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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王坤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王坤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上午8 時30分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進入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之萊爾富超商,徒手竊得架上雀巢紅茶1 罐後,將之藏放於衣服內,未結帳欲離開之際,為店長即被害人王思凱發覺,遂要求被告梁王坤連留滯等候警方到場,詎被告梁王坤連為求脫逃,竟自口袋內取出上開工具向以身阻擋於門口之被害人王思凱揮舞,復隨手拿起店內販售之雨傘1 支,攻擊被害人王思凱,使該雨傘應聲斷裂(傷害及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惟尚未使被害人王思凱達難以抗拒之程度,嗣被告梁王坤連遭被害人王思凱抓住手並壓制在地,為獲報前往之警方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螺絲起子1 把。
因認被告梁王坤連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梁王坤連所涉竊盜案件,係於102 年12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2月25日竹檢榮宜102 偵7988字第10688 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業於103 年2 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 紙在卷可佐。
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刑八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杜 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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