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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竹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 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 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劑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劑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陳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 年6 月16日15時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街00巷0 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萊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報告單、偵查報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三)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2 張。
(四)扣案之強力膠劑1 條及內含強力膠劑之塑膠袋1 個可資證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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