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訴,362,2012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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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得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6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得元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劉得元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於同1日內2 度前往關西鎮農會鳴槍及漏溢液化瓦斯筒,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就所涉犯行已坦承不諱,本院認被告所涉犯之恐嚇取財等案件,審酌被告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同一日先後前往新竹縣關西鎮農會為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01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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