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易,351,201203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有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有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涉犯詐欺罪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逃亡之虞,而自民國100 年12月16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於本案中涉犯之詐欺犯行高達13次,且業經本院於101 年2 月17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在案,被告犯行罪嫌確實重大;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否認犯罪,並無勇於承擔罪責之心,加上業經本院判處重刑,倘准予交保釋放,衡情棄保逃亡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之犯行係為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倘予以交保釋放,甚有可能與該集團成員合流繼續行騙,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綜上,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3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美盈
法官 傅伊君
法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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