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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彭淑玲
被 告 蘇黛安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榮俊
余秀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竹交簡第589 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蘇黛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
而被告蘇榮俊及余秀枝既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故與被告蘇黛安均為於民法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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