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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交簡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昱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3行「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更正為「於同日22時35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吳昱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已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3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不知悛悔,仍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騎乘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並因而肇事之犯罪情節,兼衡被告遭查獲時酒精測試濃度係達每公升0.88毫克,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28頁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7797號
被 告 吳昱霆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0○0號6樓
居新竹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昱霆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3月7日緩起訴期滿。
詎吳昱霆猶不知悔改,明知在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後,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竟於103年7月12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市光復路「彭園婚宴會館」內飲用紅酒2、3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後,仍於同日21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住處。
嗣於同日22時4分許,吳昱霆騎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與公園路交岔路口處時,與謝佑慈所駕駛之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肇事(謝佑慈未受傷),經員警據報前往車禍現場處理,發現吳昱霆身上酒味濃厚,乃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昱霆之自白。
(二)證人謝佑慈之證述。
(三)酒精濃度測定0.88MG/L數據紙1張、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圖
、現場草圖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隊交安組
警員謝宗興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9張所示,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 佳 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志 榮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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