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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松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88號,偵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853 、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毛重共計捌點捌叄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吳松栢於民國99年9 月27日20時許,在新竹市○○路○○路旁,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9 月28日1 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958 號前為警在其所駕駛之7U-8506 號自小客車上查扣甲基安非他命8 包(毛重分別為1.24公克、1 公克、0.44公克、0.9 公克、1 公克、0.4 公克、0.36公克、0.35公克)。
㈡被告復於100 年5 月12日凌晨2 時許,在新竹市○○街33巷3 號租屋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年5 月12日2 時30分許,在其租屋處為警查扣甲基安非他命4 包(毛重分別為2.17公克、0.2 公克、0.34公克、0.43公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因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
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853 、1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毛重共計8.83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字第341 號、100 年度安保字第168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偵查卷第24頁、100 年度毒偵字第853 號偵查卷第5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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