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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人即
被 告 姚美容
0巷100弄33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793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又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姚美容於本院民國100 年10月31日宣判後,於100 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聲明捨棄上訴狀,且該聲請捨棄上訴狀上印章係上訴人即被告姚美容所親自蓋印,業經上訴人即被告姚美容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有該聲明捨棄上訴狀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權業因向本院提出聲明捨棄上訴狀捨棄上訴而喪失甚明,上訴人即被告姚美容其後復聲明上訴,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權既已喪失,本件上訴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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