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竹簡附民,57,2013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王俊超
被 告 吳宗鴻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 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860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