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羅濬紳於民國101年8月1日凌晨某時許,在新竹市東區
- (二)羅濬紳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
- (三)嗣邱秀珍接獲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後,發覺上開悠遊
- (四)案經邱秀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
- 二、證據:
- (一)被告羅濬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 (二)告訴人邱秀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 (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風險控管部101年11
- (四)統一超商新竹春福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相片共8張。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羅濬紳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同
- (二)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之信用卡時,明知係他人所有之物而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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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濬紳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1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濬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羅濬紳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凌晨某時許,在新竹市東區明湖路全家便利商店外,拾得邱秀珍所遺失,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發行,兼具信用卡及悠遊卡加值功能之富邦統一阪急悠遊聯名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 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悠遊聯名信用卡侵占入己。
(二)羅濬紳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持上開悠遊聯名信用卡在該等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刷卡加值各新臺幣(下同)500 元,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持該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小額消費而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三)嗣邱秀珍接獲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後,發覺上開悠遊聯名信用卡遺失並遭人盜用而報警處理,經調閱統一超商新竹春福店等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邱秀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羅濬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邱秀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風險控管部101 年11月9 日消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邱秀珍簽立之富邦統一阪急悠遊聯名卡申請書暨該卡自101 年8 月12日至101 年8 月28日之盜刷明細各1 份。
(四)統一超商新竹春福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相片共8 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羅濬紳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而被害人邱秀珍所有之富邦統一阪急悠遊聯名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 號),係信用卡兼具悠遊卡、悠遊錢包功能,在儲值於悠遊卡、悠遊錢包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或「悠遊錢包」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悠遊錢包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此時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消費時,無需實際付費之不法利益。
是以,被告羅濬紳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於自動加值收費設備,刷卡加值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社會事實基礎同一,爰予變更法條。
至被告於上開悠遊聯名信用卡自動儲值後,再至各商店以儲值金額扣抵消費而購物供己使用之行為,乃被告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論罪,併此敘明。
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26所示,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
再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等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之信用卡時,明知係他人所有之物而應交予警察機關,以利他人尋回,卻因一時貪念而據為己有,復持以消費使用、自動加值達26次,顯見被告並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信用卡管理正確性,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平和、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加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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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8 月12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1 時14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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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8 月12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1 時23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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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8 月13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晚上6 時43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
│ 4 │101 年8 月14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凌晨1 時2 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
│ 5 │101 年8 月15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上午9 時35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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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8 月15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晚上11時33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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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8 月16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凌晨0 時27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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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 年8 月16日│苗栗縣後龍鎮水尾里8 鄰│ 500元 │
│ │凌晨1 時55分許│673 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
│ │ │苗栗縣苗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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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 年8 月18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晚上11時47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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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1 年8 月19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2 時50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無請款)│
│ │ │國光店 │ │
├──┼───────┼───────────┼────┤
│ 11 │101 年8 月19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2 時50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無請款)│
│ │ │國光店 │ │
├──┼───────┼───────────┼────┤
│ 12 │101 年8 月21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4 時28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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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1 年8 月21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晚上8 時4 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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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1 年8 月22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2 時58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簡易判決處刑│國光店 │ │
│ │書誤載為55分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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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1 年8 月22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4 時51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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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1 年8 月23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5 時39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
│ 17 │101 年8 月23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晚上9 時37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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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1 年8 月24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凌晨2 時許 │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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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1 年8 月24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凌晨5 時50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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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1 年8 月25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2 時30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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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1 年8 月25日│苗栗縣後龍鎮水尾里8 鄰│ 500元 │
│ │晚上8 時42分許│673 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
│ │ │苗栗縣苗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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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1 年8 月26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1 時27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
│ 23 │101 年8 月26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6時50 分許 │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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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1 年8 月27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1 時32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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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1 年8 月27日│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50巷│ 500元 │
│ │中午12時39分許│8 號B2之統一超商新竹春│ │
│ │ │福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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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1 年8 月28日│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 段19│ 500元 │
│ │凌晨0 時8 分許│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
│ │ │國光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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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合計 │13,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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