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原簡,1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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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俊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俊賢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部分,除證據欄應補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 年11月17日移署資處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新竹後備指揮部103 年後備軍人入出境紀錄查詢名冊1 份、新竹後備指揮部教點召歷史資料1 份、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103 年10月16日陸教裝訓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湯俊賢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係後備軍人,依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併審酌其素行、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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