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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存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8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存忠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致有本件犯行,並參諸被告於倒車時未顯示倒車警示燈光或手勢即貿然向後倒車之過失程度,及被害人所受之傷害非輕,及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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