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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42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602 號、第621 號、第661 號、第762 號)後
,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
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逸運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逸運前①於民國93年11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2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4 月12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②又於96年3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6 月、6 月、4 月、4 月、4 月、4 月、
4 月,並針對部分犯行減為原刑期之二分之一後,復經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本件
不構成累犯)。
(二)詎陳逸運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後,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犯罪意思,於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施用毒品行為。嗣因其仍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定期採尿,而分別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各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宣│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 │尿檢結果 │
│號│告刑及沒收 │ │ │ │
├─┼───────┼───────┼──────┼──────┤
│一│陳逸運施用第二│於100 年3 月3 │以將甲基安非│安非他命、甲│
│ │級毒品,處有期│日下午3 時在臺│他命置於玻璃│基安非他命陽│
│ │徒刑伍月。 │灣新竹地方法院│球吸食器內,│性反應。 │
│ │ │檢察署觀護人室│再以火燒烤,│ │
│ │ │採尿時起往前回│吸其煙霧之方│ │
│ │ │溯96小時內之某│式,施用第二│ │
│ │ │時許,在新竹市│級毒品甲基安│ │
│ │ │青草湖朋友住處│非他命1 次。│ │
│ │ │內。 │ │ │
├─┼───────┼───────┼──────┼──────┤
│二│陳逸運施用第二│於100 年3 月10│以將甲基安非│安非他命、甲│
│ │級毒品,處有期│日下午3 時43分│他命置於玻璃│基安非他命陽│
│ │徒刑伍月。 │在臺灣新竹地方│球吸食器內,│性反應。 │
│ │ │法院檢察署觀護│再以火燒烤,│ │
│ │ │人室採尿時起往│吸其煙霧之方│ │
│ │ │前回溯96小時內│式,施用第二│ │
│ │ │之某時許,在新│級毒品甲基安│ │
│ │ │竹市青草湖朋友│非他命1 次。│ │
│ │ │住處內。 │ │ │
├─┼───────┼───────┼──────┼──────┤
│三│陳逸運施用第二│於100 年3 月17│以將甲基安非│安非他命、甲│
│ │級毒品,處有期│日下午2 時53分│他命置於玻璃│基安非他命陽│
│ │徒刑伍月。 │在臺灣新竹地方│球吸食器內,│性反應。 │
│ │ │法院檢察署觀護│再以火燒烤,│ │
│ │ │人室採尿時起往│吸其煙霧之方│ │
│ │ │前回溯96小時內│式,施用第二│ │
│ │ │之某時許,在新│級毒品甲基安│ │
│ │ │竹市青草湖朋友│非他命1 次。│ │
│ │ │住處內。 │ │ │
├─┼───────┼───────┼──────┼──────┤
│四│陳逸運施用第一│於100 年4 月1 │以將海洛因粉│安非他命、甲│
│ │級毒品,處有期│日上午11時40分│末摻入香菸內│基安非他命、│
│ │徒刑柒月。 │在臺灣新竹地方│,再點火吸菸│可待因、嗎啡│
│ │ │法院檢察署觀護│之方式,施用│陽性反應。 │
│ │ │人室採尿時起往│第一級毒品海│ │
│ │ │前回溯26小時內│洛因1 次。 │ │
│ │ │之某時許,在新│ │ │
│ │ │竹市青草湖朋友│ │ │
│ │ │住處內。 │ │ │
├─┼───────┼───────┼──────┤ │
│五│陳逸運施用第二│於100 年4 月1 │以將甲基安非│ │
│ │級毒品,處有期│日上午11時40分│他命置於玻璃│ │
│ │徒刑伍月。 │在臺灣新竹地方│球吸食器內,│ │
│ │ │法院檢察署觀護│再以火燒烤,│ │
│ │ │人室採尿時起往│吸其煙霧之方│ │
│ │ │前回溯96小時內│式,施用第二│ │
│ │ │之某時許,在新│級毒品甲基安│ │
│ │ │竹市青草湖朋友│非他命1 次。│ │
│ │ │住處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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