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竹交簡附民,49,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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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陳兆邦
被 告 戴素芬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竹交簡字第6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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