┤
│ 11 │李奕蓁(│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3萬元。 │2 萬860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元 │日:李奕蓁│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22萬元,共1 │10%至15%)(先付22│ │22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萬元,後取支票退19│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萬元) │ │156,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4139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25頁) │ │ │
├──┼────┼────────┼─────────┼────┼─────┼─────┼───────┤
│ 12 │黃哲宏(│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10萬元。 │6 萬3894│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全額,後取支│元 │日:黃哲宏│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票退款) │ │30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157,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4139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30頁) │ │ │
├──┼────┼────────┼─────────┼────┼─────┼─────┼───────┤
│ 13 │王金龍(│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12萬元。 │21萬2149│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60萬元,後取│ 元 │日:王金龍│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60萬元,共1 │支票退8成款項) │ │60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158,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拾月,減為有│
│ │ │ │ │ │4139號卷第│ │期徒刑伍月。 │
│ │ │ │ │ │5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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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屈鳳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3萬元。 │9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全額,後取支│ │日:屈鳳玲│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票退款) │ │30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160,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4139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61頁) │ │ │
├──┼────┼────────┼─────────┼────┼─────┼─────┼───────┤
│ 15 │洪鶴群(│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3萬元。 │9萬元 │⒈97年6月4│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捐贈金額10%)( │ │ 日警詢筆│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先付全額,後取支票│ │ 錄(見97│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退款項) │ │ 年度偵字│ │漏稅捐罪,累犯│
│ │ │(因所提為影本不 │ │ │ 第4139號│ │,處有期徒刑捌│
│ │ │符規定,稅捐稽徵│ │ │ 卷第63至│ │月,減為有期徒│
│ │ │機關不予認列) │ │ │ 66頁) │ │刑肆月。 │
│ │ │ │ │ │⒉97年6月4│ │ │
│ │ │ │ │ │ 日偵訊筆│ │ │
│ │ │ │ │ │ 錄(見97│ │ │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第4139號│ │ │
│ │ │ │ │ │ 卷第76至│ │ │
│ │ │ │ │ │ 79頁) │ │ │
│ │ │ │ │ │⒊財政部高│ │ │
│ │ │ │ │ │ 雄市國稅│ │ │
│ │ │ │ │ │ 局前鎮稽│ │ │
│ │ │ │ │ │ 徵所97年│ │ │
│ │ │ │ │ │ 2月27日 │ │ │
│ │ │ │ │ │ 財高國稅│ │ │
│ │ │ │ │ │ 前鎮綜所│ │ │
│ │ │ │ │ │ 字第0970│ │ │
│ │ │ │ │ │ 001688號│ │ │
│ │ │ │ │ │ 函檢還「│ │ │
│ │ │ │ │ │ 納稅人列│ │ │
│ │ │ │ │ │ 報捐贈待│ │ │
│ │ │ │ │ │ 查明事項│ │ │
│ │ │ │ │ │ 一覽表」│ │ │
│ │ │ │ │ │ 及相關附│ │ │
│ │ │ │ │ │ 件。(書│ │ │
│ │ │ │ │ │ 證編號 │ │ │
│ │ │ │ │ │ 315,見 │ │ │
│ │ │ │ │ │ 98偵5295│ │ │
│ │ │ │ │ │ 卷㈢第 │ │ │
│ │ │ │ │ │ 138至139│ │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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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曲建全(│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2 萬8000元│4 萬200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元 │日:區建全│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6萬元,共1 │8%至10% )(先全額│ │36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國稅局僅核│,後退款)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認20萬) │ │ │163,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4139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9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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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曲建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2萬元。 │4 萬2000│收據備註為│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全額,後退款│元 │951229:區│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20萬元,共1 │) │ │建仲20萬元│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164,見97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4139號卷第│ │刑肆月。 │
│ │ │ │ │ │10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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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邱藹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3萬元。 │6 萬2998│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全額,後退款│元 │日:邱藹玲│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2 │約9成) │ │7 萬6000元│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22萬4000│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元(書證編│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號165 ,見│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97年度偵字│ │期徒刑肆月。 │
│ │ │ │ │ │第4139號卷│ │ │
│ │ │ │ │ │第117 至 │ │ │
│ │ │ │ │ │118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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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金筱玫(│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3萬元。 │11萬520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元 │日:金筱玫│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10%)(先付全額, │ │30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後取得支票退款)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166,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4139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12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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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殷千惠(│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為收據金額│9 萬4521│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13%。(先付全額, │元 │日:殷瑞謀│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89萬1000元,│後取得支票退款) │ │30萬元、殷│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共3 張。(以殷千│ │ │蘇秋玉19萬│ │助逃漏稅捐罪,│
│ │ │惠名義捐贈40萬元│ │ │1000元、殷│ │累犯,處有期徒│
│ │ │;以其父殷瑞謀名│ │ │千惠40萬元│ │刑捌月,減為有│
│ │ │義捐贈30萬元;以│ │ │(書證編號│ │期徒刑肆月。 │
│ │ │其母殷蘇秋玉名義│ │ │167 ,見97│ │ │
│ │ │捐贈19萬1000元)│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4139號卷第│ │ │
│ │ │ │ │ │129 至131 │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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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林嫺(另│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6萬元。 │6 萬300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為緩起訴│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全額,後取支│元 │日:林嫺30│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處分) │金額30萬元,共1 │票退款) │ │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168,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4139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13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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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梁嘉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3萬元。 │3 萬9785│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元 │日:梁嘉玲│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2 │10%)(先付全額, │ │10萬元、20│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後取得支票退款) │ │萬元 │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書證編號│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169,見97 │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年度偵字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4139號卷第│ │ │
│ │ │ │ │ │14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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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蘇宣銘(│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10萬元。 │12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先付全額,後取得│ │日:蘇宣銘│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40萬元,共2 │支票退款) │ │30萬元、蘇│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以蘇宣銘名│ │ │育曄10萬元│ │助逃漏稅捐罪,│
│ │ │義捐贈30萬元;以│ │ │(書證編號│ │累犯,處有期徒│
│ │ │其子女蘇育曄名義│ │ │170,見97 │ │刑捌月,減為有│
│ │ │捐贈10萬元。) │ │ │年度偵字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4139號卷第│ │ │
│ │ │ │ │ │165至166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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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張燕慧(│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8萬元。 │12萬2133│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 元 │日:張燕慧│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50萬元,共1 │15%)(先付全額, │ │5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後取得支票退款)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171,見97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4139號卷第│ │刑肆月。 │
│ │ │ │ │ │172頁) │ │ │
├──┼────┼────────┼─────────┼────┼─────┼─────┼───────┤
│ 25 │宋淑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22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25% │ │日:宋淑娥│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55萬元,共2 │ │ │30萬元、邱│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以宋淑娥名│ │ │品聰25萬元│ │漏稅捐罪,累犯│
│ │ │義捐贈30萬元;以│ │ │(書證編號│ │,處有期徒刑拾│
│ │ │配偶邱品聰名義捐│ │ │172,見97 │ │月,減為有期徒│
│ │ │贈25萬元。) │ │ │年度偵字第│ │刑伍月。 │
│ │ │ │ │ │4139號卷第│ │ │
│ │ │ │ │ │180至181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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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許名素(│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8 萬6000元│18萬600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元 │日:許名素│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62萬元,共1 │15% )(先付全額,│ │62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後取得支票退款)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175,見97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4139號卷第│ │刑肆月。 │
│ │ │ │ │ │20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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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許雅媚(│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2 萬4000元│3 萬5879│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元 │日:許雅媚│中華客家文│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8%)(先付全額,後│ │30萬元 │化協會員工│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取得退款支票)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177,見97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4348號卷第│ │期徒刑肆月。 │
│ │ │ │ │ │2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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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蔡崇榮(│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2 萬4000元│12萬元 │95年12月25│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日:蔡崇榮│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8%至10% )(先付全│ │3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額後,取得退款支票│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178,見97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4348號卷第│ │刑肆月。 │
│ │ │ │ │ │33頁) │ │ │
├──┼────┼────────┼─────────┼────┼─────┼─────┼───────┤
│ 29 │蘇專誠(│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5萬元。 │20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 │日:蘇專誠│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50萬元,共1 │ 10%)(先匯足50萬│ │5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後,差額以支票退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款) │ │279,見98 │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5295號卷㈡│ │刑伍月。 │
│ │ │ │ │ │第57頁) │ │ │
├──┼────┼────────┼─────────┼────┼─────┼─────┼───────┤
│ 30 │陳沛輝(│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4 萬8000元│20萬2302│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元 │日:陳沛輝│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 70 萬元。 │8%)(先匯足60萬後│ │7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 │,差額以支票退款)│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258,見98 │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年度偵緝字│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第152號卷 │ │刑伍月。 │
│ │ │ │ │ │㈢第80頁)│ │ │
├──┼────┼────────┼─────────┼────┼─────┼─────┼───────┤
│ 31 │郭冠蘭( │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33萬9564│⒈(郭冠蘭│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為不知情│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10%(先匯足額 │ 元 │ )97年9 │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董宗順之│金額 100 萬元。 │後,差額以支票退款│ │ 月30日偵│ │第一項之幫助逃│
│ │配偶)( │ │) │ │ 訊筆錄(│ │漏稅捐罪,累犯│
│ │另為緩起│ │ │ │ 見97年度│ │,處有期徒刑壹│
│ │訴處分)│ │ │ │ 偵字第 │ │年,減為有期徒│
│ │ │ │ │ │ 6747號卷│ │刑陸月。 │
│ │ │ │ │ │ 第10至 │ │ │
│ │ │ │ │ │ 12頁) │ │ │
│ │ │ │ │ │⒉(董宗順│ │ │
│ │ │ │ │ │ )97年9 │ │ │
│ │ │ │ │ │ 月3日警 │ │ │
│ │ │ │ │ │ 詢筆錄(│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偵緝字第│ │ │
│ │ │ │ │ │ 152號卷 │ │ │
│ │ │ │ │ │ ㈠第174 │ │ │
│ │ │ │ │ │ 至176頁 │ │ │
│ │ │ │ │ │ ) │ │ │
│ │ │ │ │ │⒊(董宗順│ │ │
│ │ │ │ │ │ )97年9 │ │ │
│ │ │ │ │ │ 月3日偵 │ │ │
│ │ │ │ │ │ 訊筆錄(│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偵緝字第│ │ │
│ │ │ │ │ │ 152號卷 │ │ │
│ │ │ │ │ │ ㈠第183 │ │ │
│ │ │ │ │ │ 至184頁 │ │ │
│ │ │ │ │ │ ) │ │ │
│ │ │ │ │ │⒋董宗順、│ │ │
│ │ │ │ │ │ 郭冠蘭收│ │ │
│ │ │ │ │ │ 據:95年│ │ │
│ │ │ │ │ │ 12月31日│ │ │
│ │ │ │ │ │ 、100萬 │ │ │
│ │ │ │ │ │ 元(書證│ │ │
│ │ │ │ │ │ 編號230 │ │ │
│ │ │ │ │ │ ,見98年│ │ │
│ │ │ │ │ │ 度偵緝字│ │ │
│ │ │ │ │ │ 第152號 │ │ │
│ │ │ │ │ │ 卷㈠第 │ │ │
│ │ │ │ │ │ 177頁) │ │ │
├──┼────┼────────┼─────────┼────┼─────┼─────┼───────┤
│ 32 │郭冠蘭 │申報96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32萬9851│⒈97年9月 │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 │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10%(先匯足額 │ 元 │ 30日偵訊│ │徵法第四十三條│
│ │ │金額100萬元,共3│後,差額以支票退款│ │ 筆錄(見│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 97年度偵│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 字第6747│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 號卷第10│ │月。 │
│ │ │ │ │ │ 至12頁)│ │ │
│ │ │ │ │ │⒉(董宗順│ │ │
│ │ │ │ │ │ )97年9 │ │ │
│ │ │ │ │ │ 月3日警 │ │ │
│ │ │ │ │ │ 詢筆錄(│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偵緝字第│ │ │
│ │ │ │ │ │ 152號卷 │ │ │
│ │ │ │ │ │ ㈠第174 │ │ │
│ │ │ │ │ │ 至176頁 │ │ │
│ │ │ │ │ │ ) │ │ │
│ │ │ │ │ │⒊(董宗順│ │ │
│ │ │ │ │ │ )97年9 │ │ │
│ │ │ │ │ │ 月3日偵 │ │ │
│ │ │ │ │ │ 訊筆錄(│ │ │
│ │ │ │ │ │ 見98年度│ │ │
│ │ │ │ │ │ 偵緝字第│ │ │
│ │ │ │ │ │ 152號卷 │ │ │
│ │ │ │ │ │ ㈠第183 │ │ │
│ │ │ │ │ │ 至184頁 │ │ │
│ │ │ │ │ │ ) │ │ │
├──┼────┼────────┼─────────┼────┼─────┼─────┼───────┤
│ 33 │陳守棕(│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6 萬1724│95年12月31│楊政道、曾│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自己名義│金額8%(先匯足額後│元 │日:陳守棕│筠婷 │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捐贈收據金額43萬│,差額以支票退款)│ │43萬2,400 │ │三條第一項之幫│
│ │ │2400元、配偶陳沅│ │ │元、陳沅真│ │助逃漏稅捐罪,│
│ │ │真名義捐贈收據金│ │ │4萬2,400元│ │累犯,處有期徒│
│ │ │額4 萬2400元,各│ │ │(書證編號│ │刑捌月,減為有│
│ │ │1 張。 │ │ │205 ,見98│ │期徒刑肆月。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9 號卷第│ │ │
│ │ │ │ │ │9 頁) │ │ │
├──┼────┼────────┼─────────┼────┼─────┼─────┼───────┤
│ 34 │陳守棕 │申報96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9 萬7560│96年12月31│楊政道、曾│楊政道共同犯稅│
│ │ │得稅列舉自己名義│金額8%(先匯足額後│元 │日:陳沅真│筠婷 │捐稽徵法第四十│
│ │ │捐贈收據金額6萬 │,差額以支票退款)│ │25 萬7,600│ │三條第一項之幫│
│ │ │7600元、陳沅真名│ │ │元、陳守棕│ │助逃漏稅捐罪,│
│ │ │義捐贈收據金額25│ │ │6萬7,600元│ │累犯,處有期徒│
│ │ │萬7600元,各1 張│ │ │(書證編號│ │刑捌月。 │
│ │ │。 │ │ │205 ,見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9 號卷第│ │ │
│ │ │ │ │ │8 頁) │ │ │
├──┼────┼────────┼─────────┼────┼─────┼─────┼───────┤
│ 35 │留忠正(│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7 萬9186│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20%(先匯足額 │元 │日:留忠正│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30萬元,共1 │後,差額以支票退款│ │3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206,見98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279號卷第 │ │刑肆月。 │
│ │ │ │ │ │16頁) │ │ │
├──┼────┼────────┼─────────┼────┼─────┼─────┼───────┤
│ 36 │黃王胤(│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18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8%至14%。(先 │ │日:黃王胤│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60萬元,共2 │匯足額後,差額以支│ │30萬元、林│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票退款) │ │明易30萬元│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書證編號│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207,見98 │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肆月。 │
│ │ │ │ │ │279號卷第 │ │ │
│ │ │ │ │ │22至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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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彭成元(│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32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曾│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10%。(先匯足 │ │日:彭成元│筠婷 │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80萬元,共1 │額後,差額再退款)│ │80萬元 │ │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209,見98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壹年,減為有│
│ │ │ │ │ │313號卷第 │ │期徒刑陸月。 │
│ │ │ │ │ │15頁) │ │ │
├──┼────┼────────┼─────────┼────┼─────┼─────┼───────┤
│ 38 │邵遵華(│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2 萬352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14% │元 │日:邵遵華│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11萬2000元,│ │ │11萬2000元│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共1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202 ,見97│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字第│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7225號卷第│ │刑肆月。 │
│ │ │ │ │ │70頁) │ │ │
├──┼────┼────────┼─────────┼────┼─────┼─────┼───────┤
│ 39 │李虹佑(│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 1 萬 │2 萬3140│95年12月31│楊政道、曾│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6000 元。(約捐贈 │元 │日:李虹佑│筠婷 │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20萬元,共1 │收據金額 8%) │ │20萬元 │ │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211,見98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字第│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707號卷第 │ │期徒刑肆月。 │
│ │ │ │ │ │2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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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黃美娥(│申報96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不等於收據│39萬875 │96年12月27│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事後取得支│元 │日:黃美娥│ │徵法第四十三條│
│ │訴處分)│金額100萬元(金 │票退款) │ │50萬元、96│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額50萬元,共2張 │ │ │年11月9日 │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黃美娥50│ │,處有期徒刑壹│
│ │ │ │ │ │萬元 │ │年。 │
│ │ │ │ │ │(書證編號│ │ │
│ │ │ │ │ │265,見98 │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2984號卷第│ │ │
│ │ │ │ │ │5至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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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李兆薰(│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10 萬元 │40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曾│楊政道共同犯稅│
│ │另為緩起│得稅列舉捐贈收據│。(約捐贈收據金額│ │日:李兆薰│筠婷 │捐稽徵法第四十│
│ │訴處分)│金額100萬元(收 │10%)(事後取得支 │ │50萬元、許│ │三條第一項之幫│
│ │ │據金額50萬元,共│票退款) │ │南榮50萬元│ │助逃漏稅捐罪,│
│ │ │2張)(以李兆薰 │ │ │(書證編號│ │累犯,處有期徒│
│ │ │、許南榮名義) │ │ │269,見98 │ │刑壹年貳月,減│
│ │ │ │ │ │年度偵字第│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3221號卷第│ │。 │
│ │ │ │ │ │21至22頁)│ │ │
└──┴────┴────────┴─────────┴────┴─────┴─────┴───────┘
附表二:編號欄()所示為原起訴書所示編號
┌───┬────┬────────┬─────────┬────┬─────┬─────┬───────┐
│編號 │ 姓名 │不實捐贈收據報稅│取得捐贈收據之代價│逃漏稅額│捐贈收據開│幫助他人逃│ 宣 告 刑 │
│ │ │年度、款項及數額│ │ │立時間 │漏稅之行為│ │
│ │ │(新臺幣,下同)│ │ │ │人 │ │
├───┼────┼────────┼─────────┼────┼─────┼─────┼───────┤
│ 1 │鄭隆賓 │申報 95 年度綜合│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40萬元 │95年12月31│楊政道、曾│楊政道共同犯稅│
│(4) │ │所得稅列舉捐贈收│金額5%至20% │ │日:鄭隆賓│筠婷 │捐稽徵法第四十│
│ │ │據金額100萬元 │ │ │100萬元( │ │三條第一項之幫│
│ │ │ │ │ │書證編號 │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249,見98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緝字│ │刑壹年貳月,減│
│ │ │ │ │ │第152號卷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㈡第16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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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彥宏 │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3 萬7324│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6) │ │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8% │元 │日:劉彥宏│ │徵法第四十三條│
│ │ │金額20萬元、10萬│ │ │20萬元、岑│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元,共2張。(以 │ │ │秀蘭10萬元│ │漏稅捐罪,累犯│
│ │ │劉彥宏名義捐贈20│ │ │(書證編號│ │,處有期徒刑捌│
│ │ │萬元;以岑秀蘭名│ │ │220、221,│ │月,減為有期徒│
│ │ │義捐贈10萬元) │ │ │見98年度偵│ │刑肆月。 │
│ │ │ │ │ │緝字第152 │ │ │
│ │ │ │ │ │號卷㈠第71│ │ │
│ │ │ │ │ │、77頁) │ │ │
│ │ │ │ │ │ │ │ │
├───┼────┼────────┼─────────┼────┼─────┼─────┼───────┤
│ 3 │林靜璇(│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1萬3000 │95年12月31│楊政道、劉│楊政道共同犯稅│
│(7) │不知情)│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5%至20% │元 │日:林靜璇│彥宏 │捐稽徵法第四十│
│ │ │金額10萬元,共1 │ │ │10萬元 │ │三條第一項之幫│
│ │ │張。 │ │ │(書證編號│ │助逃漏稅捐罪,│
│ │ │ │ │ │222,見98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年度偵緝字│ │刑捌月,減為有│
│ │ │ │ │ │第152號卷 │ │期徒刑肆月。 │
│ │ │ │ │ │㈠第84頁)│ │ │
├───┼────┼────────┼─────────┼────┼─────┼─────┼───────┤
│ 4 │郭子鴻(│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6 萬7872│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17)│即郭富雄│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5%至20% │元 │日:郭富雄│ │徵法第四十三條│
│ │) │金額30萬元,共1 │ │ │3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227,見98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緝字│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第152號卷 │ │刑肆月。 │
│ │ │ │ │ │㈠第145頁 │ │ │
│ │ │ │ │ │) │ │ │
├───┼────┼────────┼─────────┼────┼─────┼─────┼───────┤
│ 5 │施文娟 │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6 萬3000│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21)│ │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5%至20% │元 │日:施文娟│ │徵法第四十三條│
│ │ │金額30萬元,共1 │ │ │30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235,見98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緝字│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第152號卷 │ │刑肆月。 │
│ │ │ │ │ │㈠第245頁 │ │ │
│ │ │ │ │ │) │ │ │
├───┼────┼────────┼─────────┼────┼─────┼─────┼───────┤
│ 6 │黃靖絜 │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7 萬6464│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22)│ │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8% │元 │日:黃靖絜│ │徵法第四十三條│
│ │ │金額35萬元,共1 │ │ │35萬元 │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236,見98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緝字│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第152號卷 │ │刑肆月。 │
│ │ │ │ │ │㈠第252頁 │ │ │
│ │ │ │ │ │) │ │ │
├───┼────┼────────┼─────────┼────┼─────┼─────┼───────┤
│ 7 │張純敏 │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2 萬2602│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23)│ │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8% │元 │日:張純敏│ │徵法第四十三條│
│ │ │金額12萬5000元,│ │ │12萬5000元│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共1 張。 │ │ │(書證編號│ │漏稅捐罪,累犯│
│ │ │ │ │ │237 ,見98│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年度偵緝字│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第152 號卷│ │刑肆月。 │
│ │ │ │ │ │㈠第262 頁│ │ │
│ │ │ │ │ │) │ │ │
├───┼────┼────────┼─────────┼────┼─────┼─────┼───────┤
│ 8 │楊芷鈴 │申報95年度綜合所│實際付款約捐贈收據│3 萬3137│95年12月31│楊政道 │楊政道犯稅捐稽│
│(24)│ │得稅列舉捐贈收據│金額5%至20% │元 │日:楊芷鈴│ │徵法第四十三條│
│ │ │金額25萬元、14萬│ │ │25萬元、楊│ │第一項之幫助逃│
│ │ │元,共2張(以楊 │ │ │紘寓14萬元│ │漏稅捐罪,累犯│
│ │ │芷鈴、楊紘寓名義│ │ │(書證編號│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247,見98 │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年度偵緝字│ │刑肆月。 │
│ │ │ │ │ │第152號卷 │ │ │
│ │ │ │ │ │㈡第99至 │ │ │
│ │ │ │ │ │100頁)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證據清單(阿拉伯數字為證據編號)
壹、證人
【97偵3955卷】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毛黛玲:【附表一編號1】
1.970603警詢:97偵3955第3至4頁反面。
1.970603偵訊:97偵3955第31至35頁。
(有具結)三、證人即同案被告余松坤:【附表一編號2】
3.970603警詢:97偵3955第17至18頁反面。
3.970603偵訊:97偵3955第31至35頁。
(有具結)四、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曉虹:【附表一編號3】
4.970603警詢:97偵3955第21至23頁。
4.970603偵訊:97偵3955第31至35頁。
(有具結)五、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嘉祥:【附表一編號4】
5.970603警詢:97偵3955第44至47頁。
5.970603偵訊:97偵3955第61至64頁。
(有具結)六、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達雄:【附表二編號16】
6.970603警詢:97偵3955第50至52頁。
6.970603偵訊:97偵3955第61至64頁。
6.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6.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6.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七、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明徹:【附表一編號5】
7.970603警詢:97偵3955第55至58頁。
7.970603偵訊:97偵3955第61至64頁。
(有具結)【97偵3956卷】
九、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永增:【附表一編號6】
9.970602警詢:97偵3956第9至12頁。
9.970602偵訊:97偵3956第34至38頁。
(有具結)十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唐麗華:【附表一編號7】
12.970602警詢:97偵3956第27至28頁反面。
12.970602偵訊:97偵3956第34至38頁。
(有具結)十三、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仲麟:【附表一編號8】
13.970602警詢:97偵3956第49至51頁反面。
13.970602偵訊:97偵3956第70至73頁。
(有具結)十六、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月娥:【附表一編號9】
16.970602警詢:97偵3956第79至82頁。
16.970602偵訊:97偵3956第110至115頁。
(有具結)16.980318警詢:98偵緝152卷㈡第178至179頁。
【97偵4139卷】
二三、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藹芸:【附表一編號10】
23.970604警詢:97偵4139第9至10頁反面。
23.970604偵訊:97偵4139第33至37頁。
(有具結)二五、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奕蓁:【附表一編號11】
25.970604警詢:97偵4139第20至22頁。
25.970604偵訊:97偵4139第33至37頁。
(有具結)二六、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哲宏:【附表一編號12】
26.970604警詢:97偵4139第27至29頁。
26.970604偵訊:97偵4139第33至37頁。
(有具結)二七、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金龍:【附表一編號13】
27.970604警詢:97偵4139第48至50頁。
27.970604偵訊:97偵4139第75至79頁。
(有具結)二九、證人即同案被告屈鳳玲:【附表一編號14】
29.970604警詢:97偵4139第58至59頁反面。
29.970604偵訊:97偵4139第75至79頁。
(有具結)三十、證人即同案被告洪鶴群:【附表一編號15】
30.970604警詢:97偵4139第63至66頁。
30.970604偵訊:97偵4139第75至79頁。
(有具結)三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區建全:【附表一編號16】
32.970604警詢:97偵4139第90至93頁。
32.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03至106頁。
(有具結)三三、證人即同案被告區建仲:【附表一編號17】
33.970604警詢:97偵4139第97至99頁。
33.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03至106頁。
(有具結)三四、證人即同案被告邱藹玲:【附表一編號18】
34.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13至114頁反面。
34.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44至149頁。
(有具結)三五、證人即同案被告金筱玫:【附表一編號19】
35.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20至121頁反面。
35.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44至149頁。
(有具結)三六、證人即同案被告殷千惠:【附表一編號20】
36.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25至127頁。
36.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44至149頁。
(有具結)三七、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嫺:【附表一編號21】
37.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33至135頁。
37.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44至149頁。
(有具結)三八、證人即同案被告梁嘉玲:【附表一編號22】
38.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38至140頁。
38.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44至149頁。
(有具結)三九、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宣銘:【附表一編號23】
39.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62至164頁。
39.970604偵訊:97偵4139第144至149頁。
(有具結)四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燕慧:【附表一編號24】
40.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68至169頁反面。
40.970604偵訊:97偵4139第207至211頁。
(有具結)四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宋淑娥:【附表一編號25】
41.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74至177頁。
41.970604偵訊:97偵4139第207至211頁。
(有具結)四二、證人李明芬:
42.970604警詢:97偵4139第184至186頁。
42.970604偵訊:97偵4139第207至211頁。
(有具結)四四、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名素:【附表一編號26】
44.970604警詢:97偵4139第200至202頁。
44.970604偵訊:97偵4139第207至211頁。
(有具結)【97偵4348卷】
四七、證人即同案被告許雅媚:【附表一編號27】
47.970618警詢:97偵4348第20至22頁。
47.970618偵訊:97偵4348第26至28頁。
四八、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崇榮:【附表一編號28】
48.970618警詢:97偵4348第30至32頁。
48.970618偵訊:97偵4348第36至38頁。
(有具結)【97偵6120卷】
五七、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專誠:【附表一編號29】
57.970903警詢:97偵6120第80至81頁。
57.970903偵訊:97偵6120第85至88頁。
(有具結)【97偵6410卷】
六三、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沛輝:【附表一編號30】
63.970903警詢:98偵緝152卷㈡第13至16頁。
63.970903偵訊:98偵緝152卷㈡第21至23頁。
63.970911偵訊:97偵6410第34至37頁。
(有具結)【97偵6747卷】
六五、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冠蘭:【附表一編號31】
65.970930偵訊:97偵6747第10至12頁。
(有具結)【97偵7225卷】
七三、證人即同案被告邵遵華:【附表一編號36】
73.971007警詢:97偵7225第66至67頁反面。
73.971007偵訊:97偵7225第74至76頁。
(有具結)【98偵279卷】
七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守棕:【附表一編號32】
75.971224警詢:98偵279第4至5頁反面。
75.971224偵訊:98偵279第40至42頁。
(有具結)七六、證人即同案被告留忠正:【附表一編號33】
76.971224警詢:98偵279第11至12頁反面。
76.971224偵訊:98偵279第32至35頁。
(有具結)七七、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王胤:【附表一編號34】
77.971224警詢:98偵279第18至19頁反面。
77.971224偵訊:98偵279第32至35頁。
(有具結)【98偵313卷】
七九、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成元:【附表一編號35】
79.971226警詢:98偵313第13至14頁反面。
79.971226偵訊:98偵313第21至23頁。
(有具結)【98偵707卷】
八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虹佑:【附表一編號37】
80.980109警詢:98偵707第2至3頁反面。
80.980109偵訊:98偵707第9至11頁。
(有具結)【98偵緝152卷㈠】
八八、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彥宏:【附表二編號6】
88.970603警詢:98偵緝152卷㈠第68至69頁反面。
88.970603偵訊:98偵緝152卷㈠第89至93頁。
88.970603偵訊:98偵緝152卷㈠第94至95頁。
88.980319警詢:98偵緝152卷㈠第96至99頁。
88.980319偵訊:98偵緝152卷㈠第124至126頁。
88.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88.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88.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九十、證人林靜璇:【附表二編號7】
90.971219警詢:98偵緝152卷㈠第78至82頁。
九三、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子鴻(原名:郭富雄):【附表二編號17】
93.970604警詢:98偵緝152卷㈠第143至144頁反面。
93.970604偵訊:98偵緝152卷㈠第148至150頁。
93.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93.981222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44至245頁。
93.981222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49至250頁。
93.990209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㈡第93至95頁。
一零四、證人即同案被告施文娟:【附表二編號21】
104.970618警詢:98偵緝152卷㈠第242至243頁反面。
104.970618偵訊:98偵緝152卷㈠第247至249頁。
104.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104.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104.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104.990209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㈡第93至95頁。
一零五、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靖絜:【附表二編號22】
105.970618警詢:98偵緝152卷㈠第250至251頁反面。
105.970618偵訊:98偵緝152卷㈠第255至257頁。
105.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105.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105.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105.990209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㈡第93至95頁。
一零六、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純敏:【附表二編號23】
106.970618警詢:98偵緝152卷㈠第258至259頁。
106.970618偵訊:98偵緝152卷㈠第264至266頁。
106.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106.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106.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106.990209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㈡第93至95頁。
【98偵緝152卷㈡】
一一五、證人即同案被告楊芷鈴:【附表二編號24】
115.971003警詢:98偵緝152卷㈡第97至98頁反面。
115.971003偵訊:98偵緝152卷㈡第110至112頁。
115.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115.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115.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115.990209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㈡第93至95頁。
一一七、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筠婷:【附表二編號1】
117.971015警詢:98偵緝152卷㈡第113至118頁。
117.971015偵訊:98偵緝152卷㈡第129至136頁。
117.971017警詢:98偵緝152卷㈡第138至140頁反面。
117.971017偵訊:98偵緝152卷㈡第169至173頁。
117.981210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09至210頁。
117.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117.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一一八、證人即同案被告鄭隆賓:【附表二編號4】
118.971017警詢:98偵緝152卷㈡第157至159頁。
118.971017偵訊:98偵緝152卷㈡第169至173頁。
118.981210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09至210頁。
118.981221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225至228頁反面。
118.981221本院協商:98審訴829卷㈠第237至241頁反面。
【98偵2984卷】
一二六、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娥:【附表一編號38】
126.980402警詢:98偵2984第2至3頁反面。
126.980402偵訊:98偵2984第19至21頁。
(有具結)【98偵3221卷】
一二七、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兆薰:【附表一編號39】
127.980403警詢:98偵3221第2至3頁。
127.980403偵訊:98偵3221第6至8頁。
(有具結)貳、書證
【96他2008卷】
12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4月8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0970002389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A)」、 「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一覽表(B)」及相關附件各乙份。
(見96他2008第8至22頁)
1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月2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1422號函檢送客戶岑秀蘭(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如附件(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於94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見96他2008第157至162頁)
13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月2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1423號函檢送客戶劉彥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如附件(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於94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見96他2008第163至169頁)
131.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9張。
(見96他2008第182至190頁)【97偵3955卷】
132.(證人即同案被告毛黛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4紙(94年12月31日:毛黛玲45萬元、毛孫秀蘭30萬元;
95年12月31日:毛黛玲30萬元、毛孫秀蘭30萬元)。
(見97偵3955第5至8頁=98偵5295卷㈤第60至61、67至68頁)【附表一編號1】
134.(證人即同案被告余松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紙(94年11月5日:余松坤30萬元、陳小美30萬元)。
(見97偵3995第19頁=98偵5295卷㈣第165頁=第174頁)【附表一編號2】
135.(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曉虹)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4紙。
(95年12月31日:陳曉虹30萬元、楊德懋30萬元;
94年11月5日:楊德懋20萬元、陳曉虹30萬元)。
(見97偵3955第24至27頁=98偵5295卷㈤第93至94、99至100頁)【附表一編號3】
136.(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嘉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紙(94年12月31日:翁培菱20萬元、李嘉祥120萬元)。
(見97偵3955第49頁=98偵緝152卷㈣第64頁=98偵5295卷㈤第137頁)【附表一編號4】
138.(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明徹)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7偵3955第59頁=98偵5295卷㈣第158頁)【附表一編號5】
【97偵3956卷】
139.(證人莫章紋)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94年12月31日、8萬元)。
(見97偵3956第8頁=98偵5295卷㈤第20頁)140.(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永增)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4年度申報核定2頁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40萬元;
95年12月31日、38萬元)。
(見97偵3956第13至16頁,97偵3956第15至16頁=98偵5295卷㈣第273、280頁)【附表一編號6】
143.(證人即同案被告唐麗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4年12月31日:唐麗華40萬元、陳良道86萬元;
95年12月31日:陳英維24萬元)。
(見97偵3956第29至31頁=98偵5295卷㈣第211至213頁)【附表一編號7】
144.(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仲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0月31日、20萬元;
94年11月10日、20萬元)。
(見97偵3956第53至54頁=98偵5295卷㈣第260至261頁)【附表一編號8】
14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月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22萬元;
95年12月31日、10萬元)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4年度申報核定1紙。
(見97偵3956第83至85頁=98偵5295卷㈥第269、274頁)【附表一編號9】
【97偵4139卷】
154.(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藹芸)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5年12月31日:30萬元、20萬元)。
(見97偵4139第11至12頁=98偵5295卷㈤第142至143頁)【附表一編號10】156.(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奕蓁)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4年10月31日、10萬元;
94年11月20日、30萬元;
95年12月31日、22萬元)。
(見97偵4139第23至25頁=98偵5295卷㈥第251至253頁)【附表一編號11】
15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哲宏)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7偵4139第30頁=98偵5295卷㈤第213頁)【附表一編號12】
158.(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金龍)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60萬元)。
(見97偵4139第51頁=98偵5295卷㈤第172頁)【附表一編號13】
160.(證人即同案被告屈鳳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1月5日、30萬元;
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7偵4139第60至61頁=98偵5295卷㈤第179、189頁)【附表一編號14】
161.(證人即同案被告洪鶴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4年11月5日、10萬元)。
(見97偵4139第67頁=98偵5295卷㈤第164頁)【附表一編號15】
163.(證人即同案被告區建全)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6萬元)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1紙。
(見97偵4139第95至96頁,第96頁=第111頁,第95頁=98偵5295卷㈤第225頁)【附表一編號16】
164.(證人即同案被告區建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29日、20萬元)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1紙。
(見97偵4139第101至102頁,第102頁=第112頁,第101頁=98偵5295卷㈤第218頁)【附表一編號17】
165.(證人即同案被告邱藹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紙(94年11月5日、10萬元;
94年11月20日、20萬元;
95年12月31日:7萬6仟元、22萬4仟元)。
(見97偵4139第115至118頁=98偵5295卷㈥第132至133、140至141頁)【附表一編號18】
166.(證人即同案被告金筱玫)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15日、30萬元;
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7偵4139第122至123頁=98偵5295卷㈥第20、27頁)【附表一編號19】
167.(證人即同案被告殷千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紙(94年12月31日:殷千惠70萬元;
95年12月31日:殷瑞謀30萬元、殷蘇秋玉19萬1仟元、殷千惠40萬元)。
(見97偵4139第128至131頁=98偵5295卷㈥第1、6至8頁)【附表一編號20】
168.(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嫺)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7偵4139第136頁)【附表一編號21】
169.(證人即同案被告梁嘉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4年10月31日、10萬元、95年12月31日:10萬元、20萬元)。
(見97偵4139第141至142頁=98偵5295卷㈥第118、125頁)【附表一編號22】
170.(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宣銘)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5年12月31日:蘇宣銘30萬元、蘇育曄10萬元)。
(見97偵4139第165至166頁,97偵4139第165頁=98偵5295卷㈥第44頁)【附表一編號23】
171.(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燕慧)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4年11月20日、20萬元;
94年10月31日、10萬元;
95年12月31日、50萬元)。
(見97偵4139第170至172頁=98偵5295卷㈥第147至149頁)【附表一編號24】
172.(證人即同案被告宋淑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6紙(94年12月30日:宋淑娥35萬元;
94年12月31日:邱品聰30萬元;
95年12月31日:宋淑娥30萬元、邱品聰25萬元、邱奇華30萬元、林凰仁27萬元)。
(見97偵4139第178至182頁=98偵5295卷㈥第54、88至89、103至104頁)【附表一編號25 】
175.(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名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4年10月31日、12萬元;
94年11月20日、18萬元;
95年12月31日、62萬元)。
(見97偵4139第204至205頁=98偵5295卷㈥第61、69頁)【附表一編號26】
【97偵4348卷】
177.(證人即同案被告許雅媚)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7偵4348第23頁=98偵5295卷㈣第134頁)【附表一編號27】
178.(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崇榮)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25日、30萬元)。
(見97偵4348第33頁=98偵5295卷㈤第43頁)【附表一編號28】
【97偵6120卷】
180.被告楊政道2005大戶支票日曆簿(台中保誠)。
(見97偵6120第7頁=第14頁=第20頁=第58頁=第83頁=98偵151第8頁=98 偵279第26頁=98偵緝152卷㈠第87頁=第178頁=第188頁=第197頁=第206頁=98偵緝152卷㈡第92頁=第119頁=第163頁=98偵緝152卷㈣第42頁=第77頁)【註:扣押物編號1-3】182.(證人葉明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4年12月31日、28萬元)。
(見97偵6120第19頁=98偵5295卷㈡第82頁)【附表一編號40】
187.被告楊政道2005大戶支票日曆簿(新光)。
(見97偵6120第69頁=第76頁=第98頁=98偵緝152卷㈡第8頁=第20頁=98偵緝152卷㈣第41頁=第76頁)【註:扣押物編號1-3】189.2006年支票登記簿。
(見97偵6120第77至78頁)【註:扣押物編號1-2】
190.(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專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4年10月20日、50萬元)。
(見97偵6120第82頁=98偵5295卷㈡第53頁)【附表一編號29】
193.被告楊政道2005大戶支票日曆簿(桃園保誠)。
(見97偵6120第109頁=97偵7225第6頁=第13頁=第33頁=第62頁=98偵緝152卷㈣第43頁=第78頁)【註:扣押物編號1-3】【97偵6410卷】
195.2007年支票登記簿。
(見97偵6410第15頁)【97偵7225卷】
202.(證人即同案被告邵遵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80萬元;
95年12月31日、11萬2仟元)。
(見97偵7225第69至70頁)【附表一編號36】【98偵279卷】
205.(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守棕)支票存根照片10張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紙(96年12月31日:陳浣真25萬7,600元、陳守棕6萬7,600元;
95年12月31日:陳守棕43萬2,400元、陳浣真4萬2,400元)。
(見98偵279第6至9頁)【附表一編號32】
206.(證人即同案被告留忠正)支票存根照片18張、楊政道2007大戶支票日曆簿(留忠正)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8偵279第13至16頁)【附表一編號33】
20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王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紙(94年12月31日:黃王胤120萬元、林明易22萬元;
95年12月31日:黃王胤30萬元、林明易30萬元)及支票存根照片23張。
(見98偵279第20至23頁、第27至29頁)【附表一編號35】
【98偵313卷】
209.(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成元)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80萬元)及支票存根照片11張。
(見98偵313第15至18頁)【附表一編號35】
【98偵707卷】
210.(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虹佑)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20萬元)及支票存根照片6張。
(見98偵707第4至6頁,第4頁=第25頁)【附表一編號37】211.(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虹佑)財政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8年2月11日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80018196號函檢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虹佑95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前後核定通知書、申請書影本、捐贈收據影本、申請書、繳上繳款書資料查詢畫面、94年度申請書影本、核定通知書、及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表各乙份。
(見98偵707第16至35頁)【附表一編號37】
【98偵緝152卷㈠】
212.(證人楊政文、曾珮琳)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5年12月31日:楊政文10萬元、曾珮琳10萬元)。
(見98偵緝152卷㈠第3至4頁=第153至154頁=98偵5295卷㈣第147至148頁)
220.(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彥宏)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20萬元;
95年12月31日、20萬元)。
(見98偵緝152卷㈠第70至71頁=98偵5295卷㈣第53、111頁)【附表二編號6】
221.(證人岑秀蘭)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30萬元;
95年12月31日、10萬元)。
(見98偵緝152卷㈠第76至77頁=98偵5295卷㈣第159至160頁)222.(證人林靜璇)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10萬元;
95年12月31日、10萬元)及支票存根照片4張。
(見98偵緝152卷㈠第83至84、88頁)【附表二編號7】223.(證人劉彥宏、岑秀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98年2月2日國世銀西中字第00023號函檢送本行存戶劉彥宏君(帳號:000000000000)、岑秀蘭君(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共8紙。
(見98偵緝152卷㈠第100至102頁)
227.(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子鴻)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8偵緝152卷㈠第145頁)【附表二編號17】
230.(證人董宗順)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100萬元)、2006年支票登記簿1頁(扣押物編號1-2)及2007年支票登記簿2頁(扣押物編號1-1)。
(見98偵緝152卷㈠第177、180至182頁)
235.(證人即同案被告施文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25萬元;
95年12月31日、30萬元)。
(見98偵緝152卷㈠第244至245頁=98偵5295卷㈣第23、28頁)【附表二編號21】
23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靖絜)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5萬元)。
(見98偵緝152卷㈠第252頁=98偵5295卷㈣第12頁)【附表二編號22】
237.(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純敏)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2月31日、30萬元;
95年12月31日、12萬5仟元)。
(見98偵緝152卷㈠第261至262頁=98偵5295卷㈣第41、46頁)【附表二編號23】
【98偵緝152卷㈡】
239.(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沛輝)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0月31日、15萬元;
94年11月10日、55萬元)。
(見98偵緝152卷㈡第18至19頁=98偵緝152卷㈢第70至71頁)【附表一編號30】
247.(證人即同案被告楊芷鈴)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5年12月31日:楊芷鈴25萬元、楊紘寓14萬元)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5年度申報核定1頁。
(見98偵緝152卷㈡第99至101頁,第100頁=第107頁,第99頁=98偵5295卷㈢第128頁)【附表二編號24】248.(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筠婷)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4年12月31日、吳思樺、28萬元)、代收票據明細表3頁、楊政道2007支票登記簿記載支出曾筠婷金額統計表2頁及支票存根照片52張。
(見98偵緝152卷㈡第144至155頁)【附表二編號1】
249.(證人即同案被告鄭隆賓)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4年12月31日:鄭隆賓50萬元、李秀娥50萬元;
95年12月31日:鄭隆賓100萬元)及支票存根照片12張。
(見98偵緝152卷㈡第160至166頁,98偵緝152卷㈡第160至161頁=98偵5295卷㈡第198頁)【附表二編號4】
250.(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月娥)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96年1月1日至96年1月31日,帳號000000000000)1紙。
(見98偵緝152卷㈡第180頁)【附表一編號9】
252.(證人黃慧珠)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96年1月1日至96年1月31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慧珠)1紙及支票正反面照片共12張。
(見98偵緝152卷㈡第196至199頁)
【98偵緝152卷㈢】
258.(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沛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10月9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71030798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潘宇琴君之配偶陳沛輝君(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94、95年綜合所得稅更正結算申請書、更正前後核定通知書、自動補報繳款書、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相關附件資料影本共24紙及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
(見98偵緝152卷㈢第57至84頁)【附表一編號30】【98偵緝152卷㈣】
262.(被告楊政道)2005大戶支票日曆共5紙。
(見98偵緝152卷㈣第39至43頁=第74至78頁)【註:扣押物編號1-3】263.(客委會)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6年12月31日、5萬元)。(見98偵緝152卷㈣第67頁)
264.虛列捐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金額統計表共7紙。
(見98偵緝152卷㈣第79至85頁)
【98偵2984卷】
265.(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3年12月17日、30萬元;
96年12月27日、50萬元;
96年11月9日、50萬元)。
(見98偵2984第4至6頁=第38、51頁)【附表一編號38】
26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娥)收取楊政道退款支票一覽表2頁及支票存根照片42張。
(見98偵2984第7至15頁)【附表一編號38】
26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8年6月8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80016170號函檢送黃美娥君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J)及相關佐證資料計29紙。
(見98偵2984第26至57頁)【附表一編號38】
【98偵3221卷】
268.(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兆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8年4月28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80008242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李兆薰君及其配偶許南榮君95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納稅人申報列舉捐贈扣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張計新臺幣100萬元整暨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計乙宗。
(見98偵3221第15至24頁)【附表一編號39】269.(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兆薰)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5年12月31日:李兆薰50萬元、許南榮50萬元)。
(見98偵3221第21至22頁)【附表一編號39】
【98偵5295卷㈠】
27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6月22日中區國稅二字第0980035247號函檢附納稅義務人林達雄君等人列報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共3紙。
(見98偵5295卷㈠第27至29頁)
27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8年6月12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80016507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黃美娥君等3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共2紙。
(見98偵5295卷㈠第30至31頁)
【98偵5295卷㈡】
279.(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專誠、證人朱世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10月1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71030074號函檢附納稅人蘇專誠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94年及95年度列舉捐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核定通知書及朱世淦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94年度列舉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及核定通知書共11紙。
(見98偵5295卷㈡第49至6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專誠,附表一編號29】
287.(證人即同案被告鄭隆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9月15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970225419號函本轄納稅義務人鄭隆賓94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案。
(見98偵5295卷㈡第180至203頁)【附表二編號4】
【98偵5295卷㈢】
290.2006年支票登記簿6頁、2007年支票登記簿22頁、2005年客票登記簿2頁及2005年支票登記簿5頁。
(見98偵5295卷㈢第15至35頁)
29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7年3月11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70211245號函檢送已查註之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其相關資料。
(見98偵5295卷㈢第66至6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金筱玫-附表一編號19)98偵5295卷㈥第16至2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梁嘉玲-附表一編號22)98偵5295卷㈥第114至12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燕慧-附表一編號24)98偵5295卷㈥第142至15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燕慧,附表一編號24;
證人即同案被告梁嘉玲,附表一編號22;證人即同案被告金筱玫,附表一編號19】
29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7年3月4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70012565號函檢送填報後之「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2紙暨相關資料影本乙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68至7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名素-附表一編號26)98偵5295卷㈥第55至71頁、(邱奇華)98偵5295卷㈥第72至86頁、(證人曾水權)98偵5295卷㈥第217至230頁)【證人曾水權;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名素,附表一編號26;
邱奇華】29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7年2月27日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0971002734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B)」共2紙暨相關資料乙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71至73頁,第71頁=第241頁。
(證人劉美雲)98偵5295卷㈣第181至19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唐麗華-附表一編號7)98偵5295卷㈣第206至238頁、(證人陳有光)98偵5295卷㈣第239至25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仲麟-附表一編號8)98偵5295卷㈣第253至263頁及98偵5295卷㈤第49至5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永增-附表一編號6)98偵5295卷㈣第264至280頁、(證人戴淑慧)98偵5295卷㈤第1至17頁、(證人謝秀美)98偵5295卷㈥第169至178頁、(證人楊育釧)98偵5295卷㈥第179至195頁、(證人許時錦)98偵5295卷㈥第196至216頁)29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3月10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71009739號函檢陳本轄94及95年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及(B)2紙暨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乙卷。
(見98偵5295卷㈢第74至76頁、(證人簡群岳)98偵5295卷㈣第200至20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藹芸-附表一編號10)98偵5295卷㈤第138至149頁、(證人陳淑燕)98偵5295卷㈤第199至20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哲宏-附表一編號12)98偵5295卷㈤第209至215頁、(吳英明)98偵5295卷㈥第45至5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月娥-附表一編號9)98偵5295卷㈥第269至278頁)
29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97年3月3日財北國稅大同綜所二字第0970001926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等共2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79至81頁,98偵5295卷㈢第79頁=第234頁=第24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嘉祥,附表一編號4;翁培菱】
297.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7年2月25日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0970007565號函檢送陳曉虹等26人94至95年度「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B)」、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捐贈收據影本及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各乙份計120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82至8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彥宏-附表二編號6)98偵5295卷㈣第47至55、105至11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洪華君-附表二編號14)98偵5295卷㈣第56至5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余松坤-附表一編號2)98偵5295卷㈣第162至18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曉虹-附表一編號3)98偵5295卷㈤90至128頁、(證人江淑芬)98偵5295卷㈥第231至240頁)298.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7年2月27日中區國稅中市二字第0970005899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B)」及表列當事人94或95年度查核過程之相關資料影本各乙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85至8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語蓁-附表二編號8)98偵5295卷㈣第86至9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子鴻-附表二編號17)98偵5295卷㈣第95至10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忠興-附表二編號15)98偵5295卷㈤第21至35頁)
299.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7年2月27日中區國稅大智二字第0970004018號函檢送已填報「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
(見98偵5295卷㈢第88至9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雙銘)98偵5295卷㈣第2至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施文娟)98偵5295卷㈣第23至3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石志清)98偵5295卷㈣第60至6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石志清,附表二編號13;
證人即同案被告施文娟,附表二編號21;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雙銘,附表二編號11;
證人謝璧玉】
30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7年2月27日財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70002443號函檢送本轄納稅人邱品聰君等3人(如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申報中華客家文化傳播會之捐贈收據影本各乙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92至94頁=第243至244頁、(證人邱品聰)98偵5295卷㈥第87至113頁)【證人邱品聰;
證人即同案被告宋淑娥,附表一編號25;
證人楊紘寓】
303.(證人即同案被告邱藹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97年2月29日北區國稅汐止二字第0971003438號函檢陳納稅人「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影本計61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101至103頁、98偵5295卷㈥第126至141頁)【附表一編號18】
304.(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97年2月29日財北國稅南港綜所字第0970001188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及捐贈收據影本1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104至105頁)【附表一編號21】
305.(證人即同案被告毛黛玲)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7年2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綜所一字第0970200853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毛黛玲君94年度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申請書所附捐贈收據影本計2份及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1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106至107頁、98偵5295卷㈤第58至68頁,98偵5295卷㈢第106頁=第235頁)【附表一編號1】
306.(證人即同案被告殷千惠)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97年2月26日南區國稅南縣二字第0970005700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殷千惠君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收據影本、結算申報書影本、核定通知書影本及「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計17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108至110頁、98偵5295卷㈥第1至15頁)【附表一編號20】307.(證人即同案被告邵遵華)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97年2月26日北區國稅金門二字第0971000868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邵遵華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暨捐贈收據影本。
(見98偵5295卷㈢第112至113頁,第111頁=第113頁=第251頁)【附表一編號36】
310.(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奕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97年2月27日北區國稅宜縣二字第0971002116號函檢陳本轄納稅義務人李奕蓁持有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申報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乙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118至119頁、98偵5295卷㈥第241至253頁)【附表一編號11】311.(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燕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97年2月26日北區國稅淡水二字第0971002947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乙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120至122頁)【附表一編號24】
31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7年2月26日中區國稅沙鹿二字第0970005024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
(見98偵5295卷㈢第123至12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靖絜)98偵5295卷㈣第8至12頁)【劉懋珍;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靖絜,附表二編號22;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芷鈴,附表二編號24】
313.(證人李明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97年3月1日北區國稅大溪二字第0971001759號函有關納稅義務人李明芬、翁茂塘、翁仁權等三人,94、95年度持有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乙案,檢附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A)(B)」、捐贈收據、原(及更正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見98偵5295卷㈢第132至134頁、98偵5295卷㈥第158至168頁,第132至133頁=第245至246頁)
31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97年2月26日中區國稅東勢二字第0970001684號函檢還「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B)」1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136至137頁)315.(證人即同案被告洪鶴群、證人林靜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7年2月27日財高國稅前鎮綜所字第0970001688號函檢還「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附件。
(見98偵5295卷㈢第138至139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鶴群-附表一編號15)98偵5295卷㈤第162至166頁)【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7】
31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7年2月27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971002875號函檢陳納稅義務人李嘉祥君、翁培菱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更正後核定通知書、捐贈收據影本及「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共11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142至143頁、98偵5295卷㈤第129至13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嘉祥,附表一編號4;
翁培菱】
318.(證人即同案被告屈鳳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7年3月4日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71003035號函檢陳本轄納稅人屈鳳玲君94及95年度「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共22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144至146頁、98偵5295卷㈤第179至198頁)【附表一編號14】319.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月29日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70002661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相關附件。
(見98偵5295卷㈢第147至14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兆蘭-附表二編號20)98偵5295卷㈣第13至2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純敏-附表二編號23)98偵5295卷㈣第33至46頁、(證人周千翔)98偵5295卷㈣第112至121頁)
320.(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宣銘)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7年3月5日財北國稅信義綜所一字第0970001965號函檢送蘇宣銘君95年度列報捐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統一編號:00000000)相關資料乙份暨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
(見98偵5295卷㈢第150至151頁、98偵5295卷㈥第32至44頁)【附表一編號23】
322.(證人陳能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7年3月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71004032號函經查本轄納稅義務人陳能清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無持有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統一編號:00000000)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之情事。
(見98偵5295卷㈢第155至156頁)
323.(證人即同案被告區建全、王金龍、區建仲)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97年2月27日財北國稅北投綜所二字第0970200655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區建仲君等3仁「列報捐2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及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核定通知書暨「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共25紙。
(見98偵5295卷㈢第157至15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金龍-附表一編號13)98偵5295卷㈤第169至178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區建仲-附表一編號17)98偵5295卷㈤第216至22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區建全)98偵5295卷㈤第222至229頁)【附表一編號16、13、17】
324.(證人即同案被告邵遵華)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7年2月27日財北國稅中北綜所二字第0970002996號函檢附邵遵華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含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
(見98偵5295卷㈢第159至161頁)【附表一編號36】32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7年3月13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70004970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附件。
(見98偵5295卷㈢第162至164頁、(證人許瓊文-附表二編號9)98偵5295卷㈣第63至6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瑋霈-附表二編號19)98偵5295卷㈣第101至10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雅媚-附表一編號27)98偵5295卷㈣第122至13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鴻鈞-附表二編號5)98偵5295卷㈣第135至14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秋菊-附表二編號18)98偵5295卷㈣第149至15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明徹-附表一編號5)98偵5295卷㈣第154至15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崇榮-附表一編號28)98偵5295卷㈤第36至43頁)326.(證人李靜枝、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成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共2紙及中華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2頁。
(見98偵5295卷㈢第212至213-1頁)【附表一編號42、35】
327.(證人即同案被告鄭隆賓)91年度至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各1份。
(見98偵5295卷㈢第217至233頁)【附表二編號4】
328.(證人即同案被告毛黛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94年度、95年度申報核定共4頁。
(見98偵5295卷㈢第236至239頁)【附表一編號1】
【98偵5295卷㈣】
329.(證人即同案被告余松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紙(95年12月31日:余松坤24萬元、陳小美36萬元)。
(見98偵5295卷㈣第170至171頁)【附表一編號2】330.(證人即同案被告唐麗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紙(95年12月31日:唐麗華40萬元、陳良道13萬2仟元、唐麗華34萬元)。
(見98偵5295卷㈣第230至232頁)【附表一編號7】
【98偵5295卷㈤】
331.(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仲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紙(95年12月31日、36萬元)。
(見98偵5295卷㈤第57頁)【附表一編號8】
332.(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金龍)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紙(94年10月31日、10萬元;
94年11月20日、50萬元)。
(見98偵5295卷㈤第177頁)【附表一編號13 】
【98審訴829卷㈠】
336.(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彥宏)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共6紙。
(見98審訴829卷㈠第170至175頁)【附表二編號6】
337.(證人林靜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共6紙。
(見98審訴829卷㈠第176至181頁)【附表二編號7】338.(證人即同案被告楊芷鈴)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服務證明書共2紙。
(見98審訴829卷㈠第183至184頁)【附表二編號24】
【99訴182卷】
339.(被告楊政道)還款計劃合約書1份。
(見99訴182第53頁)340.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99訴182第68頁)
341.台北市政府101 年1 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0489000 號函及101 年1 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0541800 號函(見99訴182 第84-86 、91-96頁)
34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1月18日健保桃字第1013030963號函(見99訴182第87-88頁)
34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1 年1 月30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10002139號函(見99訴182第123 頁)34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101年1 月31日桃服字第1010000023號函(見99訴182 第124-126頁)
345.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3 紙(見99訴182 第156-158頁)
34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1 年2 月14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1010217237號函暨納稅義務人董宗順、郭冠蘭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收據影本5 紙(見99訴182 第173-178 頁=167-171 頁)
肆、被告
一、被告楊政道:
353.980205警詢:98偵緝152卷㈣第2至4頁。
353.980220警詢:98偵緝152卷㈣第61至63頁反面。
353.980220警詢:98偵緝152卷㈣第54至60頁=第68至71頁。
353.980319警詢:98偵緝152卷㈣第33至37頁。
353.980319偵訊:98偵緝152卷㈣第44至47、49頁。
353.980504偵訊:98偵緝152卷㈣第52至53頁。
353.981123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㈠第150至155頁反面。
353.990316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㈡第146至147頁。
353.990722本院準備:98審訴829卷㈡第174至175頁反面。
353.991119本院準備:99訴182第31至33頁。
353.0000000本院準備:99訴182第49至52頁。
353.0000000本院準備:99訴182第59至60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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