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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86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叄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聲請書誤載為第二分局,應予更正)員警於民國99年10月25日17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66號新南旅社207 室,查獲被告楊欣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乙包(毛重約0.36公克)。
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毛重0.36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374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8304號偵查卷第6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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