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竹交簡,57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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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交簡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英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7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英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二、證據欄(二)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英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查被告於民國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2年2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曾有藏匿人犯及前開所示之前案紀錄,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非善,竟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肇事無人傷亡,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6797號
被 告 李英傑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員山鄉○○村00鄰○○路
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李英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2年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4年6月18日15時許起至同日15時30分許止,在位於新竹縣尖石鄉錦屏大橋附近之某工地內飲用啤酒6罐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欲前往新竹縣芎林鄉碧潭國小。
嗣於同日15時55分許,行經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1段582巷口時,因違規闖紅燈及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駕車,經警於同日16時1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5毫克而查獲。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李英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各1份。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李英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2年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 政 軒
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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