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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邱有誠
被 告 陳長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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