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9,附民,5,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徐志彰
林桂英
徐志蓮
徐志欣
徐藝珊
被 告 葉峻麟即葉文生).
上列原告於本院民國99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峻麟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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