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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周子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子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子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12號),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被告周子强於民國103年 4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迭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派警執行拘提亦無所獲,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 103年12月 1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103年12月11日竹縣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交辦單、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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