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易,255,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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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道珮
葉銘蘭
吳逸珉
上列被告等3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320號、100 年度偵字第4559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程序審理,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程序案號:100 年度竹簡字第512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黃畹庭告訴被告等3 人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等3 人與告訴人於庭外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業已委託告訴代理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告訴人親簽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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