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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佑輝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 月9 日下午3 時45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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