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張維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9月13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