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竹簡,803,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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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張凱傑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21時2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你要是不接電話沒關係,我可以讓你日子很好過。」

之訊息至衷明芝使用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復於100 年6 月3 日18時5 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6 號之台灣高速鐵路新竹站某處,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你是不是在高鐵站要搭高鐵,科,一直在監視你,你不怕嗎?」之訊息至衷明芝使用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而以此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恫嚇衷明芝,致衷明芝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衷明芝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張凱傑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衷明芝於偵訊時之證述。

(三)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自100年5月30日起至100 年6月4日之通聯紀錄1份及查證照片2幀。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張凱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傳送簡訊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且於密接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為告訴人之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為單純一罪。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不認識,基於好玩之動機,即以前揭方式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行為不足取,被告為高中畢業、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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