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瑞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瑞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連瑞文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連瑞文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5 號、99年度訴字第27號、98年度訴字第878 號、100 年度易字第102 號判決書、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5 號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94號判決書及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1 號、99年度訴字第53號及100 年度竹簡字第183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竊盜 │藥事法 │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管制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 │
│ │ │ │月 │ │10月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321條 │藥事法第83條│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 │條例第10條第│管制條例第8 │第1項第1款、│第1項 │
│ │1項 │2項 │ │2項 │條第4項 │第3款、第4款│ │
├─────┼──────┼──────┼──────┼──────┼──────┼──────┼──────┤
│犯罪日期 │98年4月12日 │98年4月12日 │98年10月1日 │98年10月1日 │98年8月間某 │98年11月1日 │98年12月30日│
│ │晚上8時許 │晚上8時許 │下午5時至晚 │下午5時多許 │日至99年1月 │下午5時許至 │晚上9時許 │
│ │ │ │上11時許 │ │26日下午2時 │其後之20分鐘│ │
│ │ │ │ │ │許 │至夜間 │ │
├─────┼──────┼──────┼──────┼──────┼──────┼──────┼──────┤
│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及案號 │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字第52│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
│ │250號等 │250號等 │250號等 │250號等 │32號等 │74號等 │74號等 │
├──┬──┼──────┴──────┴──────┴──────┴──────┼──────┴──────┤
│ 最│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
│ 實│ │805號、99年 │805號、99年 │805號、99年 │805號、99年 │878號 │53號 │53號 │
│ 審│ │度訴字第27號│度訴字第27號│度訴字第27號│度訴字第27號│ │ │ │
│ ├──┼──────┼──────┼──────┼──────┼──────┼──────┼──────┤
│ │判決│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4月21日 │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
│ │日期│ │ │ │ │ │ │ │
├──┼──┼──────┴──────┴──────┴──────┴──────┼──────┴──────┤
│ 確│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
│ 決│ │805號、99年 │805號、99年 │805號、99年 │805號、99年 │878號 │53號 │53號 │
│ │ │度訴字第27號│度訴字第27號│度訴字第27號│度訴字第27號│ │ │ │
│ ├──┼──────┼──────┼──────┼──────┼──────┼──────┼──────┤
│ │確定│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5月17日 │99年7月6日 │99年7月6日 │
│ │日期│ │ │ │ │ │ │ │
└──┴──┴──────┴──────┴──────┴──────┴──────┴──────┴──────┘
┌─────┬──────┬──────┬──────┬──────┬──────┬──────┬──────┐
│編號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年 │
│ │ │ │ │ │月 │ │ │
├─────┼──────┼──────┼──────┼──────┼──────┼──────┼──────┤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藥事法第83條│藥事法第83條│藥事法第83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4條第1│
│ │ │ │ │ │3項 │4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1月5日晚│99年1月10日 │99年1月12日 │99年1月22日 │99年1月初某 │99年1月初某 │98年12月10日│
│ │上11時許 │下午3時許 │晚上10時許 │晚上9時許 │日至同年月26│日至同年月26│下午4時許 │
│ │ │ │ │ │日下午3時10 │日下午3時10 │ │
│ │ │ │ │ │分許 │分許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及案號 │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緝字第│
│ │74號等 │74號等 │74號等 │74號等 │185號 │185號 │74號等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上訴字│
│ 事│ │53號 │53號 │53號 │53號 │第131號 │第131號 │第1706號 │
│ 實├──┼──────┼──────┼──────┼──────┼──────┼──────┼──────┤
│ 審│判決│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99年6月25日 │99年6月25日 │99年9月30日 │
│ │日期│ │ │ │ │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台上 │
│ 判│ │53號 │53號 │53號 │53號 │第131號 │第131號 │字第215號 │
│ 決├──┼──────┼──────┼──────┼──────┼──────┼──────┼──────┤
│ │確定│99年7月6日 │99年7月6日 │99年7月6日 │99年7月6日 │99年7月23日 │99年7月23日 │100年1月13日│
│ │日期│ │ │ │ │ │ │ │
└──┴──┴──────┴──────┴──────┴──────┴──────┴──────┴──────┘
┌─────┬──────┬──────┬──────┬──────┬──────┬──────┬──────┐
│編號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竊盜 │竊盜 │贓物 │贓物 │
│ │條例 │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月 │ │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 │,以新臺幣 │
│ │ │ │ │ │ │1,000元折算1│1,000元折算1│
│ │ │ │ │ │ │日。 │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49條 │刑法第349條 │
│ │條例第4條第1│條例第4 條第│第1項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
│ │項 │1項 │ │ │ │ │ │
├─────┼──────┼──────┼──────┼──────┼──────┼──────┼──────┤
│犯罪日期 │99年1月12日 │99年1 月13日│98年8月26日 │98年9月10日 │98年11月7日5│98年8月24日 │98年12月11日│
│ │凌晨1時29分 │晚上10時許 │晚上9時許 │至17日間之某│時15分許 │上午10時至11│下午3時10分 │
│ │許 │ │ │時許 │ │時許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及案號 │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字第20│年度偵字第20│年度偵字第20│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
│ │74號等 │74號等 │893號 │893號 │893號 │4091號等 │7602號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 最│ │ │ │法院 │法院 │
│ 後├──┼──────┬──────┼──────┬──────┬──────┼──────┼──────┤
│ 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 │100年度竹簡 │
│ 實│ │第1706號 │第1706號 │2694號 │2694號 │2694號 │第102號 │字第183號 │
│ 審│ │ │ │ │ │ │ │ │
│ ├──┼──────┼──────┼──────┼──────┼──────┼──────┼──────┤
│ │判決│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4月7日 │100年5月11日│
│ │日期│ │ │ │ │ │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 確│ │ │ │法院 │法院 │
│ 定├──┼──────┬──────┼──────┬──────┬──────┼──────┼──────┤
│ 判│案號│100年度台上 │100年度台上 │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 │100年度竹簡 │
│ 決│ │字第215號 │字第215號 │2694號 │2694號 │2694號 │第102號 │字第183號 │
│ │ │ │ │ │ │ │ │ │
│ ├──┼──────┼──────┼──────┼──────┼──────┼──────┼──────┤
│ │確定│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3日│100年3月7日 │100年3月7日 │100年3月7日 │100年5月2日 │100年6月7日 │
│ │日期│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