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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虹軒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4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惠芬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虹軒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虹軒與陳傑憲(另經檢察官簽分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陳虹軒提供自己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予陳傑憲,由陳傑憲於民國96年7 月底某日許,在陳傑憲位於新竹市○○街26之1 號4 樓之居處,變造陳虹軒國民身分證上之換發日期,並將陳虹軒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造為「Z000000000」。
陳虹軒隨即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持經陳傑憲變造後之上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向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通信業者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致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通信業者均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以為係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之人所申辦,而分別予以核發門號SIM 卡或同時交付行動電話機等財物(各次詐得之財物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足以生損害於身份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之人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通信業者。
陳虹軒取得上揭門號SIM 卡後,即以每一門號收取新臺幣(下同)500 元至1000元不等之對價將之交予陳傑憲。
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陳虹軒所涉冒用其夫黃盟智名義申辦門號之案件時,發現上情,而主動簽分偵辦。
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懿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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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電信業者 │詐得之財物│成 立 罪 名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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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6年7 月31│臺中市豐原│威寶電信股│門號098687│刑法第216 條、第│陳虹軒共同犯│
│ │日 │區○○路 │份有限公司│4302 號SIM│212 條行使變造特│詐欺取財罪,│
│ │ │111 號1 樓│ │卡1 張,搭│種文書罪、同法第│處有期徒刑伍│
│ │ │「手機王通│ │配廠牌型號│339 條第1 項詐欺│月,如易科罰│
│ │ │訊企業社」│ │不詳之行動│取財罪(起訴書贅│金,以新臺幣│
│ │ │ │ │電話1 支 │引同法第339 條第│壹仟元折算壹│
│ │ │ │ │ │2 項詐欺得利罪)│日。 │
├──┼─────┼─────┼─────┼─────┼────────┼──────┤
│二 │96年7 月31│新竹市西大│遠傳電信股│門號098985│刑法第216 條、第│陳虹軒共同犯│
│ │日 │路445 號「│份有限公司│4114 號SIM│212 條行使變造特│詐欺取財罪,│
│ │ │遠傳電信新│ │卡1 張 │種文書罪、同法第│處有期徒刑伍│
│ │ │竹西大店」│ │ │339 條第1 項詐欺│月,如易科罰│
│ │ │ │ │ │取財罪(起訴書誤│金,以新臺幣│
│ │ │ │ │ │引同法第339 條第│壹仟元折算壹│
│ │ │ │ │ │2 項詐欺得利罪)│日。 │
├──┼─────┼─────┼─────┼─────┼────────┼──────┤
│三 │96年8 月2 │新竹市中正│臺灣大哥大│門號091865│刑法第216 條、第│陳虹軒共同犯│
│ │日 │路9 號、11│股份有限公│0209 號SIM│212 條行使變造特│詐欺取財罪,│
│ │ │號「臺灣大│司 │卡1 張 │種文書罪、同法第│處有期徒刑伍│
│ │ │哥大新竹中│ │ │33 9條第1 項詐欺│月,如易科罰│
│ │ │正門市」 │ │ │取財罪(起訴書誤│金,以新臺幣│
│ │ │ │ │ │引同法第339 條第│壹仟元折算壹│
│ │ │ │ │ │2項 詐欺得利罪)│日。 │
├──┼─────┼─────┼─────┼─────┼────────┼──────┤
│四 │96年8 月2 │新竹市中正│中華電信股│門號098814│刑法第216 條、第│陳虹軒共同犯│
│ │日 │路105 號「│份有限公司│8209 號SIM│212 條行使變造特│詐欺取財罪,│
│ │ │中華電信新│ │卡1 張 │種文書罪、同法第│處有期徒刑伍│
│ │ │竹營運處」│ │ │339 條第1 項詐欺│月,如易科罰│
│ │ │ │ │ │取財罪(起訴書誤│金,以新臺幣│
│ │ │ │ │ │引同法第339 條第│壹仟元折算壹│
│ │ │ │ │ │2 項詐欺得利罪)│日。 │
├──┼─────┼─────┼─────┼─────┼────────┼──────┤
│五 │96年8 月3 │苗栗縣竹南│亞太電信股│門號098040│刑法第216 條、第│陳虹軒共同犯│
│ │日 │鎮○○路94│份有限公司│7120 號SIM│212 條行使變造特│詐欺取財罪,│
│ │ │之1 號1 樓│ │卡1 張,搭│種文書罪、同法刑│處有期徒刑伍│
│ │ │「亞太電信│ │配SAMSUNG │法第339 條第1 項│月,如易科罰│
│ │ │苗栗竹南門│ │牌型號S139│詐欺取財罪(起訴│金,以新臺幣│
│ │ │市」 │ │號行動電話│書贅引同法第339 │壹仟元折算壹│
│ │ │ │ │1 支 │條第2 項詐欺得利│日。 │
│ │ │ │ │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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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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