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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振祥
劉淑芳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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