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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91 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56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394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879 號)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許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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