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審交附民緝,19,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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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周培琳
被 告 潘國明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簡緝字第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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