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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瑞喻
被 告 許順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瑞喻因被告許順景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374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許順景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瑞喻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及減刑、定執行刑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函覆:許順景經准予易科罰金10萬8,000元分3期繳納,繳納2期共7萬2,000元後未再到案,經拘提,據報:依址前往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月29日竹檢家執正99執3096字第3229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執法字第3962號執行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6月9日中檢輝執準99執助2363字第088739號函暨其所檢附之訊問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助字第406號拘票、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函、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家執正緝字第1139號通緝書等資料影本、具保人及被告戶役政資料、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減更字第1號拘票各2份、拘提報告書各3份在卷可憑。
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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