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聲,1045,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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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照蓉
被 告 黃傑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公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照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照蓉因被告黃傑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刑保字第84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傑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林照蓉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因傳喚不到,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均函覆: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限制住居所具結書、具保人及被告戶役政資料、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 月20日竹檢家執公100 執1107字第14543 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6 月17日屏檢榮強100 執助446 字第18110 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助字第446 號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5 月20日竹檢家執公100 執1107字第14544 號函、100年7 月15日竹檢家執公100 執1107字第21356 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7 月28日南檢欽卯100 執助479 字第46192 號函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2號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助字第479 號拘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各2 份、送達證書影本4 份在卷可憑。

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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