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訴緝,4,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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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楷禎
選任辯護人 郭杞堂律師
具 保 人 戴 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86年度偵緝字第277號,86年度偵字第10074、10268號,87年度偵字第1385、7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楷禎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戴卿於民國102年1月27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囑託拘提無著,又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暨具保人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2年11月22日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102年11月7日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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