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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玉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玉梅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玉梅目前因車禍腦傷重症、插管治療、意識不清、無法言語,24小時需要專人醫療照護,不宜出庭應訊等情;
此有安置機構瑪琍亞護理之家103 年7 月11日亞護103 字第000013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那羅派出所103 年6 月16日所附職務報告、調查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卷第2 至5 、32頁)。
是被告顯因上開疾病致無法接受案件之審判,其情形實屬因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田 宜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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