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應更正為
- 二、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
- 三、論罪:
- (一)核被告徐偉軒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
- (二)核被告徐偉軒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三、四、
- (三)本件被告徐偉軒與被告范家維間,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四)被告徐偉軒、范家維所犯刑法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
- 四、科刑:
- (一)被告莊志宏前於10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
- (二)爰審酌被告莊志宏有上述前科紀錄;被告劉倫菲前於99年
- 五、扣案之電腦主機6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台,應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 五、本案就被告范家維、劉倫菲、彭俊霖部分,係依刑事訴訟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軒
被 告 范家維
被 告 劉倫菲(原名劉貞言)
被 告 吳佳鴻
被 告 謝孟倫
被 告 楊忠軒
被 告 黃政弘
被 告 莊志宏
被 告 徐謹良
被 告 蔡佳憲
被 告 彭俊霖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969、2550、2959、2961、2963、2987、2989、2991、2992、3000、300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偉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陸台、行動電話壹支、帳冊單據陸拾肆張及存摺貳本,均沒收之。
又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范家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陸台、行動電話壹支、帳冊單據陸拾肆張及存摺貳本,均沒收之。
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倫菲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鴻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孟倫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忠軒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弘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志宏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謹良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佳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彭俊霖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應更正為如本判決書之附表;
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應更正為「...,先在新竹市○○路0 段000 號住處,... (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三、第1 行應更正為「... ,向綽號『阿聰』之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人... (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四、第3 行應更正為「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翔』之成年人取得『TS1688』... (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五、第1 行應補充為「...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人取得『TIGER888』...(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第3 行「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應予刪除(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一)應補充為「被告徐偉軒、彭俊霖、徐謹良、楊忠軒、黃政弘、蔡佳憲、范家維、謝孟倫、吳佳鴻、莊志宏、劉倫菲警詢、偵訊之自白」,(二)應補充「本院104 年聲搜字第30號搜索票影本1 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4 年2 月9 日搜索扣押筆錄1 份」,(三)第5 行應更正為「... 、「TS888 」、「TIGER888」、「TS1688」運動網站登入畫面翻拍照片」、應補充「員警職務報告4 份、『金天下』運動網路帳號管理畫面翻拍照片2 份、被告范家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存摺封面及存摺交易資料影本1 份、現場蒐證暨扣押物照片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他人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並自上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中獲取利益,始足當之,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而所謂「供給賭博場所」,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祇須提供特定處所或聯繫賭博意思之空間供人從事賭博行為即可,非謂須為公眾得出入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
以當下科技發達程度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核亦與刑法第268條之「提供賭博場所」之意相符。
是以傳真、電話或網際網路等簽注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14號、94年度臺非字第108 號判決參照);
又同條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自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共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
經查,被告徐偉軒、范家維、莊志宏分別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基於營利之意圖,經營賭博網站供不特定人簽賭之行為,雖採由賭客各別上網簽賭之方式主持職業棒球球賽賭博,然待各賭客簽賭完畢,化零為整,仍可達成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之目的。
三、論罪:
(一)核被告徐偉軒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即附表編號1 至5 、11;
編號6 至7 ),被告范家維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即附表編號6 至7 ),被告莊志宏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即附表編號8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查被告徐偉軒、范家維、莊志宏於上開附表編號所載時間,分別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外國球類運動賽事之比賽勝負結果決定輸贏,主持網路簽賭之行為,均係同時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之規定,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再本件被告徐偉軒於附表編號1 至7 、11,被告范家維於附表編號6 至7 所為利用外國球類運動賽事之比賽勝負結果決定輸贏,提供網站聚眾賭博藉以牟利之營業性行為,係本於同一營利之犯罪計畫而於密集期間在同一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非法主持網路簽賭之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未經刑罰權之訴追行使手段(諸如經犯罪偵查機關查獲),或有何積極事證(例如先後行為之時間差距甚遠、期間曾在監在押等)顯示行為人上開反覆實行之犯意有所中斷,在行為概念上,縱均有多次主持網路簽賭之舉措,仍各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徐偉軒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三、四、五所為(即附表編號8 ;
編號9 ;
編號10),被告范家維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即附表編號5 ),被告劉倫菲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為(即附表編號11;
附表編號10),被告吳佳鴻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即附表編號7 ),被告謝孟倫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即附表編號6 ),被告楊忠軒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即附表編號2 ),被告黃政弘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即附表編號3 ),被告徐謹良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四、所為(即附表編號9 ),被告蔡佳憲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即附表編號4 ),被告彭俊霖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即附表編號1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
被告徐偉軒、劉倫菲於上開時間內,先後多次於公共得出入之賭博網站所為簽賭下注之賭博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而成獨立之各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三)本件被告徐偉軒與被告范家維間,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即附表編號6 至7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被告徐偉軒與被告徐謹良間,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四、所為(即附表編號9 )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再被告劉倫菲與另案被告何保豐間,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即附表編號11)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另被告劉倫菲與徐偉軒間,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五、所為(即附表編號10),係基於彼此賭博財物而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犯賭博之犯行,其等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自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成立共同正犯,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被告徐偉軒、范家維所犯刑法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
(一)被告莊志宏前於100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415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2 年9 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02 年11月9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莊志宏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前述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莊志宏有上述前科紀錄;被告劉倫菲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普通。
至被告徐偉軒、范家維、吳佳鴻、謝孟倫、楊忠軒、黃政弘、徐謹良、蔡佳憲、彭俊霖前均無任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查被告11人均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被告徐偉軒、范家維、莊志宏3 人為謀取不法利益,主持網路簽賭站,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賭博歪氣;
被告徐偉軒、范家維、劉倫菲、吳佳鴻、謝孟倫、楊忠軒、黃政弘、徐謹良、蔡佳憲、彭俊霖10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賭博,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均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次數、被告徐偉軒、范家維及莊志宏違法經營網路簽賭站之期間及規模、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電腦主機6 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 台,應予更正)、行動電話1 支、帳冊單據64張及存摺2 本,為被告徐偉軒所有且供其與被告范家維共同經營賭博網站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字第1969號偵查卷第8 頁背面、第4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徐偉軒、范家維所犯之刑法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就被告范家維、劉倫菲、彭俊霖部分,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范家維、劉倫菲、彭俊霖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其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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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提供帳號│帳號使用│賭博時間 │賭博網站│下注金額 │賭博標的│交付賭│涉犯法條│備註 │
│號│之人 │人 │ │及帳號 │(新臺幣) │及賠率 │資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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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偉軒 │彭俊霖 │103 年底某│金天下運│委請友人上│歐洲足球│利用朝│被告彭俊│104年度 │
│ │ │ │日至104 年│動網 │網下注,金│賽事〈依│康公司│霖涉犯刑│偵字第30│
│ │ │ │2 月9 日 │帳號: │額不詳。 │網站公告│帳戶以│法第266 │02號 │
│ │ │ │ │WU678、 │ │賠率〉 │匯款方│條 │ │
│ │ │ │(聲請書漏│WU673 │ │ │式交付│被告徐偉│ │
│ │ │ │載部份,業│ │ │(聲請書│予徐偉│軒涉犯刑│ │
│ │ │ │經檢察官當│ │ │漏載部份│軒 │法第268 │ │
│ │ │ │庭補充) │ │ │,業經檢│ │條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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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偉軒 │楊忠軒 │103 年底某│金天下運│1,000元或 │國外運動│利用朝│被告楊忠│104年度 │
│ │ │ │日至104 年│動網 │2,000元, │賽事〈依│康公司│軒霖涉犯│偵字第29│
│ │ │ │2 月9日 │帳號: │每日上限1 │網站公告│帳戶以│刑法第26│87號 │
│ │ │ │ │WU116 │萬元。 │賠率〉 │匯款方│6條 │ │
│ │ │ │(聲請書漏│ │ │ │式予交│被告徐偉│ │
│ │ │ │載部份,業│ │ │(聲請書│付予徐│軒涉犯刑│ │
│ │ │ │經檢察官當│ │ │漏載部份│偉軒 │法第268 │ │
│ │ │ │庭補充) │ │ │,業經檢│ │條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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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偉軒 │黃政弘 │104 年1 、│金天下運│1,000元或 │美國職業│現金交│被告黃政│104年度 │
│ │ │ │2 月間某日│動網 │2,000元, │籃球NBA │付予徐│弘涉犯刑│偵字第29│
│ │ │ │至104 年2 │帳號: │每日上限1 │賽事〈依│偉軒 │法第266 │89號 │
│ │ │ │月9日 │WU519 │萬元。 │網站公告│ │條 │ │
│ │ │ │ │ │ │賠率〉 │ │被告徐偉│ │
│ │ │ │(聲請書漏│ │ │ │ │軒涉犯刑│ │
│ │ │ │載部份,業│ │ │(聲請書│ │法第268 │ │
│ │ │ │經檢察官當│ │ │漏載部份│ │條 │ │
│ │ │ │庭補充) │ │ │,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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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偉軒 │蔡佳憲 │103 年12月│TS8888 │2,000元或 │美國職業│利用朝│被告蔡佳│104年度 │
│ │ │ │間某日至10│ │5,000元, │籃球、棒│康公司│憲涉犯刑│偵字第30│
│ │ │ │4 年2 月9 │ │每日上限為│球賽事〈│帳戶以│法第266 │00號 │
│ │ │ │日 │ │數萬元 │依網站公│匯款方│條 │ │
│ │ │ │ │ │ │告賠率〉│式或以│被告徐偉│ │
│ │ │ │(聲請書漏│ │ │ │現金交│軒涉犯刑│ │
│ │ │ │載部份,業│ │ │(聲請書│付予徐│法第268 │ │
│ │ │ │經檢察官當│ │ │漏載部份│偉軒 │條 │ │
│ │ │ │庭補充) │ │ │,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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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偉軒 │范家維 │103 年10月│金天下運│3,000元、 │美國職業│利用朝│被告范家│104年度 │
│ │ │ │、11月間某│動網 │5,000元或1│籃球、棒│康公司│線涉犯刑│偵字第25│
│ │ │ │日至104年2│帳號: │萬元,每日│球賽事〈│帳戶以│法第266 │50號 │
│ │ │ │月9日 │WU55 │上限10萬元│依網站公│匯款方│條 │ │
│ │ │ │ │ │ │告賠率〉│式交付│被告徐偉│ │
│ │ │ │(聲請書漏│ │ │ │予徐偉│軒涉犯刑│ │
│ │ │ │載部份,業│ │ │(聲請書│軒 │法第268 │ │
│ │ │ │經檢察官當│ │ │漏載部份│ │條 │ │
│ │ │ │庭補充) │ │ │,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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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范家維 │謝孟倫 │103 年12月│金天下運│1,000元至 │美國職業│交付現│被告謝孟│104年度 │
│ │徐偉軒 │ │起後,約2 │動網 │3,000元不 │籃球賽事│金予范│倫涉犯刑│偵字第29│
│ │(聲請書│ │週,共7 次│帳號: │等,每日上│〈依網站│家維 │法第266 │63號 │
│ │漏載,應│ │ │WU632 │限2萬元 │公告賠率│ │條 │ │
│ │予補充)│ │(聲請書誤│ │ │〉 │ │被告范家│ │
│ │ │ │載為「103 │ │ │ │ │維、徐偉│ │
│ │ │ │年11月、12│ │ │(聲請書│ │軒均涉犯│ │
│ │ │ │月間某日」│ │ │漏載部份│ │刑法第26│ │
│ │ │ │,業經檢察│ │ │,業經檢│ │8 條 │ │
│ │ │ │官當庭更正│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聲請書│ │
│ │ │ │ │ │ │ │ │漏載部份│ │
│ │ │ │ │ │ │ │ │,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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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范家維 │吳佳鴻 │103 年11月│金天下運│1,000元至 │美國職業│交付現│被告吳佳│104年度 │
│ │徐偉軒 │ │、12月間某│動網 │5,000元不 │籃球賽事│金予范│鴻涉犯刑│偵字第29│
│ │(聲請書│ │日起至104 │帳號: │等,每日上│〈依網站│家維 │法第266 │61號 │
│ │漏載,應│ │年2 月11日│WU631 │限3萬元 │公告賠率│ │條 │ │
│ │予補充)│ │前,約10至│ │ │〉 │ │被告范家│ │
│ │ │ │20次 │ │ │ │ │維、徐偉│ │
│ │ │ │ │ │ │(聲請書│ │軒均涉犯│ │
│ │ │ │(聲請書漏│ │ │漏載部份│ │刑法第26│ │
│ │ │ │載部份,業│ │ │,業經檢│ │8 條 │ │
│ │ │ │經檢察官當│ │ │察官當庭│ │ │ │
│ │ │ │庭補充) │ │ │補充) │ │(聲請書│ │
│ │ │ │ │ │ │ │ │漏載部份│ │
│ │ │ │ │ │ │ │ │,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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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莊志宏 │徐偉軒 │半年前某日│TS運動網│5,000至2萬│美國職業│利用朝│被告徐偉│104年度 │
│ │ │ │ (約103 年│帳號: │元,每日上│籃球賽事│康公司│軒涉犯刑│偵字第29│
│ │ │ │10月間) │ZC67 │限為10萬元│〈依網站│帳戶以│法第266 │91號 │
│ │ │ │ │ │ │公告賠率│匯款方│條 │ │
│ │ │ │ │(聲請書│ │〉 │式交付│被告莊志│ │
│ │ │ │ │漏載部份│ │ │予徐偉│宏涉犯刑│ │
│ │ │ │ │,業經檢│ │(聲請書│軒 │法第268 │ │
│ │ │ │ │察官當庭│ │漏載部份│ │條 │ │
│ │ │ │ │補充) │ │,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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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綽號「阿│徐謹良、│103 年底某│TS1688運│不詳金額。│美國職業│以現金│被告徐謹│104年度 │
│ │翔」之人│徐偉軒 │日起,約1 │動網 │ │籃球賽事│交付 │良、徐偉│偵字第29│
│ │ │ │週內 │帳號: │ │〈依網站│ │軒均涉犯│92號 │
│ │ │ │ │ET552 │ │公告賠率│(聲請│刑法第26│ │
│ │ │ │(聲請書漏│ │ │〉 │書書誤│6條 │ │
│ │ │ │載部份,業│(聲請書│ │ │載為「│ │ │
│ │ │ │經檢察官當│漏載部份│ │(聲請書│以現金│ │ │
│ │ │ │庭補充) │,業經檢│ │漏載部份│交付予│ │ │
│ │ │ │ │察官當庭│ │,業經檢│徐偉軒│ │ │
│ │ │ │ │補充) │ │察官當庭│」,應│ │ │
│ │ │ │ │ │ │補充) │予更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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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倫菲 │徐偉軒 │103 年底某│TIGER888│1,000元至2│東歐足球│現金交│因被告劉│104年度 │
│ │ │ │日 │ │萬元。 │賽事 │付予劉│倫菲提供│偵字第29│
│ │ │ │ │ │ │ │倫菲 │帳號與被│59號 │
│ │ │ │ │ │ │ │ │告徐偉軒│ │
│ │ │ │ │ │ │ │ │,是被告│ │
│ │ │ │ │ │ │ │ │2 人均涉│ │
│ │ │ │ │ │ │ │ │犯刑法第│ │
│ │ │ │ │ │ │ │ │26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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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偉軒 │劉倫菲 │104 年2 月│TS1688運│數萬元 │美國職業│現金交│被告劉倫│104年度 │
│ │ │何保豐 │9 日前某日│動網 │ │籃球賽事│付予徐│菲涉犯刑│偵字第29│
│ │ │(聲請書│ │帳號: │ │ │偉軒 │法第266 │59號 │
│ │ │漏載,業│ │W6578 │ │ │ │條 │ │
│ │ │經公訴人│ │TS8888運│ │ │ │被告徐偉│ │
│ │ │補充) │ │動網 │ │ │ │軒涉犯刑│ │
│ │ │ │ │帳號: │ │ │ │法第268 │ │
│ │ │ │ │IA669 │ │ │ │條 │ │
│ │ │ │ │〈均由劉│ │ │ │ │ │
│ │ │ │ │倫菲與何│ │ │ │ │ │
│ │ │ │ │保豐【另│ │ │ │ │ │
│ │ │ │ │案由臺灣│ │ │ │ │ │
│ │ │ │ │桃園地方│ │ │ │ │ │
│ │ │ │ │法院檢察│ │ │ │ │ │
│ │ │ │ │署偵辦】│ │ │ │ │ │
│ │ │ │ │共同合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請書│ │ │ │ │ │
│ │ │ │ │漏載部份│ │ │ │ │ │
│ │ │ │ │,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當庭│ │ │ │ │ │
│ │ │ │ │補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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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969號
104年度偵字第2550號
104年度偵字第2959號
104年度偵字第2961號
104年度偵字第2963號
104年度偵字第2987號
104年度偵字第2989號
104年度偵字第2991號
104年度偵字第2992號
104年度偵字第3000號
104年度偵字第3002號
被 告 徐偉軒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段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家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芎林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倫菲(原名劉貞言)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佳鴻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芎林鄉○○村○○街00巷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孟倫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芎林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忠軒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5
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政弘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志宏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村3鄰田中秧17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謹良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佳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俊霖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軒自民國103年9月24日起至104年2月9日止,先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住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取得「TS8888」(網址為http://ts8888.net)、「TS1688」(網址為http://tsl688.net)、「TIGER888」(網址為http://tiger888. net)」、「金天下運動網」(網址為http://ag .gs888.net) 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及開設帳號之權利後,竟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11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路連線至上揭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開設帳號及密碼供彭俊霖、楊忠軒、黃政弘、蔡佳憲、范家維、劉倫菲及其他不特定人簽賭,使渠等可利用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透過網路連線至可供公眾登入之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以附表編號1至5、11所示之標的、金額並依網站公告之賠率賭博,賭客若押中,可得依其下注金額及賠率換算之彩金;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即歸莊家所有,並利用其擔任負責人之朝康有限公司(下稱朝康公司)所有,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賭客匯款,或以現金交付賭金予徐偉軒。
而徐偉軒則依賭客簽注金額,獲取千分之10至16之佣金,以此方式聚眾賭博而牟利。
二、范家維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自徐偉軒處取得「金天下運動網」(網址為http://ag .gs888.net) 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及開設帳號之權利後,與徐偉軒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6、7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路連線至上揭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開設帳號及密碼供謝孟倫、吳佳鴻及其他不特定人簽賭,渠等即於附表編號6、7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透過網路連線至可供公眾登入之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以附表編號6、7所示之標的、金額並依網站公告之賠率賭博,賭客若押中,可得依其下注金額及賠率換算之彩金;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即歸莊家所有,並以附表編號6、7所示之方式交付賭金。
而范家維則依賭客簽注金額,獲取千分之10至16之佣金,以此方式聚眾賭博而牟利。
三、莊志宏先於不詳時間,向綽號「阿良」之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人取得「TS運動網」(網址為http://ts8899.net) 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及開設帳號之權利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之犯意,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路連線至上揭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開設帳號及密碼供徐偉軒及其他不特定人簽賭,使其可利用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透過網路連線至可供公眾登入之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標的、金額並依網站公告之賠率賭博,賭客若押中,可得依其下注金額及賠率換算之彩金;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即歸莊家所有,並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方式交付賭金。
而莊志宏則依可獲取金額不定之紅利,以此方式式聚眾賭博而牟利。
四、徐偉軒、徐謹良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人取得「TS1688」(網址為http://tsl688.net)賭博網站之帳號,利用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透過網路連線至可供公眾登入之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標的、金額並依網站公告之賠率賭博,賭客若押中,可得依其下注金額及賠率換算之彩金;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即歸莊家所有,並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方式交付賭金。
五、劉倫菲先於不詳時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TIGER888」運動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及開設帳號之權利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路連線至上揭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開設帳號及密碼予徐偉軒簽賭,使其可利用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透過網路連線至可供公眾登入之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以附表編號10所示之標的、金額並依網站公告之賠率與劉倫菲對賭,徐偉軒若押中,可得依其下注金額及賠率換算之彩金;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即歸劉倫菲所有,並以附表編號10所示之方式交付賭金。
六、嗣於104年2月9日,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徐偉軒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電腦主機2臺、電腦螢幕1部、帳單64張、行動電話1支及存摺2本等物,始悉上情。
七、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偉軒、彭俊霖、徐謹良、楊忠軒、黃政弘、蔡佳憲、范家維、謝孟倫、吳佳鴻、莊志宏、劉倫菲之自白。
(二)被告徐偉軒使用之電腦主機2台、行動電話1支、帳冊單據64張、朝康有限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2本、新竹市察警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三)被告徐偉軒、彭俊霖、徐謹良、楊忠軒、黃政弘、蔡佳憲、范家維、謝孟倫、吳佳鴻、莊志宏、劉倫菲等人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賭博訊息畫面之翻拍照片、朝康有限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3月9日至104年2月2日之交易明細表、「TS8888」、「TIGER888」、「TS1688」運動網站登入畫面翻拍照片、帳號管理畫面翻拍照片是被告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渠等犯送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徐偉軒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被告范家維就犯罪事實二所為,被告莊志宏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
另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徐偉軒與范家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核被告徐偉軒、徐謹良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被告徐偉軒與被告徐謹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徐偉軒、劉倫菲就犯罪事實五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被告徐偉軒與被告徐謹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彭俊霖、楊忠軒、黃政弘、蔡佳憲、謝孟倫、吳佳鴻、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五)被告徐偉軒、范家維、莊志宏於103年9月24日起至104年2月9日間,經營賭博網站,因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營利之營業性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徐偉軒、范家維、莊志宏分別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與聚集多數人賭博,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所犯上開3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六)被告彭俊霖、徐良謹、楊忠軒、黃政弘、蔡佳憲、謝孟倫、吳佳鴻、劉倫菲分別自103年11月某日起至104年2月9日間,先後多次在同一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之賭博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七)扣案之電腦主機2台、行動電話1支及存摺2本,為被告徐偉軒,且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徐偉軒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孫立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芳妤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提供帳號│帳號使用│賭博時間│賭博網站│下注金額 │賭博標的│交付賭│涉犯法條│備註 │
│號│之人 │人 │ │及帳號 │(新臺幣) │及賠率 │資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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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偉軒 │彭俊霖 │103年底 │金天下運│因委請友人│歐洲足球│利用朝│被告彭俊│104年度 │
│ │ │ │某日 │動網 │上網下注,│賽事 │康公司│霖涉犯刑│偵字第 │
│ │ │ │ │帳號: │故金額不詳│ │帳戶以│法第266 │3002號 │
│ │ │ │ │WU678、 │。 │ │匯款方│條 │ │
│ │ │ │ │WU673 │ │ │式交付│被告徐偉│ │
│ │ │ │ │ │ │ │予徐偉│軒涉犯刑│ │
│ │ │ │ │ │ │ │軒 │法第268 │ │
│ │ │ │ │ │ │ │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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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偉軒 │楊忠軒 │103年底 │金天下運│1,000元 │國外運動│利用朝│被告楊忠│104年度 │
│ │ │ │某日 │動網 │或2,000元 │賽事 │康公司│軒霖涉犯│偵字第 │
│ │ │ │ │帳號: │,每日上限│ │帳戶以│刑法第 │2987號 │
│ │ │ │ │WU116 │1萬元。 │ │匯款方│266條 │ │
│ │ │ │ │ │ │ │式予交│被告徐偉│ │
│ │ │ │ │ │ │ │付予徐│軒涉犯刑│ │
│ │ │ │ │ │ │ │偉軒 │法第268 │ │
│ │ │ │ │ │ │ │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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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偉軒 │黃政弘 │104年1、│金天下運│1,000元 │美國職業│現金交│被告黃政│104年度 │
│ │ │ │2月間某 │動網 │或2,000元 │籃球NBA │付予徐│弘涉犯刑│偵字第 │
│ │ │ │日 │帳號: │,每日上限│賽事 │偉軒 │法第266 │2989號 │
│ │ │ │ │WU519 │1萬元。 │ │ │條被告徐│ │
│ │ │ │ │ │ │ │ │偉軒涉犯│ │
│ │ │ │ │ │ │ │ │刑法第 │ │
│ │ │ │ │ │ │ │ │26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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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偉軒 │蔡佳憲 │103年12 │TS8888 │2,000元或 │美國職業│利用朝│被告蔡佳│104年度 │
│ │ │ │月間某日│ │5,000元, │籃球、棒│康公司│憲涉犯刑│偵字第 │
│ │ │ │ │ │每日上限為│球賽事 │帳戶以│法第266 │3000號 │
│ │ │ │ │ │數萬元 │ │匯款方│條被告徐│ │
│ │ │ │ │ │ │ │式或以│偉軒涉犯│ │
│ │ │ │ │ │ │ │現金交│刑法第 │ │
│ │ │ │ │ │ │ │付予徐│268條 │ │
│ │ │ │ │ │ │ │偉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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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偉軒 │范家維 │103年10 │金天下運│3,000元、 │美國職業│利用朝│被告范家│104年度 │
│ │ │ │月、11月│動網 │5,000元或1│籃球、棒│康公司│線涉犯刑│偵字第 │
│ │ │ │間某日 │帳號: │萬元,每日│球賽事 │帳戶以│法第266 │2550號 │
│ │ │ │ │WU55 │上限10萬元│ │匯款方│條被告徐│ │
│ │ │ │ │ │ │ │式交付│偉軒涉犯│ │
│ │ │ │ │ │ │ │予徐偉│刑法第 │ │
│ │ │ │ │ │ │ │軒 │26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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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范家維 │謝孟倫 │103年11 │金天下運│1,000元至 │美國職業│交付現│被告謝孟│104年度 │
│ │ │ │月、12月│動網 │3,000元不 │籃球賽事│金予范│倫涉犯刑│偵字第 │
│ │ │ │間某日 │帳號: │等,每日上│ │家維 │法第266 │2963號 │
│ │ │ │ │WU632 │限2萬元 │ │ │條被告范│ │
│ │ │ │ │ │ │ │ │家維涉犯│ │
│ │ │ │ │ │ │ │ │刑法第 │ │
│ │ │ │ │ │ │ │ │26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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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范家維 │吳佳鴻 │103年11 │金天下運│1,000元至 │美國職業│交付現│被告吳佳│104年度 │
│ │ │ │月、12月│動網 │5,000元不 │籃球賽事│金予范│鴻涉犯刑│偵字第 │
│ │ │ │間某日 │帳號: │等,每日上│ │家維 │法第266 │2961號 │
│ │ │ │ │WU631 │限3萬元 │ │ │條被告范│ │
│ │ │ │ │ │ │ │ │家維涉犯│ │
│ │ │ │ │ │ │ │ │刑法第 │ │
│ │ │ │ │ │ │ │ │26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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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莊志宏 │徐偉軒 │半年前某│TS運動網│5,000至2萬│美國職業│利用朝│被告徐偉│104年度 │
│ │ │ │日(約103│ │元,每日上│籃球賽事│康公司│軒涉犯刑│偵字第 │
│ │ │ │年10月間│ │限為10萬元│ │帳戶以│法第266 │2991號 │
│ │ │ │) │ │ │ │匯款方│條被告莊│ │
│ │ │ │ │ │ │ │式交付│志宏涉犯│ │
│ │ │ │ │ │ │ │予徐偉│刑法第 │ │
│ │ │ │ │ │ │ │軒 │268條 │ │
├─┼────┼────┼────┼────┼─────┼────┼───┼────┼────┤
│9 │綽號「阿│徐謹良、│103年底 │TS1688運│不詳金額。│美國職業│以現金│被告徐謹│104年度 │
│ │翔」之人│徐偉軒 │某日 │動網 │ │籃球賽事│交付予│良、徐偉│偵字第 │
│ │ │ │ │ │ │ │徐偉軒│軒均涉犯│2992號 │
│ │ │ │ │ │ │ │ │刑法第 │ │
│ │ │ │ │ │ │ │ │266條 │ │
├─┼────┼────┼────┼────┼─────┼────┼───┼────┼────┤
│10│劉倫菲 │徐偉軒 │103年底 │TIGER888│1,000元至2│東歐足球│現金交│因被告劉│104年度 │
│ │ │ │某日 │ │萬元。 │賽事 │付予劉│倫菲提供│偵字第 │
│ │ │ │ │ │ │ │倫菲 │帳號與被│2959號 │
│ │ │ │ │ │ │ │ │告徐偉軒│ │
│ │ │ │ │ │ │ │ │,是被告│ │
│ │ │ │ │ │ │ │ │2人均涉 │ │
│ │ │ │ │ │ │ │ │犯刑法第│ │
│ │ │ │ │ │ │ │ │266條 │ │
├─┼────┼────┼────┼────┼─────┼────┼───┼────┼────┤
│11│徐偉軒 │劉倫菲 │104年2月│TS1688運│數萬元 │美國職業│現金交│被告劉倫│104年度 │
│ │ │ │9日前某 │動網 │ │籃球賽事│付予徐│菲涉犯刑│偵字第 │
│ │ │ │日 │帳號: │ │ │偉軒 │法第266 │2959號 │
│ │ │ │ │W6578 │ │ │ │條被告徐│ │
│ │ │ │ │TS8888運│ │ │ │偉軒涉犯│ │
│ │ │ │ │動網 │ │ │ │刑法第 │ │
│ │ │ │ │帳號: │ │ │ │268條 │ │
│ │ │ │ │IA66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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