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
- (一)、陳國章前曾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
- (二)、詎陳國章猶不知悔改,仍未戒斷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
-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二、證據:
- (一)、被告陳國章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
- (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於100年5月10日出
- (三)、被告前曾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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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10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陳國章前曾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9年4 月14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2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陳國章猶不知悔改,仍未戒斷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又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於100 年4 月20日凌晨1時5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街38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同年月20日凌晨0 時15分許,因其駕駛車號V2─9526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魏振糧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44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魏振糧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各0.30公克、3.54公克)、吸食器1 個等物(魏振糧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部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848號判處罪刑確定),經警採集陳國章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為警循線查獲。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陳國章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於100 年5 月10日出具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00偵0614)各1紙。
(三)、被告前曾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9年4 月14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2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表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陳國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至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復經判決確定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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