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竹簡附民,28,201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欣琳 民國93年.
法定代理人 陳明標
被 告 胡麗姮(即胡氏麗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竹簡字第372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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