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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家政
劉嘉偉
劉嘉雯
被 告 陳雋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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