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春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春福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春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於短短2月內涉犯本件2次加重竊盜罪,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邱春福涉犯上開罪嫌確實重大,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3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