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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春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李春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4日及98年2月27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9月13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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