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凱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凱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凱暉因犯殺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