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聲,1024,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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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豪
洪麗惠
黃渟香
陳雲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骰子肆顆、陶瓷碗公壹個及賭資新臺幣捌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豪、洪麗惠、黃渟香及陳雲英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偵字第623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骰子4顆、碗公1個及賭資新臺幣(下同)82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機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4人供承無訛,且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4份及刑案照片7張附卷足憑,是該等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家豪、洪麗惠、黃渟香及陳雲英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23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查。

而上開扣案之骰子4顆、陶瓷碗公1個及賭資820元(保管字號:100度保字第001089號,見100年度偵字第6238號偵查卷第91頁),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等4人供承無訛(見同上偵查卷第7至9、14至15、21至23、29至31、89至90頁),依上開說明,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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