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98號,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票號:GX022915EX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0年4月4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市○○街87號,查獲被告陳明樹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惟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主觀並無行使偽鈔之故意,而於100 年6 月1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471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面額1,000 元紙鈔1 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認定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100 年4 月27日中印發字第1000001496號函暨檢附鑑定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明樹所涉犯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6月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稽。
該案所查扣之1,000元紙鈔1張(票號:GX022915EX號,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68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偵查卷第18頁),經送鑑定後認屬偽造紙幣,有中央印製廠100年4月27日中印發字第1000001496號函暨檢附鑑定報告存卷可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至9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